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兩個基本問題

2021-03-08 14:52:22 字數 4744 閱讀 3121

1樓:碧稔

兩個基本問題:什麼是民族區域自

治制度,怎樣實現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裡,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其中,自治區相當於省級行政單位,自治州是介於自治區與自制縣之間的民族區域,自治縣相當於縣級行政單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是依據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決定的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統一領導。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實踐證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符合歷史的發展,又符合現實情況,有很大的優越性。 1.有助於把國家統一和少數民族自治結合起來,既維護了國家主權統一,又保障了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區事務的權利。 2.有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特點結合起來,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區制宜,從而有利於民族自治地區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3.有助於把國家富強和民族繁榮結合起來。 4.有助於把各民族熱愛祖國的感情和熱愛本民族的感情結合起來

在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需要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這是社會主義時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務。***將我國社會主義時期的民族發展納入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當中,提出大力發展生產力,實現四個現代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共同繁榮,是解決好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保證。他還指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把經濟搞好,那個自治就是空的。

***在第五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的講話中也指出,要顯著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顯著加快民族地區保障和改善民生程序,讓各族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是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僅要保障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權利,更重要的是致力於民族平等原則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特別是經濟生活方面真正實現。

三是強化對中華民族的認同。要讓全民意識到自己首先是中華民族的一員,其次才是中華民族中的藏族、漢族等民族,這樣才能加強各民族之間的相互認同與中華民族凝聚力。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需要足夠耐心的歷史發展過程,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樹立這種意識,並做好相關工作。

四是在漢族群眾中大力開展民族知識與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在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過程中,許多內地的漢族勞動力來到西部,改變了西部地區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漢族與西部少數民族之間的交流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但是,由於各級**在漢族民眾中開展的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十分薄弱,許多前往西部地區的漢族企業家、管理人員和農民工對西部少數民族的歷史、宗教、文化習俗缺乏瞭解;當地少數民族由於漢語交流能力差及文化差異,其收入明顯低於外來漢族流動人口。

這些現象必然會導致部分少數民族成員的不滿,再加上外部敵對勢力的鼓動與支援,一些普通的文化差異問題、利益分配問題就會上升為民族問題,並使極少數激進分子鋌而走險。對此,要加強民族知識和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力度,使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充分認識各民族間文化上的差異,致力於共同發展、共同進步、共同繁榮,共享人類社會發展成果。

五是重點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幹部,讓少數民族幹部在民族地區的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優勢,起到帶頭骨幹作用。**民主改革50年、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採取各種辦法,培養了大量**本地幹部,他們在建設新**的偉大征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目前**幹部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科技人才短缺,專業性人才屈指可數,在重點崗位、重點行業領域使用民族幹部的比例不高,這些問題應當引起重視並加以解決。

2樓:南充求知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有兩個基本問題:一是自治機關的設立和建設問題;一是自治機關自治權的行使問題。前者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為自治機關充分行使自治權提供前提條件;後者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也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達到真正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唯一標誌。

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兩個基本問題之一,也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

民族區域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是中國少數民族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根據本民族、本地區的情況和特點,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的權力。自治機關自治權,是國家根據統一和自治的原則應該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利,也是自治民族根據平等自治的原則應該享有的權利。它並不意味著恩賜,也不意味著特權;它只是一種平等權利、民主權利。

自治機關享有和行使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

在自治機關自治權的理解上,應該明確:

(1)自治機關自治權包括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包括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這是由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的性質決定的。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是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 。

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既是行使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機關,又是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機關,具有雙重性。因而,自治機關的職權,既包括管理自治地方(或叫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也包括管理本民族(自治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因此,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2)自治機關的自治權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設專章明文規定了自治機關的自治權。自治權表現在政治方面的參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9—24條;經濟方面的參見第25—35條;文化、教育、科技方面的參見第36—42條;人口管理(包括計劃生育)、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參見第43—45條。

(3)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是國家統一領導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前提下的特定自主權。這種自主權不同於民族主權。我國的國家形式和社會性質決定了這種自主權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它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國家內,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領導下,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在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主權。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有關政治方面自治權的規定,自治機關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對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的變通或者停止執行的權利,就是講這方面的自主權。在《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5—42條中,有九個「自主地」安排、管理、使用、發展經濟、財政、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規定。如,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第25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專案」(第29條);「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第30條);「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第33條);第37、38、39、40、41條規定,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民族文化事業,自主地發展體育事業。

(4)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並行使的權利,它主要體現著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自主管理權,但不僅僅是自治民族的權利,它同時體現著自治地方內其他民族的平等權利。這是由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的職權的二重性決定的,即它們既是一般地方國家機關,又是自治機關。它是代表本自治地方內所有民族的利益的機關,是代表他們治理、管理本自治地方內一切事務的機關,當然,首先提到的是自治民族和他們自主治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六節第11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一章第4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在這裡理解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和自治權時,不能簡單地去理解,特別是對這裡所用的「同時」、「行使」的理解上,不能把兩種權利截然分開,不能把自治權理解為自治機關所行使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職權以外的權力。實際上自治權是自治機關根據當地的民族(首先是或主要是自治民族)情況和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包括變通執行等)國家的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行政區域內部事務的權力。

因此,自治機關在實際工作中行使的權力中,作為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自治權力是渾然一體,密不可分的,自治權利就是通過管理本自治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具體事務方面表現出來。《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所規定的27條(第19—45條)就是這樣。行使這些權力,既是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權力,又是行使自治的機關的自主權力。

比如,《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省、直轄市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一個方面。和省、直轄市同級的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116條的規定,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二者的權力是相同和相等的。

在這裡,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也應該說是一種地方性的(與全國性的相比較而言)法規,但它又是根據自治地方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的,是有關自治的條例(比如自治條例)。因此,我們認識和理解自治權時必須明確,自治權是自治機關的權力。雖然說自治機關、自治權與自治民族有重要的、密切的關係,但不能把自治權和自治民族簡單地等同起來。

那種自治權就是自治民族的權利或者自治權就是自治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的說法,都是不完全的、不恰當的。

(5)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還包括地方性立法權等。這是由自治機關包括兩個部分(門)——人民**和人民代表大會所決定的。前者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後者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民族區域自治

b試題分析 來我國的根源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故acd項錯誤。本題選b項。點評 本題注意抓住題幹中 根本 一詞,進行判斷,做出選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選舉制度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都是我國的政治制度,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社會主義制度 b.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為什麼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的習俗和特點都不一樣,所以需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為了更好的管理劃分各個民族,所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為什麼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5 根據我國的民族國情制定的,因為我國自古就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親緣關係,又有 大雜居,小聚居 的居住特點,還有考慮...

我國為什麼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我國為什麼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根據我國的民族國情制定的,因為我國自古就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親緣關係,又有 大雜居,小聚居 的居住特點,還有考慮到少數民族的傳統風俗習慣等 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為了國家的穩定。中國是個多民族 多地域 多文化 多樣性的國家,單一的行政體制難以滿足多樣性的要求,很容易造成不同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