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法中終審判決是什麼意思

2021-05-21 00:49:22 字數 5086 閱讀 8718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終審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就是終審。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也是終審。

2樓:匿名使用者

終審判決就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判決,是判決下來後立即生效的判決,分兩種,一種為二審判決(兩審終局),另一種為小額訴訟的一審判決(一審終局)。

3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的訴訟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

一個案件經過兩個級別的法院審理之後回,即告終結.不再受理.

一審後答經過法定上訴期間沒有上訴,一審判決也就生效.不再受理.

終審判決就是生效的判決(如上所述一審之後,不是立即生效的)不特定是一審法院.

至於審判監督程式,限於你的接受能力有限,今天的講座就到這裡.下期再見.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二審,二審判決就是終審判決

民事訴訟二審是終審嗎?

5樓:匿名使用者

1、一審判決沒有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上訴的才生效,二審判決只要做出就生效。所以,無論是否有新的證據,二審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即使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無論是一審的還是二審的),仍然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章。

3、近期的民訴法修改中正在研究小額案件一審終審的事宜。

民事訴訟二審為終審?

6樓:home好人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業主索賠被終審駁回

2023年11月23日07:30

2023年1月,西安市民王先生購買了西安北二環龍祥御苑小區的一套商品房,總價45萬多元。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開發商應在2023年7月30日前交房,在房屋交付使用後360日內為業主辦理房產證,但從交付至今開發商一直沒能給業主辦房產證。

去年7月,王先生委託父親起訴開發商陝西嘉利房地產開發****,提出支付違約金152115元(違約金計算至2023年8月31日)、繼續辦理房產證、更換正規大修**票據以及由開發商承擔訴訟費等4點訴訟請求。

開發商方面表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日內沒有為原告辦理房產證確實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但原告到2023年7月18日才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訴訟請求。

去年10月,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於判決生效30日內,將辦理房屋房地產權屬證書需要由開發商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駁回原告王先生其餘訴訟請求。當時,包括王先生在內一共38戶起訴了開發商。隨後,這些業主提起上訴。

今年3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由於該專案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業主們仍未拿到房產證。目前,小區業主已經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

本案過了訴訟時效期

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的登記中,對於開發商不能在交房後3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因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不能在期限內取得房產證的約定共有3條,第三條規定,出賣人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中約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被告至今未履行,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該義務,應予支援。被告未能履行該義務並非原告造成,亦非不可抗力所致,因此被告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原告並無證據證實自被告違約之日起至其起訴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被告以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於法有據,予以採納。

根據一名張姓業主的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駁回違約賠償的理由同樣為,開發商違約至今已達十年之久,原告雖然提供證據證明其曾經向開發商主張過權利,但其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在這十年裡一直間斷不停地向開發商主張權利,對其認為本案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不予採信。

7樓:匿名使用者

1、一審判決沒有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上訴的才生效,二審判決只要做出就生效。所以,無論是否有新的證據,二審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即使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無論是一審的還是二審的),仍然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章。

3、近期的民訴法修改中正在研究小額案件一審終審的事宜。

8樓:

您好:1、民事訴訟是不是二審都是終審?

一般而言是這樣的,但是也有一些案件是一審終審(如宣告失蹤、死亡,選舉權等特殊和非訴案件),最高院審理的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2、還是說有前提,比如說原告沒有新的證據,二審就是終審?

這個情況屬於再審,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再審是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的】

以下是有關可以提出再審的條文: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9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是二審終審制,但不等於說二審終結制,就是說二審後,你還是不服,可以申請再審或者由檢察院抗訴再審。總之,二審可以再迴圈個二審。

10樓:福建夏律師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但還可以提出申訴或者審判監督程式,例如原告有新的證據證明判決錯誤的。《民事訴訟法》裡面有一條規定是二審終審制。

11樓:歷史的天空0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是否進行再審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都是兩審終審嗎?求答案

12樓:百度使用者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法院運用一審和二審程式進行了審判,即宣告審判終結的制度。兩審終審制是案件的審級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審結後,還可以經過第二個審級的審判,第二個審級為案件的最終審級。案件的審級制度決定於國家的司法制度。

但是民事訴訟並不都是兩審終審。以下為兩審終審的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確認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實行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但認為一審法院程式違法,要求重審,是什麼意思,我方該怎麼辦

13樓:哈哈親愛的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內起訴權利,依照容法定程式裁定予以駁回。如果一審程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實體公正的,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

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意思是我們是原告方我們已經上訴兩次了法院不以判決駁回我們試試喜球我們該怎麼辦呢

1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要重審就不用重新立案,直接審理就行了。若原告仍然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其可能會上訴,經過二審判決生效或一審原告不再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後,對方再起訴也不會受理的,這是民事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

16樓:手機使用者

感覺你說的不是很清楚。既然駁回上訴就應該是維持原判。如果發回重審內,則一審法院容

當然要重新立案。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法院就會判決駁回去訴訟請求。你方應當對對方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質證意見。而不是申請法院不予立案。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案件發回重審,你方可以按重審程式進行應訴答辯,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主張自己內

的訴訟權利容。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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