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的經濟意義科斯定理有什麼意義

2021-05-28 08:16:23 字數 3202 閱讀 8214

1樓:科學普及交流

科斯定理具有的意義:

運用經濟學理論來捍衛如下習慣法原則:造成某種損害的一方應受指責,或被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庇古的論點,習慣法的這種規則通過社會成本內在化來促進經濟效益。

科斯定理由羅納德·科斯提出的一種觀點,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則無法避免表達偏差。關於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

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雷託最優。

2樓:匿名使用者

科斯定理

的構成科斯定理由三組定理構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內容是:如果交易費用為零,不管產權初始如何安排,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那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場機制會自動達到帕雷託最優。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麼它所揭示的經濟現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經濟活動的效益總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產權制度安排總是最有效的,因為任何交易的費用都是零,人們自然會在內在利益的驅動下,自動實現經濟資源的最優配置,因而,產權制度沒有必要存在,更談不上產權制度的優劣。然而,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幾乎是不存在的,在經濟社會一切領域和一切活動中,交易費用總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絕對虛構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現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個重要的鋪墊。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稱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義是:在交易費用大於零的世界裡,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資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為了優化資源配置,產權制度的選擇是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的交易費用。在交易費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為選擇或衡量產權制度效率高低的惟一標準。那麼,如何根據交易費用選擇產權制度呢?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這種產權制度的選擇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如果不同產權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麼,產權制度的選擇就取決於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種產權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對這種制度不同的設計和實施方式及方法有著不同的成本,則這種成本也應該考慮;第三,如果設計和實施某項制度所花費的成本比實施該制度所獲得的收益還大,則這項制度沒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現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項新制度的成本無窮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帶來的收益小於其成本,則一項制度的變革是沒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有什麼意義

3樓:陽光語言矯正學校

科斯定理重要,但意義可能被高估了。定理所需前提條件不止這麼多。

科斯定理有什麼意義

4樓:星光蝴蝶結

根據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科斯定理是法律經濟學理論基礎的主要骨架。法律經濟學著作大都是科斯定理的運用。

因此,把握科斯定理是把握法律經濟學的關鍵。法律經濟學家認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據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鑰匙,也為朝著實現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論根據。法律經濟學的產生是世界範圍內法學理論研究的重大成就,為法學研究開拓了一塊嶄新的領地,使整個法學理論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科斯定理的重要性

5樓:收藏噠人

科斯定理的精華在於發現了交易費用及其與產權安排的關係,提出了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的版

影響,為人們在權經濟生活中作出關於產權安排的決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據交易費用理論的觀點,市場機制的執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變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產生及其變更都離不開交易費用的影響。交易費用理論不僅是研究經濟學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釋其他領域很多經濟現象,甚至解釋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許多現象。

比如當人們處理一件事情時,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價(不一定是貨幣性的)太多,人們可能要考慮採用交易費用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棄原有的想法;而當一件事情的結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時,人們一定會選擇付出較小的一種方式。

科斯定理的法律意義

6樓:假的司馬

根據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科斯定理是法律經濟學理論基礎的主要骨架。法律經濟學著作大都是科斯定理的運用。

因此,把握科斯定理是把握法律經濟學的關鍵。法律經濟學家認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據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鑰匙,也為朝著實現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論根據。法律經濟學的產生是世界範圍內法學理論研究的重大成就,為法學研究開拓了一塊嶄新的領地,使整個法學理論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知識點延伸: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種觀點,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其內容為:

1、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這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

2、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

3、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 的設定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

7樓:匿名使用者

效率優先原則」,這是科斯創造性的把法學和經濟學的融合為一體加以論述,加深人們對成本和效率關係的認識。有學者批駁科斯的(社會成本)理論的核心思想「效率優先原則」是倒置了「損害原則」的社會法律關係,並認為科斯的(社會成本)理論的核心思想概念不清,也不符合邏輯,傳統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關係是無法接受,也是不能接受的。筆者認為,「效率優先原則」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而且概念清晰,符合邏輯,傳統的社會經濟法律關係應當根據科斯的理論而進行必要的變革。

科斯認為,(1)「如果交易成本為零」,我們判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和判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濟結果都一樣」;這就是說:同一場所養牛或養豬效率是相同的,就由經營者自行決擇;(2)「如果交易成本大於零」 我們判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和判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濟結果就不一樣」; 這就是說:同一場所養牛或養豬,但養牛的效率高於養豬的,我們判決,就要支援養牛,對於養豬的損失,他們會在交易談判解決中養牛能夠補償養豬的損失。

科斯的這一原理告訴我們,法律要為社會經濟高效率發展服務,才有利於資源優化配置和生產要素優化組合,以此節約交易成本,提高效率。例如:我國當前向農民徵用土地,就要看發展工商業徵地與農業種地是那個專案有效率,從國家的視角還要考虛整個社會的協調,才支援那個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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