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月,這句話是指從寫欠條之日算起嗎

2021-03-22 05:01:35 字數 5443 閱讀 1185

1樓:王律師

這是對於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不是指寫欠條之日,是指主合同中約定的被保證人的債務清償日,到期次日起算六個月,即為保證期間。

至於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樓:上海湯新裕律師

你好,未寫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6個月。由於該借條未寫還款期限,因此,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之日起6個月,保證人需承擔連帶責任,超出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1、通俗的說法就是:欠條既然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償還,但要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保證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償還時開始計算6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可以起訴欠款人,過期則不受保護。

2、這個概念出自《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5、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6、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1、2023年1月,戴某和應某一起找到馬某,希望馬某借款20萬元救急。馬某自己經營一家小廠,手頭上有現金存著,便爽快地答應了,並將20萬元現金直接交給戴某。

2、借條上寫明,戴某向馬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截止到2023年2月還款。應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後,戴某由於經營企業失敗已不知去向,企業也被法院查封。

馬某想起當時應某是作為擔保人簽字的,於是轉而嚮應某追討借款。今年9月,馬某向餘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應某承擔擔保責任,歸還借款20萬元,賠償損失1.5萬元。

3、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本案中,馬某和應某之間的擔保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那麼馬某有權自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截止到2023年8月。但馬某是9月才起訴的,且未能提供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因此應某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5、因此,法院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網易新聞《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超過6個月債權人訴請被駁回》

4樓:可愛的小妞

如果主債務約定履行期限了,約定的期限屆滿即為履行期限屆滿。

履行期限屆滿次

日起6個月即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如果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主張債權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即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法定的保證期間就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超過這六個月,債權人還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

5樓:冰bd冰

你的朋友甲向乙借了5000塊錢,約定2023年1月1日還錢,假如你是保證人,和乙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主債務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乙沒有提出要你承擔保證責任的,之後你就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

這裡的主債務就是你的朋友甲欠乙5000塊錢這個債務(相對於你的保證合同而言,保證合同是從合同,那個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也即2023年1月1日是主債務屆滿之日,六個月內就是應該在7月1號前找你承擔保證責任。

不知道看懂沒

6樓:倉蒼醬

《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2023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佈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者你要看清楚發條啊,我覺的你選的最佳答案說錯了,主債務期間屆滿 不等於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擔保法第26條)。

8樓:相思不停

拿購房來說,購房款就是主債務合同,房間的附屬裝置就是從債務

9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具體是什麼時間開始計算,我擔保的欠條是15年12月,我擔我擔保過期了嗎

10樓:鴨梨山大齊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從債權人開始起訴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擔保如未寫清擔保範圍及種類,您可能夠成連帶保證責任人。

連帶責任保證也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怎樣的情況?78

11樓:夜_夜_夜_夜

你問的問題可能不是很明確。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法定的保證期間就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超過這六個月,債權人還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

舉個例子。甲向乙借入十萬元,約定於2023年3月1日歸還,由丙為甲的借款行為向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則,如過了2023年9月1日,乙仍然沒有還款,而甲也沒有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則丙的保證責任免除,甲自此不得對丙主張保證責任。

擔保人在只有借款日期,未註明還款日期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從何時開始計算

12樓:天津市劉律師

應該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即一定的寬限期。債權人提出合理的寬限期後,就會使原來不明確的主債務履行期得以確定,也使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可以明確。因此,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4樓:圓夢在上海

你好,從債權人催告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期限中的6個月和2年的區別?

15樓:我是誰

1、時間長度和起算點不同

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為6個月,約定擔保到債務全部清償債務時止是2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對保證期間予以明確: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2、針對情形不同

6個月保證期間,其針對的物件是「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形,而後一個2年的保證期間,其針對的是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即「不定期保證」的情形,以防債權人無限期地向保證人求償。

3、保護的利益方不同

6個月保證期間,在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期間先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不可能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合同形同虛設,對債權人十分不利,故將該情況推定六個月;

2年保證期間,在於保護保證人利益,保證期間過長,不利於保證人行使債務人的代位抗辯權,且存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已超過而保證期間未過的尷尬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必須在六個月內要擔保人承擔,時間已經過了1年9個月,擔保人已經不用承擔責任了,不用負責償還借款。

16樓:匿名使用者

欠款人不歸還的話,擔

保人需要承擔責任。擔保期限簡單說就是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欠款人不還款,擔保人要承擔責任,超過這個期限,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按你說的,如果約定了擔保期限是六個月的話,現在已經是一年零九個月了,你就不需要再承擔擔保責任了,但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話,擔保期限預設是兩年,那你現在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17樓:逍遙

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其保證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如果約定了保證責任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則保證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以下是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約定了還款日期,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應該怎麼計算?擔保人只有簽名,擔保期限又怎麼計算

2011 年6月4日應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此為擔保未約定性質,推定為連帶擔保。沒有約定擔保期限,推定為6月4日之後的六個月,即10月4日之前,你應該向擔保人主張債權,否則擔保人免責。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擔保期限,擔保有一個法定的期限,具體不是很記得了要看法條,好像是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到期後六個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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