在刑事辯護業務中,應告知當事人的風險有哪些

2021-03-03 20:27:45 字數 4670 閱讀 7988

1樓:匿名使用者

偵查會見中的風險bai,無罪辯護風du險及職業zhi道德風險。dao律師可以告知嫌疑人僅說向內偵查容機關供述的內容即可,並告知其會見過程是不被監聽的,監聽的證據材料提交到法庭是無效的,但仍有可能會被監聽,你如果透露實情,可能會讓偵查機關掌握內情,進而蒐集完善相關證據或者偵查機關將此內情告知承辦檢察官、法官,即便在證據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為主堅定地判你有罪。

無罪辯護具有法律風險,承辦律師的觀點有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被法院採納。無罪辯護後,就不能再做情節辯護,還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被告人不認罪或認罪態度不好,一旦無罪辯護不被法院認可,法院通常不會判處緩刑。

承辦本案律師不會與承辦法官,檢察官或他們的上級領導通過非法途徑做任何形式的溝通。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風險有哪些?

2樓:法度網

你是指被告人?最大的風險就是刑訊逼供吧,遇到這類問題可以依法申訴、控告,可以委託律師幫助。

刑事辯護人注意的風險有哪些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是否意味著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直接憑三證到看守所會見?

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因此,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應當先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影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瞭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瞭解這些情況。

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託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二、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諮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諮詢問題。

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時存在風險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麼話都可以說,什麼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麼要求都可以答應的。

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程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四、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比如「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物件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也就是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原則及法律原則的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

而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師明確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響,其會投訴律師;律師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麼辯解,也會遭到處罰。

五、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有風險著名刑辯律師王思魯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像是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辯律師執業風險的**之一,也是許多律師對刑事辯護『保持慎戒』的罪愧禍首」。

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是否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是否有權將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實務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

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全面調查的話,那就與國家機關的偵查權存在衝突。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

六、傳遞家信中存在的風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的話,哪些可以傳遞給,哪些不能傳遞?律師是否可以帶「家書」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與案情無關的都可以傳遞?

是不是什麼材料都可以讓其籤?

實務中,律師不得祕密夾帶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檔案。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

有些話有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注意,不得傳遞,否則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檔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籤,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七、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作為委託人的家屬,有權向受委託的律師瞭解工作情況。

律師是將所有瞭解到的案情都告訴家屬呢,還是一點都不向家屬透露?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託人,更不可以透露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屬國家祕密。

律師如果將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洩露,可能被認定為洩露國家祕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處罰。同時,律師如果將案件細節告知委託人,可能會造成委託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害。一旦發生結果,律師難逃其責。

八、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當案件在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對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規則?可否複製一套給委託人?可否全部給犯罪嫌疑人審閱?

可否上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律師可以通過影印、拍照方式複製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複製。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複製給委託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

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祕密,影印給委託人,屬洩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如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審閱?在實務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鑑定意見可以直接展示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對。

對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就其中有異議的情節,通過口頭方式進行核實。對於同案犯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如果直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閱,可能使其產生不實辯解,一旦翻供,律師將有面臨誘導之嫌疑。

十、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意見很多時候會出現相互左的情況,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規範辯護行為,聽從法官指揮,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衝突。

在與法官意見不一的情況下,應當在表明意見後服從審判長指揮,不當場與審判長對抗。遇到審判程式違法情況,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不聽從法官指揮,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驅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等結果。

任何一項事業都存在風險,但刑辯業務的風險卻大不同於其他的風險。它能使一個優秀的刑辯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更能讓一個成名的大律師淪為階下之囚。現行的相關規定,可能存在問題,但在沒有改變之前,作為律師應當注意規避這種風險。

當然這不是說做刑事案子不要投入。需要投入,透徹地瞭解案情,甚至是熟知每一個細節,不投入進去肯定是做不好的。但是你又要保持一定的距離,要注意自我保護,如果你把自己都投進去了,你怎麼保護你的當事人?

所以我認為,刑辯律師在發拓業務的同時,應當做好刑辯業務風險的防範。

(一)、擺正位置首先我認為,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得罪公訴人、法官毫無意義。我每年都要承辦近百起刑事案件。每年都有

五、六起案件被宣告無罪或檢察院撤案,並且,截止今日,尚無一人被判處 死刑(被處決)。但我從不得罪公訴人和法官,因為我明白,控、辯、審三方雖然在法庭立場各異,觀點不一,甚至控辯雙方針鋒相對,但共同追求的 目標都是為了「保護人權,公正司法」。所以刑辯律師沒有任何必要為使辯護權而得罪公訴人和法官。

這樣,就避免了因攻擊對方而帶來的職業報復的可能。

(二)、端正心態刑辯律師在法庭不要以攻擊對方作為追求目標,而應是以說服法官為主要任務。只要在法庭上說服了法官,就應適可而止,不要一定與公訴人爭一言之短長。得理不饒人。

庭審結束後,刑辯律師應主動上前與公訴人握手「言和」,對公訴人行使職務的行為表示理解。從而消除公訴人的對立情緒,防範因庭審中激烈的針鋒相對而發生的執業風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刑辯律師還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我們在進行辯護的時候都應該有個心理準備。

世界上的事情沒有什麼是絕對的,所以端正自己的心態、擺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少刑事辯護的風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於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於程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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