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中國古代的法和現代意義上的法有何區別

2021-03-04 00:25:14 字數 5896 閱讀 3931

1樓:淮安浙江人

如果指整部法律,當然沒有;如果指法律原則、法律精神等,當然有;

一、中國的現代法律,並非憑空而來,離不開法的繼承與法的移植。

1、法的繼承

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型別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中國的現代法律當然離不開中國古代的法律的繼承,只是這種繼承是一種批判的、有選擇的繼承,也就是在否定舊法律制度固有的階級本質和整體效力的前提下,經過反思,選擇,改造,吸收舊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賦予它新的階級內容和社會功能,使之成為新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不加分析地根本否定新舊法律之間存在歷史聯絡和繼承關係的虛無主義是錯誤的。

(二) 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是指在鑑別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外國法,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法的繼承體現時間上的先後關係,法的移植則反映一個國家對同時代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鑑,法的移植的範圍除了外國的法律外,還包括國際法律和慣例。如果認為中國的現代法律是全盤西化的結果,顯然是違背了法律作為上層建築,是由中國客觀經濟基礎決定的原理。

二、中國歷史上,(秦朝)法家的基本主張及其影響:

1、在中國歷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國」的「法治」,反對「禮治」,要求代之以「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

法家主張「不務德而務法」,認為法律是「禁暴止亂」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統治方法,主張以嚴刑重罰治國御民。

2、在法家的「法治」統治下,除了權力,一切以法為標準,合於法者賞,違於法者刑。戰國末期,多年的戰亂、動盪使人們渴望出現一個強有力的政權統一天下,穩定社會。於是,以「法治」為理論指導的**帝國王朝——秦朝便應運而生。

3、法家的「法治」理論對於社會發展進步所起到的促進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1)強化了法的概念,並宣揚了貴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等思想,至今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法家的法治思想,採取「世異而事異」的變法態度,這對推動社會的進步也有一定的作用。

當然,法家中「法治」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他們雖然強調以法來管束削弱貴族勢力,但根本目的在於將權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權力。

秦朝的滅亡,導致「法治」聲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們談「法」色變,視法為不祥之物。漢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時,對秦朝的「法治」進行了尖銳的批判,儒家思想因此而復活,「禮治」自漢代起便成為統治者的立國之本。

從此,是實行「禮治」,還是實行「法治」,成了中國古代聖主與昏君、廉吏與**的分水嶺。除秦朝以外,中國歷史上再也沒有任何一個王朝敢公開標榜「以法治國」,法治在中國的命運也就顯得異常坎坷艱辛。

2樓:流落0_o江南

可以肯定的說,中國古代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中國古代的法律也沒有現代意義。

現代法律思想體系基本上是在承繼羅馬法系和普通法系傳統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我們不能否定人類思想無論在何種時空,總會有共性的東西,但中國古代的法制是為了解決當時的問題,旨在維護封建統治(或奴隸制度)。但是有些東西看似符合現代法律理念,也多是法制史學者的穿鑿附會。

所謂中國古代的法律沒有現代意義,是強調在法律思想、法治理念上,中國古代的法律已經沒有借鑑意義,具體的刑名法例也多無可取之處。向沉重的歷史枷鎖揮手作別,汲取當時先進的法律思想、制度,培育當世中國的法治環境,才是目下之急務。

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你問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

所謂「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是個什麼東西要說清楚,古代法是以維護君主統治為目的的,現代法是以維護公民權益為目的的,從這方面來說古代法就是古代法,現代法就是現代法,沒有「古代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這種說法。

假如從法制思想,個別法條上來說,古代法對現代法有影響這個是毋庸質疑的,課本上就有很清晰的原文,古代法也是現代法的法律淵源之一。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各條法律都事在憲法的基礎上改加的,憲法是我國統一法。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哦,我只知道我們需要一個嚴格,規範,全面的遊戲規則,可是現在那個。。。。。。

中國古代的法和現代意義上的法有何區別

6樓:哈哈哈花王君

現代法更公正 對所有社會階級都有普遍約束性 人人都要遵守法律 沒有濫用職權這樣的事了【話是這樣說...呵

中國古代有沒有什麼保護兒童的法律?

7樓:碧藍幽空

像現代社會一樣,在古代同樣有保護兒童的法律。兒童作為年齡較小的未成年人,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辨別能力,無論在古代還是現代,兒童都是祖國的未來。他們需要有嚴格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其合法權力,保證他們的成長環境。

下面就列舉幾個古代的保護兒童的法律:

《禮記•曲禮》中記載:「八十曰耄,七年(即歲)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這是西周關於保護兒童的一條法律。

大致意思是八歲以下的男孩子和七歲以下的女孩子,犯罪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比較早的有關保護兒童的法律,在法律制度尚且不夠完善的西周,已經有了用法律保護兒童的意識。

再如,《唐律疏議》中規定: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徒二年。這就意味著一個收養家庭如果拋棄了養子,會受到兩年的處罰。

這是保護被收養兒童的法律。不僅如此,唐朝還有規定,如果發現了被遺棄的兒童,當地**有責任先為其提供住宿,幫其療傷。**還特別鼓勵人們領養孤兒,凡領養孤兒者,有機會受到獎勵,可見唐朝對孤兒的關注度很高。

宋元明清法律中,對**兒童的行為有嚴厲的懲罰。如果與十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將會按照**罪來判刑。**兒童罪這是法律的一大進步。

