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社會上的有識之士打聽一下,開地下錢莊,放高利貸,屬於什

2021-05-21 03:08:46 字數 5178 閱讀 7261

1樓:匿名使用者

開設賭場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控告等,最好是寫好材料。否則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報警就可以了

地下錢莊犯罪如何確定罪名? 20

3樓:瀋陽李保忠律師

地下錢莊犯罪,一般定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地下錢莊實施的洗錢行為,可以援引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規定,《刑法修正案》(六)已經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擴大至毒品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基本能夠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對於地下錢莊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可以援引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對於設定地下錢莊行為本身,可以援引刑法第174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規定。當然,刑法對於地下錢莊非法放貸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對此,可依據刑法牽連犯的理論,認定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前罪」,將非法放貸的行為作為一種量刑情節予以刑法評價。總之,地下錢莊所涉及的種種違法交易行為基本上都有對應的刑法條文,似沒有立即增設地下錢莊犯罪的必要。

二是地下錢莊犯罪化是否達到了刑法對犯罪所要求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實質要件要求,這還有待研究。

我國執行的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雖然近年來對外匯的管制有所放鬆,但仍然無法滿足企業的外匯需求。特別是一些中小型私營企業在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下,很難兌換到其滿足生產經營所需的大量外匯。另外,一些出國人員及在境外務工的人員也需要「攜帶」外幣出入境。

因此,地下錢莊的境外分支機構也應運而生。在「珠三角」一帶,大量的外資、合資企業經常需要大量的本、外幣,由於銀行手續繁雜、手續費高企、效率不高等原因,它們也寧願選擇地下錢莊來兌換所需資金。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地下錢莊的出現是當前銀行業務不夠發達、業務滯後等情況下民間的一種自我創新。

尤其是對於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地下錢莊給它們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益,在金融危機日趨嚴重的當下,完全扼殺掉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是不是會使日趨維艱的中小企業更加困頓,這不得不慎之又慎。

有時,在行政法律與刑事法律之間留存一個適當的「灰色」地帶,其利大曰。當然,對於地下錢莊所從事的洗錢等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現行刑法予以嚴厲的刑事打擊。但是,地下錢莊所從事的相當一部分業務還是有著實踐的合理性,我們只有清醒地看到這一點,方能在刑法規制與鼓勵金融創新之間作出恰當的平衡。

因此,地下錢莊犯罪化還須謹慎,設定一種新罪名易,去之則難矣

5樓:古語草

首先要看犯罪性質,具體罪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罪名來確定,應該和走私假幣,偽造與變造貨幣等有關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有關

6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實踐中大部分都是非法經營罪定罪的~因為涉及的其他罪名在取證上存在很大的困境 其他涉及的罪名還包括洗錢罪,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7樓:思星念影

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定罪。

8樓:李梅勝律師

洗錢罪,很多都是數罪併罰,還涉及其它幾條罪名

9樓:搖錢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嘴

10樓:小·§孩

東方時代發生的發生的方式對方的發生大幅

放高利貸判刑嗎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高利貸,不會被判刑。

高利貸,並不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發生糾紛,只不過沒有法律保障而已。高利貸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36%。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而已,如果借貸人願意還高額利息,並不違法。

高利貸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間借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一般情況下私人放高利貸是不會構成犯罪的。高利貸者高於銀行的利率過多,與借貸者簽訂的合同明顯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所以該合同一般不被法院承認,也不會構成刑事犯罪。

12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刑法中沒有關於高利貸的罪名,只是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貸的過程中有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上可見,自2023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13樓:中國快律

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不違法。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因此,公民之間一般的借貸關係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即我們平常所說的高利貸,法律卻給予了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區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14樓:律圖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15樓:整半斤

疏通關係最重要

證據不足是指什麼?他如果用了一些手段,譬如暴力手段追債的話,情節嚴重,然後沒有靠山,如果判定為***性質的話,那肯定判刑。

而且具體處置,最好去關押的派出所去詢問。通常如果牽扯到別的問題,譬如打人之類的話,警察會順水推舟的認為此人不是初犯或有其他同黨等等……不斷進行調查取證的……

16樓:我是王小盛

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就是高利貸,印子錢,被法律命令禁止。違法放貸80萬或者50人次以上,將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貸款業務職能是金融機構經營,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該行業。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吧,貸款公司就是高利貸啊

18樓:雋娜釗帥

一般不會!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樓:農映寇音儀

首先宣告:非常一般人沒有聽說過誰因放高利而被判刑的。查了一氣材料,也沒有見到有放高利貸而有被判刑的。

一般而言,所謂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目前,法學界不外乎三種不同的觀點。

1,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如目前的規定是民間借貸利息不準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過了就是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

2,認為高利貸法定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引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3,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於超過多少高利貸,因無法律,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係進行具體分析,然後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

無論分歧多少,這三種觀點都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

而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涉及非法經營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0條對本罪的認定尺度作了詳細說明(內容太長,恕不摘錄)。裡面,均未涉及高利貸行為。

所以,非常一般人的觀點是:放高利貸不構成犯罪。

所以,你的問題很好回答。你問:高利貸者有被判刑的嗎?我答:沒聽過,沒見過。

20樓:羅未家憶雪

要具體分析。

縱橫法律網

張俊傑律師

21樓:醜鵬奕依雲

放高利貸可能涉及的罪名:1、非法經營罪、2、高利轉貸罪(此條有誇大解釋的情況,不不一定耀從銀行貸款來轉貸)3、非法集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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