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被背書人書寫錯誤,銀行拒絕付款怎麼辦

2021-05-19 09:22:39 字數 3863 閱讀 6137

1樓:你我悖道各蒼涼

被背書人書寫bai

錯誤可以由du

原記載人予zhi以更改,或者由原記載人dao出具證明,證明是自專己書寫屬錯誤。這裡的原記載人是指 在錯誤的被背書人下面蓋章的公司。

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

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風險防範措施:根據「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嚴格按規定審查承兌或者貼現申請人的資格、資信與經營狀況。並且按規定對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收取合理的保證金,落實相應的擔保措施。

會計簽發時,嚴格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所需資料的完整性,如果要求承兌申請人提供承兌申請書、審批書與購銷合同等。臨櫃複審時,認真稽核銀行承兌匯票的內容。

嚴格審查匯票的真實性、可靠性。包含匯票記載的要素是否合法、規範,背書是否連續,憑證、壓數、印模是否真實可靠,和匯票相關的商品交易是否合法等。

強化銀行內部管理,嚴格執行信貸、會計、計財三部門會審、主管行長審批制度。做好宣傳培訓,增強經辦人員的業務素質,對企業也要做好票據的宣傳、解釋工作。

2樓:匿名使用者

被背書人書寫錯誤可以由原記載人予以更改,或者由原記載人出具證明,證明是自己書寫錯誤。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5316630

這裡的原記載人是指 在錯誤的被背書人下面蓋章的公司

例如,x公司將票據轉讓給y公司,轉讓時y公司的名稱被寫成了yy公司,那麼這個時候應該由x公司出具證明,而不是yy公司出具證明。

承兌匯票到期後過了2年,就會喪失票據權利,但是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行使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如果銀行拒絕付款,可以起訴銀行,根據本律師的**經驗,這裡案件基本上都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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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提供一個和你的問題非常類似的案例,案例中a公司遇到的情況和你公司一樣,a公司最終通過起訴銀行獲得了票款:

原告遼寧a汽車集團股份****訴稱,原告持有被告開具並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號:ga/0103835162;出票金額:1000000元,該票據因記載事項欠缺導致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原告依法請求承兌人即被告向原告返還該票據金額款項,被告拒絕返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

1、被告向原告返還未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票號:ga/0103835162)票據金額100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b銀行股份****東莞分行辯稱,

一、原告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享有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1、案涉票據第一背書人「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南海汽車廠」與其簽章「北汽福田汽車股份****南海汽車廠」不符,即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無法證明其享有票據權利,更無從談起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取得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2、雖然案涉票據第一背書人「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南海汽車廠」被新增了「公司」兩字,但是,此處更改,沒有原始記載人「佛山南海福田汽車銷售****」的簽章證明,不符合《票據法》第九條的規定「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3、退一步來說,即便被告需要將票據利益返還給原告,前提也是原告提供了佛山南海福田汽車銷售****」的證明,以證明「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南海汽車廠」系筆誤,即背書是連續的。

二、被告拒付案涉票據於法有據,並無任何過錯,因此,被告不應承擔訴訟費,訴訟費應由原告承擔。1、2023年8月30日,原告通過委託收款銀行就案涉票據向被告提示付款,被告經審查發現上述問題,於2023年8月31日製作《拒絕付款理由書》,連同案涉票據退回給原告的託收銀行。2、證明案涉票據連續及享有票據權利的舉證責任在原告,然後,自被告依法以拒絕付款之日起2年內,原告未向被告提供任何證明或情況說明予以解釋為何存在背書不連續的瑕疵,進而證明其票據權利,並再次提示付款,直至票據權利時效已過而喪失票據權利,最終不得不通過訴訟解決,因此本案過錯在於原告而非被告。

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26日,東莞市同鴻汽車******作為出票人,開具一份票據號為ga/0103835162的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出票金額為1000000元,付款行為本案被告,收款人為佛山南海福田汽車銷售****(以下簡稱佛山福田公司),匯票到期日為2023年8月26日。該票據經過「佛山福田公司——北汽福田汽車股份****南海汽車廠——原告——丹東黃海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丹東黃海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乘用車分公司——原告」的多次背書後,原告受讓了該票據,以持票人身份,委託中國銀行丹東分行於2023年8月30日向被告提示付款。因佛山福田公司背書轉讓案涉票據時填寫的被背書人全稱「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南海汽車廠」,與下一手的背書人「北汽福田汽車股份****南海汽車廠」全稱不符,被告於次日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拒絕付款。

