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2021-05-21 21:39:37 字數 5983 閱讀 9752

1樓:我愛斯隆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2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擴充套件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我國的土地使用政策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這種公有制又分二種,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使用集體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

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徵收手續,徵為國有後才能進行建設,但有幾點例外:一是鄉鎮企業用地,二是村民的宅基地建設,三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2023年元月,***下發了•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通知強調:「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範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後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臵,有償使用。

」2、農村土地使用政策

根據土地用途分類,土地可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需要經過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民使用,但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三類建設可以使用集體土地,分別是鄉鎮企業用地、村民宅基地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說農民宅基地出讓和轉讓是違法的,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自2023年起國土資源部批准我省蕪湖市5個鎮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至今我省先後批准了51個鄉鎮開展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

主要做法是在依法補償農民的前提下,不將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農民建房的有關規定

1、農民建房的概念和標準

農民建房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新建或翻建自用的住宅。

2、宅基地的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建房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由農民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宅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規定的其他條件。

3、農民建房用地的審批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稽核,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三、農民建房收費政策

省人民**關於**省物價局等六部門關於專項治理農民建房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皖政[2001]99號)規定,農民建房收費是指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

由於農民建房使用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所以,農民建房第一,不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第二不存在繳納土地收益。但農民建房常也屬於建設,需要經過審批,審批程式與一般的建設用地審批相同,用地審批中涉及許多**性**和行政性收費專案,但這些專案大都不能對農民徵收。

根據皖政[2001]99號檔案的規定,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時,除依法頒發的土地證書工本費外,其他所有面向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一律取消。***和財政部、國家計委以及省**和財政、**部門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凡未明確規定適用於農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

保留的收費專案:土地證書工本費(簡裝本)每證5元。 除保留的收費專案以外的其它收費專案一律取消和禁止。

取消的收費專案:

1、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費;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費;

3、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工本費;

4、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工本費;

5、其它。

禁止的收費專案:

1、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2、農村宅基地超佔費;

3、土地登記費;

4、村鎮規劃管理費;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

6、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7、耕地開墾費;

8、土地復墾費;

9、其它。

對農民建房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要堅持農民自願接受服務的原則,與農民簽訂委託合同,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務收費。否則,一律按亂收費予以查處。

根據新頒佈的•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民建房除繳納土地讓書工本費外還應繳納耕地佔用稅。

•條例‣第十條「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稽核,報經縣級人民**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

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

四、防止可能出現對農民建房的亂收費專案

農民建房可依法使用集體土地,但需經鄉(鎮)人民**稽核,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審批程式與建設專案使用國有土地基本相同。建設使用國有土地,在審批中需要收取一些**性**及行政性收費專案,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但這些費用不能針對農民建房徵收。

1、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其性質是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平均純收益,通過徵收這項費用來調整土地收益在各級**之間的分配,並將資金使用到農業土地的開發和整理上。此項費用在將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繳納,繳費主體是市縣人民**。**檔案一再強調,此項費用不得轉嫁給用地單位。

農民建房也屬於建設,如符合繳費範圍的第一條規定即屬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也應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但應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繳納,而不是農民。

2、耕地開墾費

•土地管理法‣規定: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農民不屬於單位,建房如佔用耕地並不承擔補充耕地的義務,其補充耕地的義務由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承擔。

因此,不得以佔用耕地應履行補充耕地義務為由對農民徵收耕地開墾費。

3、土地登記費

根據皖政[2001]99號檔案規定,可收取註冊登記發證費5元,但不得收取地籍測繪權屬調查費。

4、徵地管理費和水利**

目前僅對徵收的土地徵收,農民建房並不徵收土地,因此不得向農民收取徵地管理費和水利**。

五、對向建房農民亂收費行為的處理

省委辦公廳省**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的處分規定‣等農村稅費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皖辦發[2002]25號),其中•向建房農民亂收費行為的處分規定‣對向建房農民亂收費行為作如下規定:

第三條:違反規定,擅自設立以建房農民為收費物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或者擅自變更依法設立的收費範圍、標準的,給予檔案簽發人或者作出決定的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第四條:黨政機關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通過農民建房收費單位向建房農民「搭車」收取費用和集資、攤派款的,給予作出決定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農民建房收費單位幫助黨政機關或者其他單位,向建房農民收取前款所列費用和款項的,給予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五條:農民建房收費單位或其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作出決定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超過規定標準和專案收費的;

(二)強行向建房農民提供經營性服務,收取服務費的;

(三)在辦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時,向農民推銷或強行要求農民購買建築材料、報刊雜誌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六條:未取得•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而向建房農民收費,或者收費不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給予收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六、對國土部門的幾點要求

1、提高認識,依法行政,堅決杜絕亂收費行為。農村宅基地關係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對於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和保護耕地,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依法行政,嚴格按省**皖政[2001]99號檔案的規定收取費用,堅決杜絕亂收費行為。

2、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當前,由於鄉鎮基層國土所經費較緊張,而農民建房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在農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入不敷出的現象,因此有的鄉鎮在農民建房問題上疏於管理,導致農民建房沒有規劃,存在亂搭、亂建等現象,一些地方只見新房,不見新村。因此各地要在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的基礎上,全面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集鎮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

農村村民建住宅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的原則,鼓勵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的荒地。要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住宅,嚴禁佔用基本農田建住宅。積極鼓勵農村村**戶建設多層住宅。

3、做好老宅基地的還耕工作,確保耕地佔補平衡任務的落實。 要認真核定用地標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原老宅其地必須還耕。

同時要加強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按規定許可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涉及確需佔用耕地的,可以通過居民點整理新增耕地折抵臵換建設用地指標的方式解決,確保耕地佔補平衡任務的落實。

關於使用自家土地建房的有關法律規定

呵呵,一般城市自 郊區好象都進控制性詳bai 規了,是不du準建房的.也就是說規劃zhi局把你家的地已經規劃作特定用途了,不能由dao你私自改變用途.否則就是所謂的違章建築,是要被城管拆除的.而且沒有任何補償.當然也有可能沒有進城市規劃.即使沒進規劃,也要先到國土部門審批,然後才能建.否則,是違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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