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崗位類別及等級是什麼什麼是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2021-05-24 17:23:13 字數 5839 閱讀 6684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是指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職位類別的劃分,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有公務員職位劃分為若干類別。劃分職位類別,是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根據本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一)職位類別劃分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於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援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徵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援與保障的職位。

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職位具有隻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特點。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自己的專業崗位上,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不直接參與公共管理,不具備行政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

二是低替代性。決定專業技術類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主要因素是專業技術知識水平的高低。因此,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之間的替代性不強,應儘量避免跨類別的人員流動。

三是技術權威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不受行政領導干預,不因行政領導意志的改變而受影響。但這種權威性僅體現在技術層面上,僅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援,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掌握在行政領導手中。

根據上述特點,專業技術職位首先體現為某些行業特有專業的技術崗位,如公安的法醫、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其次,體現為一些社會通用性專業的技術崗位,如工程技術、化驗技術等。

面對**管理與服務內容日趨專業化,各級行政領導越來越需要依賴各類專家、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技術支撐,以更好地承擔法定的領導責任。因此,設立專業技術類職位,有利於提高決策的科學性與執行的準確性;同時,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階梯,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缺少的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

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定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設定行政執法類對於完善和加強對基層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第一,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是建立一線公務員執法隊伍的長效約束機制的需要。一線公務員執法隊伍,是**形象的「視窗」,是**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對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響和重大意義。

第二,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促進建立一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標準,規範錄用進口,克服實際中的「近親繁殖」。過去許多部門沒有對行政執法崗位制定專門的任職資格條件,使培訓失去針對性,執法的專業水準不高;同時,由於一線公務員執法隊伍的職務層次低,而執法許可權又比較大,造成權責失衡,產生一些行政違法的現象。第三,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可以更好地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

過去由於一線公務員所處的機構規格低,人數較多,職數少,晉升臺階較少,其職業發展空間不大。據統計,科員、辦事員佔全部一線行政執法公務員的70%,絕大多數人在30-40年的職業生涯中只有辦事員與科員兩個晉升臺階,嚴重挫傷了一線執法公務員的積極性。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對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的問題,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加強一線執法公務員的管理和約束,促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4.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2023年***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範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範圍。在本法的立法過程中,曾有一種意見主張在職位分類中設定司法類公務員,將法官、檢察官納入這一類別,但法律並未明確。其主要考慮是,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一規定就是考慮到法官、檢察官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關職位分類制度中,未將法官、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合併在一起進行分類。在這裡,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實際上正是貫徹和體現了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

(二)職位類別的增設

除專業技術類與行政執法類職務具有職位特殊性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公務員職位類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實踐中需要單獨進行管理。例如,在制定公務員法的過程中,有的意見主張,應當專門設定人民警察職務,進行單獨管理,這是將來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為將來增設職位類別留下空間,本條對此作了規定。

對於條件成熟,並且管理確實需要的職位,***可以規定增設除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以外的其他職位類別。

(三)關於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

目前,雖然存在大量從事專業技術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務員,但在本法實施之前法律並未在職位類別上予以確認。公務員法明確設定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後,具體將哪些機關中的哪些人員納人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並享受有關的待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尚需在對不同部門、不同機構職能以及不同職位的職責、工作性質、特點進行充分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國家另行作出規定。所謂由國家另行規定,既可以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來規定,也可以由***制定行政法規或者釋出決定、命令的方式予以規定,或者是**有關部門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事業單位的崗位類別包括事業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事業工勤崗位。不同的崗位類別,有不同的崗位等級。例如管理崗位從低到高有十級、九級、八級等等,專機崗位從低到高有十**、十二級、十一級等等。

不同的崗位,其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專業技術崗位是需要技術職稱的。

管理9級屬於管理崗位。

專技12級屬於專業技術崗位。

什麼是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3樓:劉家瑋

職位分類通常是指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劃分為若干種類和等級,以便對從事不同性質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對同類同級的人員用統一的標準治理,以實現人事治理的科學化,做到「適才適所」,勞動報酬公平合理等。

職位分類制度的實施,可以更好地發揮員工的積極主動性,也更能將個人的能力發揮到一個較高的水平,對公司、對員工都有利。

4樓:西城區華圖教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2.本條是對職位分類制度的規定。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是兩種基本的公務員分類方式。

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品位分類,通常以人的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和應獲得報酬的多少為標準進行分類。兩種分類方式互有長短。

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側重人的資歷條件;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兩種分類方式近年來有相互相容融合的發展趨勢。

3.本條指出:「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明確了職務、級別設定的指導思想,即以職位分類為導向,並吸收品級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說,公務員法規定的分類制度是一種以職位分類為主,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劃分職位類別,二是職位設定。本法分別在第十四條、十八條作了規定。

分類必須符合標準的統一性與類別的排他性原則,必須能夠涵蓋所有公務員。根據公務員分類制度設計的立法思想,劃分類別的標準,不僅要依據職位的性質和特點,還要取決於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上標準,這裡採取舉例的方式提出三個類別。

當然並不是只有這三個類別。

(一)行政執法類職位。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這是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本質特徵。

與**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

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物件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

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設定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為基層執法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空間,激勵他們安心在基層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目前,基層一線行政執法隊伍將近200萬,是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是**形象的視窗,是老百姓接觸最多的特定公務員群體。基層執法部門的機構規格低,絕大多數處於科級以下,根據統計,70%左右的基層一線執法公務員只有辦事員和科員兩個職業發展臺階,但公務員隊伍的基數較其他部門要大得多,這就導致了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職業發展空間狹小,影響他們的積極性。

設定行政執法類職位,還有利於加強對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執法崗位職責,嚴格其任職資格條件,可以更好地規範執法行為,更好地提高一線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水準,更好地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現實可行性。一些執法系統比較健全的崗位責任體系與不斷成熟的資訊化管理手段為設定行政執法類職位提供了基本條件。對行政執法人員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證上崗制度也為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專門的管理創造了條件。

(二)專業技術類職位。指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援和技術手段保障的職位。與其他類別職位相比,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一是具有隻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二是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術權威性。

這種權威性體現在技術層面上,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援,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屬於行政領導。如公安部門的法醫鑑定、痕跡檢驗、理化檢驗、影像技術、聲紋檢驗,****部門的特種技術、特種翻譯,***門的高階翻譯等職位。需要指出的是,機關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許多職位還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但並不是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都是專業技術職位,專業技術職位與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不是一個概念。

劃分和設定專業技術類職位主要是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升降階梯,吸引和穩定不可缺少的相關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門家。設定專業技術職位也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推進**職能轉變的內在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關稅壁壘逐步取消,「技術性**壁壘」這種非關稅措施將成為保護國家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

**中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從一個方面體現了一個國家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的**能力。有關部門前一段在公安、安全機關進行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制度的試點工作,為專業技術類職位的設定積累了經驗。

(三)綜合管理類職位。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大,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

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諮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需要說明的是,目送公務員隊伍中除上述三類職位外,還有法官、檢察官職位。該類職位分別行使國家的審判權與檢察權,與其他類別職位的性質、特點存在明顯區別。法官、檢察官在等級、義務、權利、資格條件、任免程式、迴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與其他類別公務員有所區別。

本法第三條規定,法律對「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考慮到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的職務設定已有原則規定,故這裡沒有單獨將其列出來。

以上類別並沒有窮盡公務員的職位類別。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能劃分新的類別。因此,本條明確規定:

「***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作出這樣的授權,是為進一步完善職位分類制度預留制度空間。同時還規定,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這裡的「國家另行規定」,是指**層面的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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