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

2021-03-05 15:25:06 字數 6127 閱讀 2899

1樓:風中的雨

託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購貨單位收取貨款,購貨單位根據合同對單或對證驗貨後,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託收承付亦稱異地託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託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這一規定對原託收承付的金額起點10萬元作了改變。

結算款項劃回可用郵寄或電報兩種方式。

種類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郵寄和電報兩種結算憑證均為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是收款人開戶行給收款人的回單;第二聯委託憑證,是收款人委託開戶行辦理託收款項後的收款憑證;第三聯支票憑證,是付款人向開戶行支付貨款的支款憑證。

第四聯收款通知,是收款人開戶行在款項收妥後給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聯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開戶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貨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適用範圍

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只適用於異地訂有經濟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關勞務款項的結算。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

該結算辦法的最大特點是其適用範圍受到嚴格的限制:

結算起點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託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金額起點為1千元。

適用範圍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託收承付的適用範圍是:(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或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

適用條件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託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1)收付雙方使用託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使用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方式。(2)收款人辦理託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3)收付雙方辦理託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譽。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若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託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託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託收。

異地注意

託收託收是指銷貨單位(即收款單位)委託其開戶銀行收取款項的行為。辦理託收時,必須具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並在合同上註明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和遵守「發貨結算的原則。所謂「發貨結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發貨,並取得貨物發運證明後,方可向開戶銀行辦理託收手續。

託收金額的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的起點為1000元。款項劃轉方式有郵劃和電劃兩種,電劃比郵劃速度快,託收方可以根據緩急程度選用。

承付承付是指購貨單位(即付款單位)在承付期限內,向銀行承認付款的行為。承付方式有兩種,即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驗單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開戶銀行轉來的承付通知和相關憑證,並與合同核對相符後,就必須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驗單承付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順延。

驗貨承付是指付款單位除了驗單外,還要等商品全部運達並驗收入庫後才承付貨款的結算方式。驗貨承付的承付期為10天,從承運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順延。

付款方若在驗單或驗貨時發現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與合同規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內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見。拒付款項填寫「拒絕承付理由書」送交其開戶銀行審查並辦理拒付手續。應注意,拒付貨款的商品是對方所有,必須妥善為其保管。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開戶銀行提出異議,銀行作默義承付處理,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主動從付款方賬戶劃轉到收款方賬戶。

付款方在承付期滿後,如果其銀行賬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承付貨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處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給收款方賠償金。待付款方賬內有款支付時,由付款方開戶銀行將欠款及賠償金一併劃轉給收款人。

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結算程式和賬務處理方法,與委託收款結算方式基本相同。

結算條件

通常情況

(1)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

(2)收付雙方使用託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方式;

(3)收付雙方辦理託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辦理託收,必須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等)。

憑證辦理

對於下列情況,如果沒有發運證件的,可憑有關***理託收手續:

(1)內貿、外貿部門系統內的商品調撥、自備運輸工具傳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的商品,以及電、石油、天然氣等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或線路、管道運輸的,可憑付款單位確已收到商品的證明(糧食部門可憑提貨單及發貨明細表);

(2)鐵道部門的材料廠向鐵道系統**專用器材,可憑其簽發的註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證明;

(3)軍隊使用軍列整車裝運物資,可憑證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單據;軍用倉庫對軍內發貨,可憑總後勤部簽發的提貨單副本,各大軍區、省軍區也可比照辦理;

(4)收款單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鍋爐或大型機器等,生產週期長,合同證明按工程進度分次結算的,可憑工程進度完工證明書;

(5)付款單位購進的商品,在收款單位所在地轉廠加工、配套的,可憑付款單位和承擔加工、配套單位的書面證明;

(6)合同訂明商品由收款單位暫時代為保管的,可憑寄存證及付款單位委託保管商品的證明;

(7)使用鐵路集裝箱或零擔湊整車發運商品的,由於鐵路只簽發一張運單,可憑持有發運證件單位出具的證明;

(8)外貿部門進口商品,可憑國外發來的賬單、進口公司開出的結算賬單。

規定(1)異地託收承付結算只能在異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2)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元;

(3)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和商業

一、二級批發企業辦理異地託收承付,如果需要補充在途佔用的結算資金,可以向銀行申請結算貸款;

(4)付款單位開戶銀行對不足支付的託收款項可作逾期付款處理,但對拖欠單位按每日0.05%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

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1)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項,應當根據逾期付款金額和逾期天數,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逾期付款,但對無理的拒絕付款,而增加銀行審查時間的,應從承付期滿日起,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

逾期付款天數從承付期滿日算起。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付款人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應當算作逾期1天,計算1天的賠償金。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賠償金的天數相應順延,但以後遇法定休假日應當照算逾期天數)銀行營業終了時,仍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應當算作逾期2天,計算2天的賠償金。

