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和什麼

2021-03-03 21:59:07 字數 3602 閱讀 2773

1樓:誠心為您諮詢

件和附期限。

《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回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答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

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

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怎樣才具有效力?不僅是當事人決定,還要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

什麼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

3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附條件合同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一、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併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

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

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二、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1.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時,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三、需要注意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於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後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於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期待權。

條件出現後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後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關於附條件的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條件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

天下雨是確定會發生的事實,故不屬於條件。如果a改為如果明天天下雨,......,則明天是否會下雨不確定,就屬於條件。

c同理,人總會死的,人的死亡時確定會發生的,因此不屬於條件。

6樓:有法有律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所附條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

2. 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7樓:西雷電

附條件的實質是,這種情況可能發生,不一定發生。

天氣下雨,和人死都是自然規律,是一定能發生的。可以構成附期限的合同

請問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附生效條件的

複合同不是《合制同法》規定的效力

bai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規du定為三類:一zhi是限制民事行dao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9樓:淺川信子

不是bai。

效力待定是由於主體不適格du,需要有zhi處分權的人dao進行確認,附生效條件的

專合同,只是因屬

為合同規定的條件不成就而沒有生效,一旦滿足條件還是生效的生效條件也被稱為延緩條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條件,則合同在成立以後還不能立即生效,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能產生效力,當事人才可以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10樓:高度強

不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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