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繼承法案例題急婚姻家庭與繼承法案例分析線上等急!!!!!!!!!!!!

2021-05-17 22:02:49 字數 3869 閱讀 9927

1樓:戴大律師

1、根據繼承bai法,由法定繼承人du的第一順zhi序的配偶、父母、之

dao女之專間分割,同一順序屬按照平等分配。所以分割應當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財產的部分,生於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韓梅、父母、子女劉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劉建明死後,其財產按照遺囑執行,後經公證的遺囑撤銷了前面的遺囑,故應當將其個人所有的三間房以及10000元有劉玉繼承。劉玉與劉建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確定誰先死亡,故可以按照推定,長輩先死亡,也就是說劉玉是在取得遺囑繼承的權利後才死亡的。

3、劉玉死後的遺產有從其養父取得的遺囑繼承的財產,以及個人婚前財產,由其養母、其妻和其子宋宇平均分配繼承。

4、自書遺囑不能變更公證遺囑,故應當按照公證遺囑執行。

2樓:月滿秋

劉玉繼承的3間房和10000元是否是夫妻共有

3樓:何曉鋒律師

1、其遺產應復有法定繼承

制第一順序繼承人既父母、子bai女、配偶平均分du配。既劉傑zhi個人財產30000元進行分配。

2.、劉建dao民死後其個人財產應有劉玉繼承,劉玉和劉建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確定誰先死亡,故可以按照推定,長輩先死亡。

3、劉玉死亡可將其所繼承財產代位繼承給宋宇和宋雙。對其個人財產進行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4、自書遺囑不能變更公證遺囑,故應當按照公證遺囑執行。既所得遺囑中規定的10000元。

4樓:張勇律師

可以直接到當地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

5樓:操掉了

(1)劉傑夫妻倆的抄60000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bai30000元(60000的一半)歸韓梅所有du,剩下的30000元為zhi遺產,由dao韓梅、劉甜甜、劉建民、宋麗華四人均分,每人7500元。

(2)劉建民死後,其遺產(屬於劉建民的三間房和10000元錢)由劉玉繼承。

(3)劉玉死後,其遺產(繼承劉建民的10000元、3間房及其婚前個人財產3000元)由宋雙、宋宇、宋麗華三人均分,每人4333.33元和一間房。

(4)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自書遺囑不能變更公證遺囑,所以若劉建民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劉甜甜能在劉建民死後遺產中分得10000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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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笑傾君心的家

200平米的大房子,bai20萬元的分紅這些都du是夫妻共同財產,zhi離婚時,就是對dao半。

80平米的舊房子版那是甲父母留權下的遺產,妻子沒有權利。乙的叔叔這輛車,如果甲乙已經登記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是沒有那就是乙的財產。

現在新出來的婚姻法中,甲方能證明新房子是自己付的首付,那麼只需要給乙後期共同還貸款的錢(在乙證明他也還房貸的情況下),房子分不了!

20萬分紅是甲乙婚姻中產生的這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的,我有些生疏了,好多忘記了,需要你諮詢下專業人士

7樓:

問題不難,但回答你的問題很麻煩,且懸賞分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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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1、何男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妻子孕期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除非是女方提出;

2、在妻子產下子女後再去法院提出離婚。

9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1.不支援,懷孕期間此種情況不能離婚

2.等分娩後六個月後再申請離婚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10樓:戒菸的射手

1、不可以,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辦法有很多,都是理論上的。

a、逼女方提出

b、證明女的對男的有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情況。

c、直接去法院,裝不知道女方懷孕了,以女方下落不明起訴。

d、證明孩子不是自己的

e、...........

11樓:匿名使用者

(1)不可以,因為女方已處於懷孕狀況,所以不能離婚。

(2)女方應適當承擔一些輕活。

急求 ,關於婚姻家庭繼承法的案例的答案。。。

12樓:匿名使用者

1、劉傑的遺產去掉妻子之共同財產後,餘30000元。由其父母、妻女四人繼承。每人7500元。

2、劉建民的遺產因有公證遺囑,按遺囑繼承。二次公證遺囑以最後一次為準。全部由劉玉繼承。

3、劉玉的遺產由其母、夫及子三人繼承。其遺產的總額有婚前財產3000元,從其父處繼承的3間房屋和10000元錢之一半。一間半房屋和8000元錢三人平均分割。

在不能確定誰先死亡的情況下,推定長輩先死。因而,是劉玉繼承劉建民的遺產。

4、如果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因自書遺囑不能變更公證遺囑,所以按歸公證遺囑,劉甜甜可以繼承劉建明10000元的遺產。

13樓:人人有餘

1劉傑夫妻倆有積蓄60000元,屬於共同財產,韓梅劉傑各30000.

劉傑30000由劉建民,宋麗華,,韓梅,劉甜甜,四人繼承,人均7500.

繼承法規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層次繼承人,有平等繼承權.

2劉建民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無效,應該執行公證遺囑.

劉建民、劉玉一起死於煤氣中毒,但死亡先後時間無法確定,推定年紀大的先死亡.

執行公證遺囑,3間房由劉玉繼承,劉甜甜繼承10000元存款3劉玉死後其遺產應由母宋麗華,妻宋雙和子宋宇繼承劉玉繼承3間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宋雙劉玉各有一間半.

劉玉遺產有劉玉婚前有個人財產3000元和一間半房,母宋麗華,妻宋雙和子宋宇均分,每人1000元,半間房.

4若劉建民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劉甜甜不能分得劉建民死後遺產

14樓:潛水小河馬

1、劉傑死後,其遺產應由韓梅、劉甜甜、劉建民與宋麗華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六萬元,由韓梅繼承37500元,劉甜甜、劉建民與宋麗華各繼承7500元。

理由,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係結束,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平分。所以韓梅先得到30000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剩下的30000元才是劉傑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每個人再分的7500元。所以,韓梅得到了37500元,其餘每人分得7500元。

婚姻家庭繼承法的案例題解答

15樓:柳樹下的肥貓

1.六間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即一半歸於張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財產,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張某 王小甲(代位繼承) 王乙各1/3,最後張某分得四間。

2.部分有效協議。因為協議損害了王小甲的權利,雖然李某為王小甲的監護人,但是除非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處分屬於王小甲的個人財產。

所以李某無權同意。那麼協議中屬於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動產協議無效。

3.不能得到支援。因為雖然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享有對債務人的次債務人到期怠於履行的債務享有代位權,但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可以行使代位權。

車禍損害賠償金是具有人身屬性的債權,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權。

1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家庭繼承**文題 30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與民法的關係

18樓:匿名使用者

唉,連找都懶得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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