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和單位籤的合同中有這樣的規定,合同有效麼

2021-03-08 06:44:24 字數 1472 閱讀 8484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委託律師事務所討論答覆如下:

可以肯定地說你公司的處理是有法律依據內

的,是合法容的。

只看《勞動法》是不行的,因為它僅規定了勞動關係方面的一些個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執行貫徹《勞動法》的具體配套辦法。

其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6月17日頒佈的《違反勞動法賠償辦法》規定(第四條原文):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違反勞動復法賠償辦法》制,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是根據損失情況來確定的(賠償是不能超出實際損失的)。這和違約金不是一回事。

2、如果單位簽訂合同時規定了違約金,違約金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也就是說,單位如果違約解除合同也要向你支付違約金),那麼由於你的原因造成單位給你開除的,你要承擔違約責任。

說明:原來的勞動合同法規中並沒有對違約金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等民法的規定,沒有法律約束的條款,只要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合同,受合同法的保護,除非合同條款顯失公平,被認定為無效條款。gurongyingjie 說勞動法中沒有約定,就認定有效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不能約定違約金,這時這個條款無論如何都是無效條款,但現在這個法律還沒生效。

3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合法,違法勞動紀律或勞動合同被開除應當賠償公司損失,勞動法中有規定

說違法的請問違了哪部法

但確實不合理,不過法律和人情總是矛盾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具體問題很簡單。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該條款是無效的。不應該給於賠償。如果這種事情發生了,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勞動局進行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寫你辭職需要交這個**那是可能的,但是開除本身是需要給你3個月工資的,不可能向你再要錢.

6樓:文傑均益

肯定違法,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該條款無效。但是該條款的無效並不代表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也無效。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是律師。該約定肯定是不合法的,毫無疑問。屬於可撤銷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綜上所術:合法不合理

9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上述情況並不具備無效勞動法合同的法定要件,所以它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請問勞動合同中有這樣一條符合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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