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2021-03-19 04:56:23 字數 2290 閱讀 5045

1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趨勢下,商業特許經營持續高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佔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於特許人來說,商業特許經營具有不受資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擴張規模,塑造品牌等優勢,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商業特許經營擴大規模,促進發展。但商業特許經營具備眾多優勢的同時,也面臨多方面的法律風險,下面主要從資訊披露方面分析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特許人未進行資訊披露的法律風險

資訊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資訊地位不對等,特許人真實、全面披露有關商業特許經營的資訊,對保障被特許人的知情權,防止欺詐,維護雙方交易安全公平尤為重要。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對被特許人進行資訊披露。

特許人違反資訊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責任: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2、民事法律責任: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3、刑事法律責任:以商業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特許人資訊披露不適當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否則,特許人將面臨行政罰款、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

三、特許人未儲存資訊披露證據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對是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具有舉證責任,因此,若特許人只是口頭披露,或者進行了書面披露但沒有儲存相關證據,特許人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將不得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特許人資訊披露中洩露商業祕密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披露的諸多資訊中,很大部分屬於特許人的商業祕密,這些商業祕密一旦洩露,很可能給特許人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若特許人為保護商業祕密,不進行資訊披露,將承擔違反資訊披露義務的法律風險。若特許人在資訊披露中商業祕密保護不力,將嚴重影響特許體系的健康發展,給特許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

因此,特許人在資訊披露過程中應注意防範商業祕密洩露的法律風險。

資訊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特許人應真實、準確、完整地進行資訊披露,並做好資訊披露與保護商業祕密之間的平衡,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完善商業特許經營體系,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2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23年第25號

3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4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特許經營法規

法規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23年第2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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