在原告訴至本院後,佛山福田公司於2023年12月28日出具一份證明,宣告案涉票據在該公司背書轉讓過程中,「被背書人名稱少寫了『公司』兩個字,正確應為『北汽福田汽車股份****南海汽車廠』」,請求被告予以付款。

庭審中,被告確認涉案款項1000000元尚未支付出去,表示如果經法院認定原告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願意支付該款項給原告。原告主張佛山福田公司的證明是在本案受理後才拿到的,原告拿到後沒有向被告主張權利,而是徑自等待本案訴訟結果,並同意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上事實,有《採購合同》、銀行承兌匯票、拒絕付款理由書、證明以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是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為證明享有案涉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利,原告提交了案涉票據的原記載人佛山福田公司出具的證明,該證明對其在背書時的被背書人全稱「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南海汽車廠」與下一手的背書人「北汽福田汽車股份****南海汽車廠」全稱不一致的情形,進行了解釋及糾正,故原告通過背書取得的匯票已具備背書連續性。同時,因原告持有的案涉票據權利已超過票據到期日2年的期限而未行使,業已消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原告作為案涉票據持票人有權向作為承兌人的被告請求返還票據金額1000000元,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援。

由於證明案涉票據背書連續性的關鍵證據是原告於訴訟之後取得的,且在取得後也未向被告主張權利,因此造成本案訴訟的過錯並不在被告,庭審中原告表示願意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故本院判令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b銀行股份****東莞分行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返還票號為ga/0103835162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1000000元。

二、駁回原告遼寧a汽車集團股份****其它訴請。

銀行承兌匯票在被背書人名稱欄裡寫錯,怎麼辦?

3樓:木子佩玲

:1、劃線更正為正確的被背書人版名稱;權

2、由背書單位出具書面說明,說明寫錯的詳細情況,並宣告對可能造成的糾紛負責,蓋公章及預留銀行印章。

4樓:楊曉真

被背書人全稱塗改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票據瑕疵問題。按照《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專

「以背書轉讓屬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銀行承兌匯票第四手被背書人寫錯,必然造成與其後手背書人簽章的抬背不符,從而形成背書不連續,銀行會拒絕貼現、承兌,影響票據權利的實現。

銀行承兌匯票以票面收款人為第一背書人,其正確背書方法應採用完全背書形式,由背書人在相應票據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銀行承兌匯票第四手被背書人全稱寫錯,一般的解決方法是由第四手背書人(即票據出讓方,出現錯誤的「被背書人欄」下的簽章背書人)出證明,更正第四被背書人的名稱,即把寫錯的「被背書人」名稱一欄用紅色筆劃線更正,寫正確的被背書人名稱全稱,再加蓋章。當然,最保險的方法還是詢問出票銀行的具體處理意見。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人寫錯,證明怎麼寫

背書人全稱寫錯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票據瑕疵問題。按照 票據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 銀行承兌匯票第四手被背書人全稱寫錯,必然造成與其後手背書人簽章的抬背不符,從而形成背書不連續,銀行會拒絕貼現 承兌,影響票據權利的實現。銀行承兌匯票以票面收款...

銀行承兌匯票如何背書,銀行承兌匯票怎樣背書?

承兌匯票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 背書人簽章 欄內簽章 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 並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後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

銀行承兌匯票被背書人簽章不清楚,需要開具的證明如何寫

去 中國票據網 諮詢下。這個他們很在行的,因為他們是專業做貼現的,專門搞銀行承兌匯票的。證 明 x銀行 票面註明的 我公司收到貴行開出的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要素如下 票號為 x 票面金額 x 出票日期 xx 到期日期 xx 出票人全稱 xx 收款人全稱 xx 因我公司財務人員疏忽,在背書時,針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