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的心靈造成的傷害是否應承受法律責任

2021-05-18 06:21:19 字數 895 閱讀 4305

1樓:匿名使用者

1、刑法層面

精神損害有時有明顯的表現,如在受到誹謗、侮辱後受害人因受刺激當場暈厥、舊病**等。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的外在反應並不明顯,而內心痛苦並不一定輕微。由於受害人情況不同,承受精神損害的能力不同,在同樣條件下,不同的人實際精神損害程度也不一定相同。

因此,衡量精神損害程度,既要觀察受害人的具體反應,又要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狀況。精神損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不一定達到精神障礙。而精神傷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礙,影響社會功能,具有明顯的外在表現,其精神症狀表現符合精神醫學有關精神疾病的分類診斷規律和標準。

對精神傷害行為結果的定性和定量,應由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對受害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精神傷害在大陸法國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規定,被認為是「重傷害」。由於我國法制建設起步較晚,刑法雖【沒有】明確規定精神傷害是否存在,但在理論上是持肯定態度的。

有關精神傷害的理論研究與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目前尚屬空白。

2、但在民法上,可能會有賠償責任,但要求嚴重精神損害。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權益是指人格權和身份權。分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人格權具體包括: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等。身份權主要包括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智慧財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國內,目前這個沒有嚴格的法律約束

3樓:止於至善

除非嚴重的心理疾病,否則不用,因為父母對子女關愛大於傷害

4樓:郝大海律師

成年人之間的傷害可能產生賠償責任,但要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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