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的工人突然心臟病發作死亡我要負責嗎

2021-05-23 00:11:20 字數 1689 閱讀 8318

1樓:匿名使用者

1.口頭也可以確定僱傭關係

2.先等屍檢結果.如果是他自身原因死的,你的責任就輕一些

3.免不了要出錢的,中國特色啊

2樓:上先生

一是通過搬運公司僱傭的要有證明,

二是民工與搬運公司有勞動合同要有證明

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僱員或員工在僱傭或工作過程中的**都屬於工傷,由僱傭方或公司承擔。

僱傭的工人突然心臟病發作死亡 我朋友要負責嗎?

3樓:905捅綿綿臭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應該首先確定死者和你朋友的關係,才能確定你朋友是否承擔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情理上你朋友是不用負責任的,但從現在的法律上講,你朋友已經和那位民工是事實上的僱傭關係,而且是在僱傭期間,工作時猝死的。多少都要負責。只是要等官方的檢驗報告出來後,判定你朋友是否主要責任而已。

個人僱工突發心臟病死亡如何賠償

5樓:小陳

個人僱工屬於僱傭合同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

僱工突發心臟病死亡,並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僱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按照民法中受益人補償原則,僱主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6樓:你大爺

這種情況下僱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個人認為如果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而純屬是僱工自身原因突發疾病死亡,僱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工人,心臟病犯了。僱主責任大還是第三方責任大? 5

7樓:

僱主沒有責任,責任是 第三方,因為第三方在僱人沒有稽核工人基本上情況,加上僱主跟他沒有勞務關係,他的勞務關係是第三方

8樓:付小狀

僱傭方應當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理由如下:

首先,工人與僱主屬於僱傭合同關係或勞務關係。

其次,工人是在工作完之後,回去吃飯的路上突發疾病死亡,屬於自首疾病原因導致的死亡,並非受到其他的傷害而導致的死亡,僱主並無過錯。

最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由於在僱傭活動過程中,僱主屬於收益一方,應當對工人的死亡分擔一些損失,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這是基於一種公平責任。

9樓:綠絲

建議從承攬的角度出發。如果是承攬關係,那麼定作人不需要承擔責任,況且工人承攬人並非從事承攬活動而遭受身體損害。因此,即使被人民法院判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也會更小一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認定是僱傭關係,根據你的介紹,在突發自身疾病情況而非遭受外力人身損害情況下,較難認定僱主有責任。

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裁決。

11樓:不風之風

這個工人,他的工資誰給,那就是他的僱主。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挖掘機跟村民甲屬於僱傭關係,村民甲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挖土工人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管道工廠需要承擔工人工亡賠償責任。建議家屬儘快請律師介入瞭解案情辦理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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