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腎的法律問題捐腎的法律問題

2021-03-05 09:18:28 字數 5188 閱讀 8947

1樓:匿名使用者

???????救自己的母親有什麼可行不可行的?這個是你該做的事,沒什麼可商量的餘地。

除非你是個不孝子,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只不過孩子未成年,是否適合做手術需要醫院去定奪。如果我媽病了,要什麼就拿什麼,我不在乎。

2樓:匿名使用者

97年10月出生,現在還是未成年,正常情況下是無法捐腎的。不過實踐中是可以做到的,有很多醫院都違規操作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在各家醫院過倫理委員會,醫院的倫理委員會認為可以,才能夠進行手術。2023年出生,現在才16歲,估計不行的。

4樓:鄭長柱律師

從法律角度看不可行。因為97年10月出生的孩子還是未成年人,即使他自己願意,這種重大的民事行為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效;父母作為監護人,一般的民事行為可以作為法定**人代為行使,但是在**過程中必須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因此,對於捐腎救母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從道義上來說,捐腎救母是值得稱頌的,但畢竟捐腎後對人的身體健康還是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即使孩子有這份孝心,作為成年的母親也不該同意。

5樓:啊a暗暗

97年還沒成年啊,不能捐

健康人無償捐獻腎臟的基本法律條件是什麼?

6樓:dc_霜之哀傷

根據《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章 捐獻器官的獲取

第四條 獲取捐獻器官,應當在捐獻人死亡後進行。

第五條 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症醫學科醫師及**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

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必須由opo按照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實施。opo的有關管理規範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另行制訂。

第六條 opo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其服務範圍內的潛在捐獻人進行相關醫學評估;

(二)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與捐獻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簡稱近親屬)簽訂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人體器官捐獻合法性檔案;

(三)維護捐獻器官的功能;

(四)將潛在捐獻人、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臨床資料和合法性檔案錄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器官分配系統);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統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

(六)獲取、儲存、運送捐獻器官,並按照器官分配系統的分配結果與獲得該器官的人體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簡稱等待者)所在的具備人體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以下簡稱移植醫院)進行捐獻器官的交接確認;

(七)對捐獻人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並參與緬懷和慰問工作;

(八)保護捐獻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個人資訊,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九)組織其服務範圍內醫療機構的相關醫務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協助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進行定期的培訓和考核,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研究;

(十)向社會公眾提供人體器官捐獻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等。

第七條 opo必須組建具備專門技術和資質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制訂潛在捐獻人識別與篩選醫學標準,建立標準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技術規範,配備專業人員和裝置,以確保獲取器官的質量。

第八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並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工作的執業醫師;

(二)具有高等學校護理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並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臨床護理活動的註冊**。

第九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其服務範圍內醫療機構的相關醫務人員提供人體器官捐獻專業教育與培訓;

(二)發現識別潛在捐獻人,收集臨床資訊,協助opo的醫學專家進行相關醫學評估;

(三)向捐獻人及其近親屬講解人體器官捐獻法規政策及捐獻流程,代表opo與捐獻人或其近親屬簽署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四)協助維護捐獻器官的功能;

(五)組織協調捐獻器官獲取與運送的工作安排,見證捐獻器官獲取全過程,核實和記錄獲取的人體器官型別及數量;

(六)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7日內,向捐獻人近親屬通報捐獻結果。

擴充套件資料

《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十一條 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及時公佈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各opo名單和服務範圍,以及經考核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縣級以上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一)未嚴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式進行死亡判定的;

(二)違背公民生前意願獲取其屍體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違背其近親屬意願獲取其屍體器官的;

(三)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分配捐獻器官的;

(四)未執行器官分配結果的;

(五)偽造醫學資料,騙取捐獻器官的;

(六)opo在服務範圍外獲取捐獻器官的;

(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的;

(八)涉嫌買賣捐獻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捐獻器官有關活動的;

