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什麼?

2021-03-04 09:14:43 字數 5916 閱讀 5914

1樓:搜虎哈哈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具體含義如下:

1.從定義上來看:

(1)法律具有指導作用。無論是明確的指導還是無限期的指導,它都為人們提供了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在頒佈新法律之前,新法律沒有提供既定的行為模式。

(2)因此,頒佈後的新法律不能根據模型指導前人的行為。換句話說,新法律頒佈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根據當時的法律進行調整。

(3)此外,法律還具有**效應,即由於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行為的法律後果。然而,未釋出的法律並未由人們預見,自然也無法發揮任何作用。因此,新法律不具追溯力。

2.該原則的具體表現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國家不能用現行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用現行的法律來懲罰當時合法的人們過去的行為。從而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和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保護人們所期望的信賴利益。

3.現代國家一般遵循的原則

(1)首先是「法不追溯」的原則,即國家不能使用現行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基於人們從事某種合法行為的事實。時間但現在似乎是非法的。法律懲罰他們。

許多學者認為「法律不追溯」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2)其次,作為「法不追溯」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也認為法律規範的有效性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即所謂的「有利可追溯」原則。在我們的國家法律中,有利的可追溯原則反映在過去行為或關係在當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但根據現行法律是合法的,則在對所有人都有益的情況下。

(3)有關各方應該按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予以保護。在我國的刑法中,「有利的可追溯」被表達為「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律原則上不追溯,但新法律並不認為屬於犯罪或只受到較輕處罰的,採用新法律衡量。

拓展資料:

1.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3.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刑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4.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

2樓:胡能聰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2023年憲法規定:

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

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拓展資料

法不溯及既往的歷史發展

法不溯及既往作為基本理念和法律原則歷史悠久,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法諺「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美國新自然法學家富勒在考察法的內在道德時,曾提出著名的八個條件,其中之一即法不溯及既往,並且認為倘若對其完全違背,就使法律根本不存在。儘管理論上已達成相當共識,但是,中外法史上都不乏溯及既往的立法實踐,尤其在**時期,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是實施重典的必然手段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希特勒就曾經用追溯既往的法律野蠻**猶太人。

法不溯及既往在國內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4條前段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憲法性法律檔案中規定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是第一次將溯及既往這一學術概念作為法律概念使用。

法不溯及既往在西方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不僅取得理論上的共識,也成為不少國家成文法的規定。

《我國刑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研究》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國家立法法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已經是我國立法法已經明確的問題,就是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溯及既往,就是說一個法律對於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沒有法律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兩層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機關(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等)原則上不得制訂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規範;二是適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將法律規範溯及適用。

「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國家應充分保障公民的信賴利益,也就是要求國家不得對已完結的事實重新作出對公民不利的法律評價,這是對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約束,具有憲法原則的性質。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4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地將,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刑法中,如果對當事人有利,法律就可以溯及既往。

5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就是新的法律頒佈實施後,對於以前已經發生的行為及後果,按照新法規定若也是不合規定的,那麼就不再追究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現在的法管不著法公佈前的事情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什麼?

7樓:七臺河李陽平

法無溯及力的原則,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當前

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當前是違法的行為。以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保護人們期待的信賴利益。

法律具有指引、規範、調整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佈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佈後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規範或調整。換句話說,新法頒佈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

8樓:樂觀的靚哥哥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2023年憲法規定:

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

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佈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佈後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

換句話說,新法頒佈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另外,法還具有**作用,即憑藉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未頒佈的法,並不為人們預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現代國家一般通行的原則有兩個: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但是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當前的法律處罰他們。不少學者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其次,作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同時還認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的適用於既往行為,即所謂的「有利追溯」原則。在我國民法當中,有利追溯的原則體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者關係在行為時並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但依照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與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在我國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現為「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律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

9樓:匿名使用者

這類問題都是要放在環境下的,其實就是說新的法律規定不對以前的事情進行追究。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否矛盾呢?

10樓:篤定資源

不矛盾,兩者適用情況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

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舉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做了a事件,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2.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2023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因為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擴充套件內容:

新法、舊法適用的法理依據:

新舊法的區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時間為標準確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先生效的,我們稱之為先法或舊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後生效的,我們稱之為新法或後法。

一切法律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關係狀況制定的,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法律規範也需要不斷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許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舊法律,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規定,有些法律規範被明確宣佈廢止,有的沒有明確。

11樓:季晴

不矛盾。理由如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要求新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而新法優於舊法,是針對同一案件有不同法則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

拓展資料

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過去賣東西和現在賣東西,現在按新規定)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08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法律不溯及既往: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以前的事)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例如: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可以這樣理解,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中,實體從舊即體現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程式從新即體現了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生效,舊法廢止。需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法的適用原則上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實體從舊,程式從新」;新法不能用於處理舊的事情即「法不溯及既往」;不能要求過去的人遵守未來還沒有制定的法。

法不溯及既往有三項例外: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且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統一出臺的稅收政策,由下級機關就個別標準作出規定,造成個別標準溯及既往;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

新法生效,舊法仍有效,但新舊法部分規定不一致。既要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針對舊事),也要考慮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針對新事)。

新法優於舊法,但如果新法有除外規定的,仍適用除外範圍內的舊法。此外,下位的新法不具有廢止上位的舊法的效力。

《行政強制法》中的規範基本上屬於程式法,因此,按照「實體從舊,程式從新」規則,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展行政強制活動一律適用該法,而不論查處違法行為發生在何時。

《行政強制法》相對於《稅收徵管法》而言屬於新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行政強制法》也應優先於《稅收徵管法》適用,兩者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適用《行政強制法》。除非《行政強制法》本身有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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