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我國農村建設中農民法律意識有待加強方面的事例以及一些理論論

2021-05-14 14:28:38 字數 3367 閱讀 5915

1樓:匿名使用者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了「積極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程序中的重大歷史任務。要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堅持從各地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願,紮實穩步推進新農村建設。」這不僅具有重大的現實指導意義和理論創新意義,而且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增強農民法制觀念是農村社會持續發展的精神因素,更是農村法制建設的艱鉅任務。農民的法律意識將直接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程序。

1.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1. 1  促進「生產發展、生活寬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的生產、生活與法律密切相關。農民的生產環節、銷售環節、消費環節都會涉及到法律知識。

比如,「廠家+ 農戶」模式中,如果農民有法律知識則能更好地指導生產;在交易農產品,特別是批量農產品時,則更易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知識。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將指導農民生產、銷售過程中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從而促進生產的發展和生活的改善。

1. 2  促進「鄉風文明」 農民一直生活在封閉落後的農村,受教育程度低,加上簡單生活方式形成的簡單思維,農民比較單純,形成「純樸的鄉風」,但要實現「鄉風文明」則必須要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但是,由於農民過於重視倫理、習俗、禮俗、宗法族規的作用,而這些往往與法律背道而弛。

1. 3  促進「村容整潔」 農村村容整潔,既要衛生、乾淨,規劃科學,又要保護環境,生態良好。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真正做到既發展生產又遵守法律,保護生態環境。

1. 4  促進「管理民主」 只有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農民才會明白自己所擁有的權利,才會積極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真正享有民主,做到管理民主。

2.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從總體上看,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作為一個社會群體,農民對法律的認知程度普遍較低,守法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依法監督意識等都比較差。在鄉土社會中,禮俗、習俗、宗法族規、道德成了最重要的社會控制手段,人們對禮俗、習慣的推崇超過了對法律的重視。

所以,在農民的法律意識中,重禮、輕法意識佔據著重要地位。

通過十多年的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農民的守法意識得到了明顯提高,但存在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私了」是農村中的又一種普遍現象。在發生糾紛後,農民往往不知道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與侵權人「私了」。

「私了」包括私下化解和不了了之。「私了」不僅存在於民事糾紛處理中,如宅基地糾紛,而且存在於刑事案件中。就農民的法律保護意識而言,存在的問題也相當突出。

作為一個生產經營群體,農民在市場競爭中處在相對不利的地位;作為一個消費群體,農民在消費環境中仍處在較劣勢的地位。當消費權益遭受損害時,不少農民選擇「忍」,而不去尋求任何法律援助或者其他保護措施。農民的法律保護意識較差,還表現在他們的上訴意識上。

少數農民對判決不服時,他們採取的是對抗的態度而不是在法定期限內上訴或者執行判決。

3.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因素

3. 1  農民自身 思想上的惰性、慢節奏的生活習慣、事事求穩不求革新和寧願吃虧只求平安的處事態度等,對農民樹立法律觀念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從實際出發,農民相對落後的法律意識從根本上取決於現實的種種主客觀因素。

3. 2  外在表現 在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中,農業和農村的法制建設嚴重滯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關於市場經濟的立法發展迅速,但是關於農業和農村的立法活動始終比較薄弱。

目前我國有關農村的立法更多的是管理法。概括農業領域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的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比較籠統。在執法活動中,由於農村基層執法人員素質比較差,執法違法、越權執法、濫用執法權,對農民理解法律精神形成錯誤引導。

有法不依、違法不究促成了農民對法律功能和法律價值的錯誤評價。

普法教育在農村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但在一些地方搞形式、走過場的現象仍然非常突出。這種普法方式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民的知識和心理結構。過去,農村的普法重點始終是以加強農村基層的社會治安為重點,以農村社會穩定為目標。

這種「重刑輕民」的普法宣傳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拉遠了農民與法律的距離。對農村各項事務的管理,政策所起的作用顯然大於法律。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發揮,從而無法形成有利於農民法律觀念強化的外部環境。

3. 3  內在機制 農民缺乏接近法律、認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內在社會經濟動因。農民以戶為單位的初級社會群體,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聯絡比較密切,而承包制中以戶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更強化了這種聯絡。

這一聯絡的加強促進了傳統觀念和落後意識的繼承。以村落為單元的農村社群的功能強大。農民對各項糾紛和矛盾的處理往往首先依賴社群功能而不是法律功能。

農民之間發生糾紛本應運用法律解決的,卻通過家族勢力的影響或者村幹部的調解而被化解。矛盾能夠得以化解當然是好事,但如果化解矛盾是以犧牲法律原則為代價,那麼其帶來的負面效應就不應忽視。經濟的不發達、居住地區的閉塞也是導致農民缺乏法律需求的重要因素。

由於沒有學習法律知識的內在動力,加上在普法宣傳中的灌輸方式,農民對法律缺乏切身體會,難以真正理解法律規定。

4.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

4. 1  注意立法的範圍、重點和行為標準的尺度把握 一方面,國家基本法要針對農村的實際情況,在基本法律規定的原則下制定適合農村特點的實施辦法,使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能夠貼近農民的社會生活;另一方面,對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一些問題,應當儘快用法律加以規範。對農村的立法活動,應當特別強調可操作性,不可片面求全,不可急於將農村的全部社會關係都以法律調整,而應當強調立法的質量,以細為主,使農民能夠切實感受到法律的精神和具體要求而不是隻瞭解法律的名稱。

如果由於不重視立法的質量,使一些法律規定因與農村的社會實際、農民的法律意識水平之間產生差距而不能得到有效實施,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4. 2  提高執法者的素質 杜絕執法者在農村執法中徇私枉法、違法執法、濫用執法權等現象。這些現象對農民正確樹立法律意識有極大的危害。

經過長期艱難的普法教育使農民形成的對法律的正確認識及信任,往往會因為一些錯誤處理或枉法行為而喪失。

4. 3  重視司法執法的「示範」作用 通過正確的司法執法行為引導農民樹立法律意識,使農民將法律與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社會活動結合起來。

4. 4  農村普法活動要有針對性 農村普法活動應與農民所參與的社會、經濟、生活活動相聯絡。在普法內容選擇上,要儘量與農民的生活實際結合起來。

例如,把農村比較常見的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借貸糾紛、繼承和贍養糾紛、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處理辦法作為普法的重點。在普法形式上,要改變過去灌輸式的說教方法,應當採取以案說法、法制文藝表演等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注意發揮電視、廣播等直觀性、時效性強的普法**的作用。

5  結語

要消除幾千年來封建意識在農民思想中的積澱,使農民樹立正確的民主意識和法律意識,對農民的法律教育就不能是一次性的。法制教育要在內容更新的基礎上反覆進行,使農民能夠適應更發達的經濟條件下的法制環境。總之,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與其自身素質、社會環境都有直接關係。

在改善農民學習、運用法律知識的外在環境的同時,要不斷提高農民的自身素質。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要注意將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科學技術素質、市場意識和法律意識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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