(九)其他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直系親屬 捐腎的條件:自願捐腎,年齡在60歲以下,血常規、腎功能、肝功能、心臟、肺部等檢查全部正常,血型、配型與接受移植者相符。然後,經專門從事腎移植的專業醫生評價,認為捐腎者摘除一隻腎後,不影響正常的生活與工作,就可以為其捐腎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捐獻人體器官,必須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在各地的紅十字會辦理捐獻手續。

捐腎者提問有關醫院要求的法律程度

9樓:匿名使用者

《人體 器 官 移 植 條例》第八條捐 獻人 體 器 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 獻其人 體 器 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 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 體 器 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第十條活 體 器 官的接受人限於活 體 器 官捐 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 體 器 官 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根據《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進行活體 器 官 摘 取前,應當由本醫療機構人體器 官 移 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主持聽證,邀請醫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和活體 器 官 捐 贈者本人及其家屬參加,確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原則、是活 體 器 官 捐贈者本人真實意願、無 買 賣人 體 器 官或者變相買賣人 體 器 官後,方可進行活體 器 官 移 植。

上面的規定,第八條必須有行為能力,在民法中就是自己能為自己作主,你的所作所為附合法律規定,你父親簽字不是必須的。

無償捐腎為什麼要親屬關係才可以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活體器官接受人與捐獻人之間須是配偶關係、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的親情關係。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原因有:

(1)為了防範假冒親屬關係而實施地下買賣器官行為。法律禁止器官買賣,想從不相關的人身上買一個腎臟是違法的;我國目前的法律也不允許朋友或其他親屬捐獻活體腎臟。

(2)免疫排斥反應輕,移植腎存活率大大提高。腎移植後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排斥反應,親屬間血源最近,往往組織配型好,移植後排斥發生率低而輕,這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排斥這一主要問題,致使移植腎近期和遠期存活率都高,移植效果一般都要比屍體腎移植好。

(3)節省費用。由於腎臟***、排斥反應發生率低而輕,使得手術後併發症大大減少,**相應順利,因此在術後用藥、檢查和護理等多個環節上可節省許多開支,一般可為患者省下1/3以上的費用

(4)進一步密切親屬關係,使患者更為重視和愛護來之不易的腎臟,同時亦有利於在全社會提倡勇於奉獻、樂於助人的良好風尚。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

做腎移植手術都要好幾萬。

而且病患可能會腎排斥。

總之,無論是腎衰歇,還是尿毒症,都是很煎熬的病。

12樓:顛倒了的我

當然是這樣的,如果不是親屬,人自身的免疫系統會排斥外來細胞,捐了也沒用。如果是親屬,細胞的dna比較相近,有很大可能不排斥。

1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人體有排異能力,稱為抗體,有保護人體做用,切每人的都不同,親屬的只是比較接近,人體排異現象不太明顯。如果身體把移植體當作外來入侵物,就會對其攻擊,當然移植就不能成功了。

法律規定捐獻腎的年齡到多少歲

14樓:泥博士i矽藻泥

法律規定捐獻腎的年齡:原則上是直系親屬 捐腎的條件:自願捐腎,年齡在60歲以下,血常規、腎功能、肝功能、心臟、肺部等檢查全部正常,血型、配型與接受移植者相符。

然後,經專門從事腎移植的專業醫生評價,認為捐腎者摘除一隻腎後,不影響正常的生活與工作,就可以為其捐腎了。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第19條第二款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摘取活體器官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二)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願、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之間關係的證明材料。

具體實踐中,這些證明材料需到當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15樓:儒雅的小肥玲

法律規定捐獻腎的年齡最大到60歲,根據有關規定自願捐腎,只要血常規、腎功能、肝功能、心臟、肺部等檢查全部正常,血型、配型與接受移植者相符並經專門從事腎移植的專業醫生評價,認為捐腎者摘除一隻腎後,不影響正常的生活與工作即可。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第19條第二款規定: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願、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之間關係的證明材料。具體實踐中,這些證明材料需到當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法律問題啊,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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