即使在今天,我們還會聽見這樣的醜聞,兒童被綁架、被**,這樣的事件,細思極恐。願法律給兒童一片清澈的天空。

8樓:活在瓜裡的籽

唐朝時還「相對合法」的人口買賣,從北宋起,就完全不合法。人口買賣中最為惡劣的拐賣兒童現象,放在宋代更是滔天重罪,以宋朝人的話說叫「略人之法,最為嚴重」。

9樓:luu陽光的

古代同現代意義,也是有保護兒童的法律的,古時候人們對販賣兒童或者是虐待兒童的懲罰也是很嚴厲的。

10樓:夏沫沫沫丶丶

戰國時代魏國的《法經》有:「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清末《大清新刑律》規定:「凡未滿十六歲之行為不為罪,但因其情節,得命以感化教育」。

11樓:小澤瑪麗丸

唐朝開國後,一個歷代都重視的社會問題,就是收養孤兒。以唐玄宗的詔書說,只要地方上發現有被遺棄的幼童,就必須由官府出面,先安排衣食和**。

12樓:肉嘟嘟肉嘟

古代是有保護兒童的法律的,《唐律疏議》:養父母棄養兒童要判刑,最輕也是兩年流放**。《宋刑統》:嚴打人販子,宋元明清法律:**兒童罪無可赦。

13樓:小林是吧

有,而且可以說每一個朝代都有不同的規定,唐朝時候養父母不準棄養兒童,宋朝時候嚴懲人販,宋元明清法律:**兒童罪無可赦,《大明律》:虐待兒童必須凌遲。

14樓:毛毛解潔

《唐律疏議》:養父母棄養兒童要判刑、《宋刑統》:嚴打人販子、宋元明清法律:**兒童罪無可赦、《大明律》:虐待兒童必須凌遲等

15樓:小謝

唐律疏議》:養父母棄養兒童要判刑。唐朝開國後,一個歷代都重視的社會問題,就是收養孤兒。好幾位唐朝皇帝,都曾發過相關詔書,甚至按片區落實責任。

16樓:驚鴻

在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的古代,也是有保護兒童的法律存在的。比如《唐律疏議》:養父母棄養兒童要判刑。

17樓:匿名使用者

唐朝開國後,一個歷代都重視的社會問題,就是收養孤兒。以唐文宗時代的《撫卹疾疫詔》,只要有家庭願意收養棄兒,就預先給予兩個月的口糧。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對現在法律思想的影響

18樓:昆聖

為什麼國家在現代化程序中,我國法治起步晚和古代的所謂法家推行「以法治國」的「法治」,不得人心有關,與長期的"人治"有關 在中國歷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國」的「法治」,反對「禮治」,要求代之以「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中國法家的「法治」與西方的「法治」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不可混為一談,西方的法治,其基本的理論是天賦人權,而法家的法治,其基本的指向是針對西周而來的禮治,西方的法治與民主相聯,以民主為基礎,並以法治來捍衛民主;而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為主的**集權,法律的權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實行**統治的工具與手段;法家的「法治」理論對於社會發展進步所起到的促進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於,它在中國政治思想中強化了法的概念,並宣揚了貴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

但是,法家中「法治」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他們雖然強調以法來管束削弱貴族勢力,但根本目的在於將權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權力,所謂「出口即法,下筆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駕於法律之外,這樣的法實質是權大於法的王法,是實行**統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權利的保障,因而它談不上真正的現代意義上的法治。

實行「法治」,成了中國古代聖主與昏君、廉吏與**的分水嶺。除秦朝以外,中國歷史上再也沒有任何一個王朝敢公開標榜「以法治國」,法治在中國的命運也就顯得異常坎坷艱辛。

中國古代是否具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

19樓:淮安浙江人

如果指整部法律,

當然沒有;如果指法律原則、法律精神等,當然有;

一、中國的現代法律,並非憑空而來,離不開法的繼承與法的移植。

1、法的繼承

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型別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中國的現代法律當然離不開中國古代的法律的繼承,只是這種繼承是一種批判的、有選擇的繼承,也就是在否定舊法律制度固有的階級本質和整體效力的前提下,經過反思,選擇,改造,吸收舊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賦予它新的階級內容和社會功能,使之成為新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不加分析地根本否定新舊法律之間存在歷史聯絡和繼承關係的虛無主義是錯誤的。

(二) 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是指在鑑別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外國法,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法的繼承體現時間上的先後關係,法的移植則反映一個國家對同時代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鑑,法的移植的範圍除了外國的法律外,還包括國際法律和慣例。如果認為中國的現代法律是全盤西化的結果,顯然是違背了法律作為上層建築,是由中國客觀經濟基礎決定的原理。

二、中國歷史上,(秦朝)法家的基本主張及其影響:

1、在中國歷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國」的「法治」,反對「禮治」,要求代之以「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

法家主張「不務德而務法」,認為法律是「禁暴止亂」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統治方法,主張以嚴刑重罰治國御民。

2、在法家的「法治」統治下,除了權力,一切以法為標準,合於法者賞,違於法者刑。戰國末期,多年的戰亂、動盪使人們渴望出現一個強有力的政權統一天下,穩定社會。於是,以「法治」為理論指導的**帝國王朝——秦朝便應運而生。

3、法家的「法治」理論對於社會發展進步所起到的促進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1)強化了法的概念,並宣揚了貴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等思想,至今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法家的法治思想,採取「世異而事異」的變法態度,這對推動社會的進步也有一定的作用。

當然,法家中「法治」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他們雖然強調以法來管束削弱貴族勢力,但根本目的在於將權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權力。

秦朝的滅亡,導致「法治」聲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們談「法」色變,視法為不祥之物。漢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時,對秦朝的「法治」進行了尖銳的批判,儒家思想因此而復活,「禮治」自漢代起便成為統治者的立國之本。

從此,是實行「禮治」,還是實行「法治」,成了中國古代聖主與昏君、廉吏與**的分水嶺。除秦朝以外,中國歷史上再也沒有任何一個王朝敢公開標榜「以法治國」,法治在中國的命運也就顯得異常坎坷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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