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這種做法我可以叫他賠償嗎老闆這樣做,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2021-03-06 12:33:40 字數 2219 閱讀 6352

1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老闆玩兒的套路,老百姓的就是什麼情況人他怕別人不來怕對得起影響,它沒有采用一個相應的措施,他如果採用相應的措施相應的優惠待遇大家都是能來的,就是這樣,所以說對於這種情況你很可能已經侮辱了他的企圖,嗯,他已經想好了怎麼辦?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的,他說什麼是什麼,這不符合實際,和老闆商量吧,怎麼賠償呀

老闆這樣做,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糾結了bai,建議儘快找個類du似的工作先zhi幹著吧。理論上是dao可以的

內,但實際操作性容

很差。我去年去一個公司工作,約定工資一萬五,但行規都是在勞動合同裡不寫這麼多,少交社保嘛。三個月沒有薪水,後來去勞動仲裁,人家拿出合同,3500塊,愛要不要。仲裁院也幫不上忙。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人家又沒有什麼過錯 只不過是你個人原因沒有規劃,五年前你就該想好這個能不能幹一輩子,要留好後路

今天老闆叫我不要上班,要炒我,我能按勞動法要他賠償嗎

5樓:濤聲海韻

可以.公司存在法定過錯,可依法委託律師提起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加班工資、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損失等。

老闆說要換個生意做,讓我走人,這樣可以要求賠償嗎?

6樓:難的糊塗也清楚

他要趕你了,你找誰?你花的錢都夠賠了,再說你認為他會賠嗎?別什麼事情都摳著法律說,那就是給人意思意思的,難道還當真了,打工!永遠都是這個樣子,呼之即來揮之即去,除非你那天成了老闆

我叫老闆和我賠償割尾他故意拖講不得空,他不肯賠償這段時間還可以叫他打錢用嗎?

7樓:七臺河李陽平

老闆「割」了你的尾,屬於侵權行為,把你的尾傷害了,必須依法賠償,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我不明白的問題是:老闆是如何割掉你的尾的?你的尾長在什麼地方?有多長?能明確說明一下嗎?

我剛進公司半個月[老闆叫我過去的]老闆炒我魷魚請問我可以提出賠償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嗎?如果有合同,但你並沒有違反合同他就無緣無故的開出你那可以找勞動局嘛

9樓:匿名使用者

有勞動合同嗎?如果沒的話估計很麻煩

10樓:往事重重

賠你個頭啊!真傻還是假傻啊!現在這社會,想賠等自己當了老闆賠別人吧!

我被老闆開除了但是沒簽合同我可以要求他賠償嗎?

11樓:何來呼

不好說,

首先說開除是抄

否有原因,bai

一般來說多少都有自己這邊的原

du因,

這個是維權zhi的最大問題,

如果沒有失dao誤被老闆無故開除但工資結算清了,這個也不好維權,如果被老闆無故開除還扣工資才有維權的可能,當然這說的都是找勞動部門,

現實中的賠償可以看自己,

有句話叫有理走遍天下,前提是有那個實力和老闆理論。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合同,老闆可以不認帳的,除非你可以諮詢勞動局

13樓:鄭猴爺

可以的,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在公司上過班,建議通過**的勞動仲裁部門解決,打**諮詢。

公司要求提前一個月辭職,但未夠一個月老闆叫不用上班了,這樣我可以要補償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如果老闆不給就去勞動局投訴他,自有人出面幫解決問題的

15樓:一等一等木兮

當然可以要補償了,因為你付出勞動就應該得到報酬,他要不給你可以打市長**,向勞動局反應,最好有信訪,很快就解決。

16樓:九九帆

堅決可以,老闆不給可去勞動仲裁機構解決。

17樓:

如果有寫辭職申請書,上面也寫明辭職日期,但單位於這個日期前就辭退你了,沒有說明理由或合法依據的,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賠償3個月的工資(1.5年*2月)。

18樓:free森森

不可以,直接結算工資走。

工做多月,現在老闆要辭退我。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 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 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 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

朋友把我手機弄丟了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的,最好聯絡家長和學校解決這個事情。而且你也有錄音,可信度高。不聯絡上法院吧,手機也就幾千,請律師更貴。如果找不回來,就叫他賠吧 我朋友把我借給她的手機弄丟了,該賠嗎?賠,一碼事歸一碼是,該要的要。你借給的那bai個人,知道你知du道她把你借給的手機zhi給弄丟了嗎dao?如果知道的話,我感回覺...

判決超過180天,我可以獲得賠償嗎

您好!中顧網專家律師史雪松為您解答 你的問題很清楚,就是說法院的審判行為超過了審限,這種情況雖然是違法的,但是這在中國的法院非常常見,你是無法獲得賠償的。不可以,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使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