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形式公正,什麼是結果公正?法律

2021-03-20 00:17:43 字數 5101 閱讀 1847

1樓:化工儀表交流

所謂形式公平,是指規則公平(如等價交換的規則)和程式的公正(側重於形式上的「純粹」規則意義上的公正)。當代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哈耶克提倡「程式正義」和「行為正義」,不承認「分配公正」的存在。他認為公正只有成為人類行為規則時才有意義。

「自由主義關心的是交換的公正,而不是所謂的分配公正,或現在經常談論的『社會』公正。」

實質公平也指結果公平,是指人們實際社會處境的平等化。實質正義理論的特點是重視內容和結果的平等,而輕視程式和形式的平等。然而,完整意義上的社會公正應該由實質公正與形式公正共同構成,二者不可偏廢。

僅有形式上的公正是不夠的,最終必須落實到實質公正上來。同樣,僅僅強調實質公正也是不夠的,因為實現實質公正需要一個過程。

既重視公正的程式和形式,又重視公正的內容和結果,努力追求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統一,是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2樓:於予類

形式公正是相對於程式法而言

結果公正則是相對於實體法而言

兩者應該動態的、辨證的並重,而不是靜態的、機械的並重,應該隨著兩者的價值趨向的變動有所調整和側重

司法公正的標準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活動儘可能地符合客觀事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能夠保護社會、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通俗地講,司法公正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從司法實踐來看,司法公正分為實體的公正和程式的公正。所謂實體的公正,也稱之為結果的公正,實質公正。這是指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確的,對訴訟參與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係作出的裁判或處理是公正的。

所謂程式公正又稱形式公正,是相對於司法結果而言的,主要是指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過程對訴訟參與人來說是公正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權利主張機會是公正的。這是我的朋友、法學家何家弘教授的觀點。

換一個角度看,司法公正還可以分為一般公正和個別公正。據全國人大代表、著名民法學家王利明研究,一般公正是指從全社會的巨集觀上看,司法所體現的公正性;個別公正是指由個案的裁判所體現出的公正。我認為,就立法和「兩高」司法解釋來講要注意一般的公正;就具體執法來講,檢察官、法官要注意個別的公正。

當然,兩種公正是相輔相成、互為因果關係的。正如何家弘教授所指出:「如果從司法活動的總體上來看,一個法院辦了一百個案子,其中只有一個錯案,那麼錯案率是百分之一;但是,如果就那件錯案的當事人而言,他涉入的案件是一,錯案也是一,錯案率是百分之百。

」從這個意義上說,一般公正和個別公正是缺一不可的,緊密相連的。在我看來,儘管個別案件的裁判不公正,不一定會對一般公正產生重大影響,但過多的個案裁判不公正,也會影響到整體的一般公正,大量的訴訟當事人和一般民眾往往是從個案的檢察、裁判結果中對司法公正作出評判的。

4樓:

目前尚無法定的正式標準,但一些人對此類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看看下面網頁,這是其中一部分人對你這個問題的看法。

什麼是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

5樓:中顧法律網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兩個方面:

刑事訴訟程式的設定應當盡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刑事訴訟程式的價值一方面在於通過合理的設定,保障個案的實體公正,另一方面則在於程式公正本身——「公正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訴人出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庭審,不僅有利於保障實體公正,也是程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訴訟法的一大特點:改變了我國刑事訴訟超職權主義的模式,設定了控、辯、審相分離的訴訟模式。無疑,這一模式符合刑事訴訟程式發展的方向,司法實踐中也十分有利於保障被告人權利。

但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由於公訴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審判員在司法實踐實際操作中,不僅承擔了宣讀起訴書和出示證據的職責,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反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任務,容易導致法官產生為起訴書和證據辯護的心態,不能完全居中裁判。同時,庭審法官集控、審兩項職能於一身,容易導致法官身份錯位,嚴重侵犯被告人的權利。例如當被告人對犯罪指控無異議,卻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解時,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尷尬,或者由於辯護意見沒有得到公訴人的反駁,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職權進行辯駁,只能採納辯護意見;或者因為公訴人沒有出庭,根據卷宗無法瞭解被告人具體是否存在從輕、減輕情節,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錯誤裁判,會要求被告人、辯護人舉證證明,無形中將原本應當由公訴人承擔的證明責任交給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辯護難度。

另外:法官身份錯位本身就是對程式公正的極大傷害。縱觀世界其他國家的簡易程式體系,基本上只要**審理,檢察官無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

