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性規定和意義

2021-05-18 22:31:41 字數 5635 閱讀 3259

1樓:陽陽陽得意哈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2樓:淮安浙江人

這又是法理方面的,我來試試,只當自己考自己了

1、憲法中的保障性規定,這個學界有統一的定義嗎?爭論很多的,我們是否可以定義為:憲法中關於公民權利以及通過規範和限制公共權力,要求國家機關保證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的所有規定的總和。

2、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性規定有很多了,僅以國家機關按憲法的要求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方面舉例說明:受教育權、勞動權:**創造條件或提供機會來保障、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平等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提供積極的法律保護、人身自由權、宗教信仰權利。

詳細的內容,你可以看看憲法的具體規定。

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居於首要地位,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憲法規定公民權利的意義,就在於國家通過憲法這一根本**,對公民權利以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作出明確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看:

1、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2、憲法規範和限制公共權力;3、國家機關按憲法的要求保證公民權利的實現;4、構建了以憲法為核心的公民權利保障體系。

憲法通過規範國家權利的正確行使從而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實現:憲法不但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還規定國家機關保護公民權利的任務,使公民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憲法規範和限制公共權力:國家權利來自於人民,凡不是由公民政治權利授予的權利都不是合法權利,公民通過憲法規定享受所賦予的權利,同時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必須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利保障與維護公民的權利。

在構建以憲法為核心的公民權利保障體系上:①立法保障:立法機關制定和完善各種法律法規,使公民在保護自身權益中有法可依;②司法保障:

完善律師制度,法官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4、你說的 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有什麼弊端 ?我換個角度來作一闡述:

憲法的規定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其真正實現,有賴方方面面的努力和不斷完善。

例如在現實生活中,當公民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司法保障或保障不力,那麼這種司法保障機制就必須進行檢討、革新。因為當被視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的司法無力阻止這種侵害行為發生時,公民權利的實現就難有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就被擱置起來。

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的實現不是一個簡單的憲法問題,憲法對公民人身權利的賦予只是公民享有人身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並不意味著這種權利就能自然實現,從法定權利到實現權利轉化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以上論述,供你參考

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有哪些

3樓:enjoy梅花

憲法對公民的保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4樓: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5樓:人文漫步者

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主要包括有形詞,有機會自由,言論自由等等,一些涉及個人自由的問題。

6樓:徐振亮律師

憲法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為公權力的行使劃定了界限。

公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但有少數**並沒有敬畏公權力、尊重人民,如果不對其進行約束,就會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在限制公權力方面,憲法發揮著重要作用,規定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執行規則,併為公權力設定了多種有效的監督機制。

此外,憲法還通過列舉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對公權力進行限制,公民權利的邊界就是公權力止步的地方。

憲法規定了公權力機關對人權的積極保障義務。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公權力機關的首要目標,也是其擁有和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因此,憲法不但禁止公權力機關侵犯公民的權利,而且規定其應當履行對公民權利的積極保障義務。

有權必有責,憲法授予公權力機關的權力既不能被濫用,也不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怠於行使。也就是說,憲法不但要讓公民權利免遭侵害,還要為公民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比如,憲法第42條就規定: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憲法劃定了公民基本權利行使的邊界。與權力相應,公民的基本權利也不能任意行使。憲法第51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通過該條規定,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進行了必要的限制。比如,憲法賦予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但是公民的言論一旦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提供支援。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5條規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因此,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障,直接關係到其他法律對公民具體權利的確認和保障。要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憲法在法治體系中的至上地位。

參考資料

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是什麼??急急急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 示威的自由。政法權利 民法通則 第五條 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民事權利 刑法 第20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公務員權利義務與公民權利義務的關係

樓上寫的真是好啊,可是能達到的有一個嗎?正確理解公務員的權利是我們做為公民應該瞭解的,當然這個權利公務員比我們瞭解.至於義務.我不知道,估計他們更不知道 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公務員的基本權利義務,是公務員普遍和根本的法律義務和權利,是形成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公職法律關係的基礎,是公務員在法律地位上...

有律師麼?或者懂公民權益的進來幫下忙

從過程分析,只能說明你們那裡對身份登記做了更多工作,採集無疑是一種好資料,方便刑事偵查,不能認為針對你個人侵權。我認為你應該支援。只是工作作風不好,也不給你解釋。你肯定沒問題,否則拿不拿身份證都不會讓你走。當然再去可以問清楚原因,他們不答就問所長。1 派出所這樣做不合理。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