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的法律對廢止之前的事件有法律效力嗎

2021-05-15 13:54:11 字數 5257 閱讀 3121

1樓:花花小胖

法理上認為,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法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具有溯及力的。通俗地講回

,就是不答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但是對於廢止之前的事件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刑法是一個特例,刑法對於法的溯及力的規定是「從舊兼從輕」,也就是說,刑法在一般情況下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在法頒佈以前實施的行為,如果新法的處理較輕,則新法有溯及力,適用新法處理。如果新法處理較重,則適用舊法。

希望能幫助的到你

2樓:***殺手

看是否已經接受處罰,接受處罰了當然有效;未被處罰,不溯及既往;

請問行為發生在某規定廢止前,能否適用已經廢止的法律?

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類通常情況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舉例說明: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43035

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佈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考慮,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4樓:濤聲海韻

行為發生覆在某規定廢制止、失效前,而沒bai有結案的案子du,既適

zhi應舊規定,也適應新規定dao,如果舊規定有利於犯法者,可以根據舊規定處罰,如果新規定有利於犯法者,可以根據新規定處理。總之可以按照有利於案犯的法律處理。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則中從舊原則的發展。

5樓:雲南鄒律師

刑法類通常情況是從舊兼從輕原則,行為發生時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如果行為發回生時無相關法律,答適用現行法律,如果現行法律規定的更輕的話,則適用現行法律。

特殊情形,涉及的一般會以新法最後部分特別規定或者以司法解釋形式出臺。

不知道你的具體情況說的是什麼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話,一般會以相關司法解釋形式出臺規定,通常適用舊法,舊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新法。有些又是舊法被特別法取締。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這是以行為發生時算的,除非是現在規定該類侵權者的行為都再算違法,那就另當別論了!

7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了,刑法上是從舊兼從輕,但是別的就不一定了

行政行為撤銷、無效、廢止的法律後果

8樓:南霸天

一、行政行為被宣佈無效後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

(二)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予取消;

(三)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二、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為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三)行政行為被撤銷是由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或由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廢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廢止之日起喪失效力。原則上,具體行政行為廢止之前給予當事人的利益、好處不再收回;當事人也不能對已履行的義務要求補償。如果廢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或者帶來嚴重的社會不公正,行政機關應當給予受到損失的當事人以必要的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同樓上,也就是說行政行為撤銷是在10號的話,1到9號該行政行為都是有效的,只是10號撤消後就無效了。

如果是宣佈無效,則從1號作出時就無效。

你對於廢止的理解是正確的。

10樓:百度使用者

行政行為一旦被撤銷,那就要追根溯源頭。也就是說他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自始無效,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1. 撤銷: 不撤銷永遠有效, 撤銷之後自始無效.

2. 無效: 自始無效

3. 廢止: 宣告後無效.

12樓:武楷斯

撤銷的後果

–行政行為自始不產生效力;但根據社會需要或相對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新勞動合同法》頒佈後,原來的《勞動法》有沒有廢止?還有法律效應嗎?

13樓:谷勇

《勞動合同法》就是來《勞動法》的子法

自之一,它跟《bai勞動法》du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係zhi。勞動法是調整dao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相聯絡的其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勞動合同法是指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

不存在廢止之說

14樓:匿名使用者

兩部法律規範的法律關係不同,所以都有效。《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7月5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沒有廢止呀,勞動合同只是勞動關係中的一部分。只不過如果勞動法中與勞動合同法中有衝突的個別條款就廢止了,因為新法優於舊法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未廢除,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若勞動法中存在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的條款,以勞動合同法的條款為準,勞動合同法未規定的情況,若勞動法中有規定,適用勞動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否矛盾呢?

17樓:篤定資源

不矛盾,兩者適用情況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

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舉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做了a事件,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2.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2023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因為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擴充套件內容:

新法、舊法適用的法理依據:

新舊法的區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時間為標準確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先生效的,我們稱之為先法或舊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後生效的,我們稱之為新法或後法。

一切法律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關係狀況制定的,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法律規範也需要不斷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許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舊法律,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規定,有些法律規範被明確宣佈廢止,有的沒有明確。

18樓:季晴

不矛盾。理由如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要求新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而新法優於舊法,是針對同一案件有不同法則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

拓展資料

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過去賣東西和現在賣東西,現在按新規定)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08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法律不溯及既往: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以前的事)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例如: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可以這樣理解,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中,實體從舊即體現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程式從新即體現了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生效,舊法廢止。需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法的適用原則上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實體從舊,程式從新」;新法不能用於處理舊的事情即「法不溯及既往」;不能要求過去的人遵守未來還沒有制定的法。

法不溯及既往有三項例外: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且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統一出臺的稅收政策,由下級機關就個別標準作出規定,造成個別標準溯及既往;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

新法生效,舊法仍有效,但新舊法部分規定不一致。既要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針對舊事),也要考慮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針對新事)。

新法優於舊法,但如果新法有除外規定的,仍適用除外範圍內的舊法。此外,下位的新法不具有廢止上位的舊法的效力。

《行政強制法》中的規範基本上屬於程式法,因此,按照「實體從舊,程式從新」規則,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展行政強制活動一律適用該法,而不論查處違法行為發生在何時。

《行政強制法》相對於《稅收徵管法》而言屬於新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行政強制法》也應優先於《稅收徵管法》適用,兩者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適用《行政強制法》。除非《行政強制法》本身有除外規定。

19樓:千瀲疏影

不矛盾。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兩者的應用注意事項:

法不溯及既往有三項例外: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且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統一出臺的稅收政策,由下級機關就個別標準作出規定,造成個別標準溯及既往;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

新法優於舊法,但如果新法有除外規定的,仍適用除外範圍內的舊法。此外,下位的新法不具有廢止上位的舊法的效力。

更多關於資訊:黑龍江法院網_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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