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分批裝運的標準判斷

2021-03-08 17:51:48 字數 4388 閱讀 4541

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5月25日,我國新取得外貿經營權的a進出口公司與英國c公司成交一筆花生仁出口**,6月26日由通知行———b銀行通知信用證。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本證憑提交如下詳列的單據可由任何議付行公開議付。

200公噸手揀花生仁,新麻袋裝;從大連裝運至倫敦,最遲裝運期2023年7月31日;不許分批裝運和轉船。

a進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證經稽核後未發現問題,準備安排裝運,但在即將裝運之際,於7月5日又接到買方信用證修改書:數量增加100公噸,裝運期延展至2023年8月31日。

a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規定:7月份裝運200公噸;8月份裝運100公噸,認為該信用證增裝100公噸部分屬於8月份交貨額,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證既規定200公噸不許分批,應理解為該200公噸須原數裝出。

對於增裝修改部分也應按照100公噸原數不分批另行再裝出。所以a進出口公司仍照原計劃安排裝運該400公噸,同時以書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該修改。

a進出口公司於7月8日將200公噸貨物以集裝箱裝運完畢,7月9日將該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向a進出口公司的往來銀行———c銀行辦理交單議付。a進出口公司在交單時認為本議付單據屬於原證200公噸項下的,與修改項下待裝的100公噸無關,所以在議付時未將修改書附在信用證上即向c銀行辦理了議付。但單據寄到開證行,於7月18日被提出單證不符:

我信用證規定總數量300公噸不許分批裝運,即應一次不許分批裝運300公噸。但你所提交的第x x號提單隻裝200公噸,因此違揹我信用證規定。根據以上不符點,我行無法接受,單據暫代留存,並告單據處理的意見。

開證行對於分批裝運問題堅持不放。a進出口公司又與買方交涉,提出:我7月裝200公噸完全符合雙方合同規定,買方應該接受貨物。

但買方的理由信用證修改為300公噸不許分批,a進出口公司已接受這樣的修改,等於接受改變合同交貨條款。買方拒收單據,使貨物無人提取,a進出口公司為了避免貨物的損失,委託目的港的船方**又將貨物運回內銷處理,結果損失慘重。

2樓:匿名使用者

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先後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在國際**中,凡數量較大,或受貨源、運輸條件、市場銷售或資金的條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裝運、到貨者,均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如為減少提貨手續,節省費用,在進口業務中要求國外出口人一次裝運貨物的,則應在進口合同中規定不準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條款。

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准許分批裝運。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就無權分批裝運。

因此為防止誤解,如需要分批裝運的出**易,應在買賣合同中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允許分批裝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為只原則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對於分批的時間、批次和數量均不作規定;二是在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時具體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數量。

前者對賣方比較主動,可根據客觀條件和業務需要靈活掌握;後者對賣方的約束較大,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第41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所以,在出口業務中接受此項條款要慎重考慮貨源和運輸條件的可能性。

信用證中規定的分批裝運是怎麼理解的?

3樓:現世安穩

運輸是國際貨物**環節的關鍵,運輸條款則是合同和信用證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務中,由於交易數量較大,或是受備貨、運輸、市場和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常需採用分批分期的方式進行交貨,即我們常稱的分批分期裝運。

舉案例來理解何為分批裝運:

案例:m總公司向n進口商出口1萬噸大米,採用可轉讓信用證,且規定不得分批。於是總公司將信用證全部轉讓給5家分公司。

這5家分公司按照來證規定的裝運期,在各自口岸通過同一條班輪按質按量裝貨,並在各自當地銀行就地議付,取得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後,因市場發生了變化,大米****,進口商不想接受貨物。於是,進口商借**貨地點及裝運期不同,認為貨物進行了分批裝運而拒付。

m總公司認為沒有違反信用證的要求。

雙方產生爭議在於本案是否屬於分批裝運。按《ucp600》第31條b款及《isbp681》(即《稽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第105條款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若使其表面上註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的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將不視作分批裝運。因此,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只要信用證沒有限制多個裝運港、多套正本提單,那麼,只要是同一次提交、同一艘船運輸、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四相同」),即使發運日期不同,裝卸港、接管地或傳送地點不同,也不是分批裝運。

但如果所有條件都是一樣的,但貨物裝運於多艘船,則是不同的運輸工具,那麼就是分批裝運了。顯而易見,本案並非分批裝運。

4樓:

ucp600第30條對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的伸縮度有具體要求: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5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信用證金額和數量一般允許10%的增減幅度

6樓:ml鍾愛

因為ucp600有溢短裝條款,就是說信用證的數量可以有5%上下的浮動,但不能超過信用證總金額,這樣可以計算出最大裝貨量。 溢短裝根據客戶的具體要求,如棉布可以有溢短裝,服裝不允許有,就會出現上面的情況。

信用證中規定的分批裝運怎麼理解?

7樓:現世安穩

運輸是國際貨物**環節的關鍵,運輸條款則是合同和信用證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務中,由於交易數量較大,或是受備貨、運輸、市場和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常需採用分批分期的方式進行交貨,即我們常稱的分批分期裝運。

舉案例來理解何為分批裝運:

案例:m總公司向n進口商出口1萬噸大米,採用可轉讓信用證,且規定不得分批。於是總公司將信用證全部轉讓給5家分公司。

這5家分公司按照來證規定的裝運期,在各自口岸通過同一條班輪按質按量裝貨,並在各自當地銀行就地議付,取得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後,因市場發生了變化,大米****,進口商不想接受貨物。於是,進口商借**貨地點及裝運期不同,認為貨物進行了分批裝運而拒付。

m總公司認為沒有違反信用證的要求。

雙方產生爭議在於本案是否屬於分批裝運。按《ucp600》第31條b款及《isbp681》(即《稽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第105條款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若使其表面上註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的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將不視作分批裝運。因此,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只要信用證沒有限制多個裝運港、多套正本提單,那麼,只要是同一次提交、同一艘船運輸、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四相同」),即使發運日期不同,裝卸港、接管地或傳送地點不同,也不是分批裝運。

但如果所有條件都是一樣的,但貨物裝運於多艘船,則是不同的運輸工具,那麼就是分批裝運了。顯而易見,本案並非分批裝運。

8樓:曾來福諶姬

ucp600第30條對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的伸縮度有具體要求: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9樓:僪玉枝海女

不允許,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准許分批裝運。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就無權分批裝運。

因此為防止誤解,如需要分批裝運的出**易,應在買賣合同中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tobe

allowed)作出明確規定。

27.根據《ucp600》的規定,如信用證條款未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運」時,應理解為( )。

10樓:涓冩湀涓冩棩鉂

根據《ucp600》規定,信用證如果未規定是否可以分批裝運(分期裝運)和轉運,則該批貨物是可以被分批裝運(分期裝運)和轉運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c, 參見ucp20條c1款。

12樓:劍魚遊走四海

d.不允許分批裝運,不允許轉運

.按《ucp600》規定,若信用證中對是否分批裝運與轉運未予規定,則受益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ucp600》規定,信用證如果未規定是否可以分批裝運(分期裝運)和轉運,則該批貨物是可以被分批裝運(分期裝運)和轉運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分批裝運的,前提是同一個目的地,同一個航次

信用證分批裝運的問題,信用證上允許分批裝運的弊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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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批 裝運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運輸條件和供需情況,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分批裝運條款可籠統規定允許賣方分批裝運,也可具體規定各批次的數量和裝運的日期,即分期裝運 後種做法對賣方有嚴格限制,按照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規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備期均告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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