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的無照經營由誰查處

2021-03-08 03:55:47 字數 4430 閱讀 7597

1樓:匿名使用者

對「無證無照」經營的娛樂場所應以

文化部門查處為主。

文化部門是娛樂場所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因此,文化部門應當對娛樂場所履行監管職責。

那麼文化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中,是不是只需要對有許可證的娛樂場所進行監管呢?《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也規定「……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

……」《文化部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也作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文化部行政許可的活動,文化部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文化部門不但應當對有許可證的娛樂場所進行監管,而且應當對無許可證的文化娛樂場所進行監管。

一、文化行政執法的有關直接法規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0號)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1、《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五)項 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六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文化行政執法的有關間接法規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文化行政執法的參考法規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三條 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範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六條 對於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於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範圍、經營專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註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援、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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