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拍掛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哪些?

2021-05-14 08:25:04 字數 2487 閱讀 8708

1樓:匿名使用者

(1)預申請人

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書》(應以具體業主版單位作為預申請人);權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工業用地規劃意見函;

(3)預申請人按預申請用地面積每畝2萬元繳納預申請保證金(保證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憑證;

(4)徵地資金到位證明(提供由縣財政局匯入徵地專戶憑證);

(5)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提供光碟);

(6)涉及使用林地、溼地、海域、港口岸線的,由林業、海洋、交通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該地塊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的稽核意見;

(7)涉及佔用耕地的,需按3萬元/畝繳納被徵地農民社保費用。

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專案,應先辦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後,才能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2樓:十元戒指

國有土地

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回,國家

將土地使用權在答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出讓轉讓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哪些?

3樓:

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規定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擬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

(3) 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 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5) 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6)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注意事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二、土地出讓須符合**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五、出讓**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六、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七、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閒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閒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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