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訴訟都涉及哪些法律,交通事故訴訟常見的問題,交通事故訴訟有哪些

2021-05-22 12:17:17 字數 5080 閱讀 8409

1樓:

1、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不構成重傷且司機沒有違規的:只是民事侵權案件,只能民事訴訟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具體要看事故責任比例、**人數等,就屬於刑事案件。

2樓:山人老施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審判程式有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二審程式、特殊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等程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一審普通程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三)**審理

1、**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四)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五)法庭辯論終結

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六)調解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交通事故訴訟常見的問題,交通事故訴訟有哪些

3樓:土流集團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如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係的證明;

6、提交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係的證明。

二、證明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提交公安交管部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書》。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責任加以認定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能證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且關係到當事人承擔責任的輕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因調解終結書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損害賠償事宜經調解後無法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後,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證明賠償事項的證據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範圍通常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後續**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營養費、住宿費、法醫鑑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16項。而上述賠償費用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實,否則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採信和支援。

1、醫療費。它包括醫藥費、**費和住院費等。證明醫療費的證據主要有: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門診收據、住院費收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診斷證明書;

2、誤工費。它是當事人因**、傷殘鑑定、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導致收入的減少。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

出院通知單、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法醫鑑定書、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出事前三個月工資表。若誤工人員的工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納稅的起徵點,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

3、護理費。它是由於受害人無法自理必須護理而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護理費的證據主要有:

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包括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證明的勞務報酬標準或者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若是家屬護理的,應當按照家屬的誤工費提供證據。

4、住院伙食補助費。它僅是針對受害人在住院期間而言,其主要證據包括住院費收據、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

5、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只要具有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登出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三者之一項即可,並提供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資料。

6、殘疾賠償金。它是受害人因勞動能力的喪失致使需給予收入的減少。其證據包括:法醫鑑定結論、法醫鑑定費收據。

7、殘疾用具費。它是受害人因傷致殘需配置殘疾用具所花去的費用。其證據應當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受害人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國產普及型器具的**標準;配置機構出具的更換週期和維護費用的證明。

8、被扶養人生活費。其證據包括扶養人、被扶養人身份證明及家庭情況證明,包括被扶養人有無生活**。

9、後續**費。通常依據法醫鑑定結論並參考病例證明。

10、營養費。主要是醫療機構開出的診斷證明,並應在診斷證明中註明加強營養。

11、住宿費。其證據表現為住宿費收據,據實結算。

12、交通費。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車、船費。通常就是交通票據。

13、法醫鑑定費。它是受害人在法醫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或者傷殘鑑定而用去的費用。有醫院病力、診斷證明書、法醫鑑定書即可相互印證。

14、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關於具體的賠償數額,法律對此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15、財產損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財物所收到的損失,通常為財物受損的評估報告(如:**部門的鑑定結論)和修車發票。

知識連結

交通官司中最常見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

全部責任、無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及責任無法認定六種。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位置至關重要,它影響到交通事故法律責任的承擔如: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2、傷殘鑑定書。傷殘鑑定是指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23年釋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把傷殘劃分為十個等級,從十級傷殘到一級傷殘依次加重,一級傷殘最為嚴重。

傷殘鑑定是民事賠償的重要依據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對方支付殘疾賠償金時,更是必不可少的證據。否則,將由於沒有相應證據的支援而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3、當事人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的票證和單據。這些費用的單證是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必不可少的證據,也是法院支援自己賠償請求的依據,否則當事人如果沒有相關證據支援而漫天要價,結果只會白白多交一部分訴訟費、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4、除了以上幾種重要的證據外,訴訟中常見的證據還有車損物損證明,誤工證明,受害人死亡的還要有死亡證明以及受害人被扶養人情況證明等一系列訴訟證據,只有把各種證據都蒐集起來才能夠最大限度地證明自己的主張,從而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要怎麼辦

4樓:華律網

第一步:明確要「告

誰」;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物件專不對,不僅浪費屬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第二步:

收集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訴訟中,對於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誤工費。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排期**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審理

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關於交通事故提起民事訴訟且帶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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