如英國的簡易程式體系,一種是根據書面訴狀直接裁判,一種是治安法院採用簡易程式審判,主要特點只是沒有陪審團參加審判;美國的辯訴交易體系,不再經過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式;義大利的簡易程式體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據偵查案卷、辯訴協議、處罰令直接判決,或者必須快速審理;日本的簡易程式體系,明確要求必須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這些國家的簡易程式體系,雖然進行了諸多簡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對控、辯、審充分分離的基礎上,被告人的自主權、異議權、辯護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按照公正與效率的理論,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犧牲公正為代價,不管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式公正,都應當盡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實現,而公訴人出席法庭,無疑就是對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

6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公正

是訴訟過程的公正,是當事人看得見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訴訟活動公開、平等、中立、及時和嚴明,這種直觀的公正,是現代社會追求訴訟公開平等的重要內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在審判活動中,要特別重視程式公正,樹立程式公正的司法理念,把程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當程式和實體衝突時,要以程式為主,這樣才能保證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得到尊重,才能合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使當事人接受裁判的結果。

實體公正包括依法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公正地得以實現。對於依法認定事實,強調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實,認定只能是被證明了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但是,在此基礎上,要最大限度地發現和接近客觀現實,因為它是司法活動追求的終極目標,是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和諧統一。

對於正確適用法律,由於我國適用的是大陸成文法系,所以,對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要嚴格遵守「法無規定不為罪」和「罪刑相適應」等原則,嚴格依法裁判,及時合理地調節各種社會關係。同時,也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善於運用法律,善於發現法律,以彌補立法上的某些缺陷,從而最大限度地用法律解釋社會現象。

7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確保當事人訴訟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也是司法機關區別於其它部門辦案的重要標誌。而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國家司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實體法的規定處理各種型別的案件。實體公正的實現具有相對性和不確定性,體現個別正義。

程式公正的實現是通過制定法律制度,規定實體公正的維護機關的工作程式,以程式公正最終促進實現實體公正。程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辦事,不偏私;平等對待相對人,不歧視;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

拓展資料:

在進行訴訟活動中,司法工作人員及訴訟參與人普遍比較重視的是實體法上的公正,而對於程式法上的不公正現象則比較寬容。實際上,無論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式公正,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為了實現實質上的正義。

但是二者的側重點則略有不同,程式應當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決於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主要通過程式來體現。要達到普遍意義上的程式公正,必須在司法體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只有這樣,才能達成司法體制改革的終極目標—正義的實現。

8樓:匿名使用者

呃.....怎麼解釋呢。

程式公正就是為了實現實體公正的而由法律規制各種程式,使得訴訟即使達不到實體公正的目的,也不會偏離太多。

而實體公正就是最終目標了。

也就是說,程式公正是法為了實現目標,所使用的手段,其實也是一種階段性目標。

這個問題問的好,我知道,但是還掌握的不完全。

什麼是法律的正義?

9樓:秋天亞倫

正義,本身是有形式上的正義與實質上的正義之分。首先形式上的正義,顧名思義就是保證形式上是正義的,也就是在訴訟程式上是正義公平的,不能在訴訟程式上出現偏袒哪一方的情況。

也就是先保障形式上的平等,作為法律主體,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而實質上的正義,則是一種結果上的正義。即力求在結果上,以及對雙方實質上存在一種折中的正義。

這種正義主要依靠判決來實現。

所以,法律本質上是維護國家統治的工具,在這點上法律維護的是整體上的利益,也就是是一種絕對上的正義。而對個人而言,法律對訴訟雙方而言是實現最終正義的一種方式。所以,法律最終還是在盡力維護公平正義。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層面的正義

(1)正義的概念

正義是人類社會普遍認為的崇高的價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活動、思想和制度等。正義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同的社會、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正義觀。衡量正義的客觀標準是這種正義的觀點、行為、思想是否促進社會進步,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是否滿足社會中絕大多數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義最低的內容是,正義要求分配社會利益和承擔社會義務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規範和標準;正義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貢獻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總而言之正義是彰顯符合事實、規律、道理或某種公認標準的行為。

(2)正義的分類

根據正義涉及的不同領域的標準,可以把正義可分為制度正義,形式正義和程式正義。制度正義指社會制度的正義,具體是指社會財富、資源、責任、義務分配是否公平和正當。形式正義是對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執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義,它強調法律制度始終如一的實現。

程式正義是指保證實現制度正義和形式正義的具體步驟和方法。制定正義的法律,應有公正的立法程式,同樣,保證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式。

(3)法律與正義

法律與正義是相互聯絡,相互促進的,正義對法律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正義作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是作為區別良法惡法的標準,始終是法律進化的精神驅動力。同時,法律也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手段,正義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

法律運用國家強制性,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利益,通過裁決糾紛,懲治非正義的違法行為,以實現社會正義。

正義是社會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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