依此類推。

(2)賠償金實行定期扣付,每月計算一次,於次月3日內單獨劃給收款人。在月內有部分付款的,其賠償金隨同部分支付的款項劃給收款人,對尚未支付的款項,月終再計算賠償金,於次月3日內劃給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時,從當月1日起計算賠償金,隨同部分支付的款項劃給收款人,對尚未支付的款項,從當月1日起至月終再計算賠償金,於第3月3日內劃給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辦法計扣賠償金。

賠償金的扣付列為企業銷貨收入扣款順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賬戶餘額不足全額支付時,應排列在工資之前,並對該賬戶採取「只收不付」的控制辦法,待一次足額扣付賠償金後,才准予辦理其他款項的支付。因此產生的經濟後果,由付款人自行負責。

(3)付款人開戶銀行要隨時掌握付款入賬戶逾期未付的資金情況,當賬戶有款時,必須將逾期未付款項和應付的賠償金及時保劃給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劃。

(4)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不執行合同規定,三次拖欠貨款的付款人,應當通知收款人開戶銀行轉告收款人,停止對該付款人辦理託收。如果收款人不聽勸告,繼續對該付款人辦理託收,付款人開戶銀行對發出通知的次日起1個月之後收到的託收憑證,可以拒絕受理,註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開戶銀行對逾期未付的託收憑證,負責進行扣款的期限為3個月(從承付期滿日算起)。在此期限內,銀行必須按照扣款順序陸續扣款。期滿時,如果付款人仍無足夠資金支付該筆尚未付清的欠款,銀行應於次日通知付款人將有關交易單證(單證已作賬處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應付款項證明單」),在2日內退回銀行。

銀行將有關結算憑證連同交易單證或應付款項證明單退**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並將應付的賠償金劃給收款人。對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單證的,開戶銀行從發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該筆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額,每天處以0.05%的罰款,並暫停付款人向外辦理結算業務,直到退回單證時止。

應付款項證明單一式兩聯,第一聯通過銀行轉交收款人作為應收款項的票據,第二聯為付款人留存作為應付款項的憑證。

異地拒付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有正當理由,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依照《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該理由包括: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未定明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方式購銷合同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不屬上述情況的,付款人不得向銀行提出拒絕付款。

在處理拒絕付款問題時,有以下情況須注意。

(1)外貿部門託收進口商品的款項,在承付期內,訂貨部門除因商品的質量問題不能提出拒絕付款,應當另行向外貿部門提出索賠外,如果屬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2)付款人對以上情況提出拒絕付款時,必須填寫「拒絕付款理由書」,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拒絕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應引證合同上的有關條款。屬於商品質量問題,需要提出商品檢驗部門的檢驗證明;屬於商品數量問題,需要提出數量問題的證明及其有關數量的記錄;屬於外貿部門進口商品,應當提出國家商品檢驗或運輸等部門出具的證明,一併送交開戶銀行。

拒絕付款理由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回單或支款通知,由銀行給付款人的回單或支款通知;第二聯支款憑證,由銀行作付出傳票或存查;第三聯收款憑證,由銀行作收入傳票或存查;第四聯代通知或收款通知,由銀行給收款人作收款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書。

(3)開戶銀行經審查,認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應實行強制扣款。銀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應在拒絕付款理由書亡簽註意見。如果是部分拒絕付款,除辦理部分付款外,應將拒絕付款理由書連同拒付證明和拒付商品清單郵寄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

如果是全部拒絕付款.應將拒絕付款理由書連同拒付證明和有關單證郵寄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

(4)凡涉及軍品的拒絕付款,銀行不審查拒絕付款理由。

(5)收款人對無理拒付的,可委託銀行重辦託收。收款人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後,需要委託銀行重辦託收,應當按規定回聯「重辦託收理由書」。將其中三聯連同購銷合同、有關證據和退回的原託收憑證及交易單證.

一併送交銀行。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託收。

(6)收款人開戶銀行對逾期尚未劃回,又未收到付款人開戶銀行寄來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絕付款理由書的託收款項,應當及時發出查詢。付款人開戶銀行要積極查明,及時答覆。

(7)銀行無法審查拒絕付款是非的,應由收付雙方自行協商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

(8)未經開戶銀行批准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收款人開戶銀行不得受理其辦理託收,付款人開戶行為其承付的款項按規定支付款項外,還要對該付款人按結算金額處以5%的罰款。

託收承付結算的適用範圍及條件 :

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

結算適用條件上。《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託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收付雙方使用託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使用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託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3、收付雙方辦理託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譽。

結算程式

異地託收承付結算的程式如下:

(1)收款人發出商品。

(2)收款人委託銀行收款。

(3)收款人開戶行將託收憑證傳遞給付款人開戶行。

(4)付款人開戶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認付款。

(6)銀行間劃撥款項。

(7)通知收款人貨款收妥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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