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人在外面出軌又有孩子算不算重婚罪啊

2021-04-03 02:53:08 字數 6335 閱讀 9432

1樓:大超love雪子

單純在在外出軌,即使第三者懷孕或生了孩子也不一定構成

重婚罪。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重婚罪證據

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錄影等、雙方發的親密簡訊等等證據都可。

2樓:找法網

如果只是出軌有孩子不會認定為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若是女方與別的男人有辦理結婚證、或者沒有辦理結婚證但是以夫妻的名義長期共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告女方重婚罪,與女方一起同居的那個男方需要負法律責任。

第二種,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所以,第二種情況是女方與別的男人一起生活僅是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不構成重婚罪。

所以不可以告女方重婚罪,且與女方一起同居那個男方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4樓:善

重婚罪是指在外面以夫妻名義進行生活的才算是重婚罪,如果只是女朋友是不算的,只是出軌。

5樓:思語新竹

已婚男人在外面出軌,又有了孩子,這應該算是犯了重婚罪。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證據,算重婚罪

7樓:月光下的一抹白

不算,只有二次結婚才算重婚

8樓:wsy莫念瀟湘

你說了,有老婆了有孩子了還在外面亂,肯定是重婚罪了

已婚男人在外面跟別的女人有了孩子這算犯從婚罪嗎?

9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法律上規定的是重婚罪,這個罪名需要已婚的男子與外面的女人也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這個相對來說比較難取證,但主要問題在於並不是說外面有孩子就認定重婚罪

10樓:楠楠楠_寶貝兒

當然不算,最多算人品有問題,算出軌,除非他再跟別的女人結婚,不過貌似那樣也結不了

11樓:

這個不算重婚啊,他只是生了孩子,他沒有跟其他女人結婚啊。

12樓:超級海星霸王

根據婚姻法134條規定屬重婚罪

13樓:卻

首先重婚罪,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個相對來說比較難取證,但主要問題在於並不是說外面有孩子就認定重婚罪,而是要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6081219

一已婚男人和別的女人在外面生了個孩子是否構成重婚罪 或者算不算有婚外同居行為

14樓:匿名使用者

已婚是指有事實婚姻 其間和別的女的生孩子 已經是婚外同居了 如果沒有事實證明 【就是結婚證】確有兩次婚姻 那就難說有重婚罪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結婚怎麼bai叫重婚呢 也不能du說是在外同居 因為沒zhi證據 再說了 這隻能dao是民事專責任 也不能夠成罪名 最多受到

屬譴責 也有可能是他結婚前不小心犯下的錯 導致現在要付責任 如果他愛你就不會跟你提出離婚 你也愛他就不要再追究了 如果他不愛你了提出離婚 你就放棄吧 強扭的瓜不甜 乘還年輕就開始下一段幸福生活吧

16樓:我愛黑方

認定重婚,關鍵copy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這個情況是民事責任 不是犯罪 但是如果掌握證據 則可以提出離婚賠償

17樓:淹死類**

lz你好,像這樣的bai情況du你就不需要問了,直zhi接決定可判重婚罪!

dao3樓說的我不同意,內因為不管那個已經生容了孩子的女人結不結婚,他們已經成為事實婚姻,並且有了孩子。這一點在法律上能夠找到。你還可以查一下事實婚姻是什麼。

18樓:喜歡鍋

已經構成了重婚罪,只是在於他的原配告不告他了.

19樓:琴心劍膽

你只要有證據證明他在外面和其他的女人同居他就已經構成重婚的了,更別說生有小孩。

20樓:匿名使用者

看具體情況了,如果合法妻子已離散多年或雙方已協議分居,就不算,其他的就算了

2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觸犯法律,你要是追究的話只能是離婚的結果,最多法院判財產你會多點。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 建議你查一下有關的法律,只能是民事責任,夠不成什麼罪名,只能讓他受到良心的譴責

23樓:單身快樂男

白撿個兒子,不要白不要,何必把事情弄那麼複雜呢

一個已婚的男人在外面又跟另一個未婚女人生了一個孩子,而這個男的並未離婚,這算重婚罪嗎?

24樓:廖明明

重婚罪與非罪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姘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婚男與未婚女是以夫妻名義或者在外人看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都是構成重婚罪的。

關於孩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與就是說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子女撫養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子女撫養權益。

25樓:五年後的之後

不一定。如果雙方並沒有以夫妻關係同居或者領取結婚證,則不可以算重婚,或者只是***或婚外情。既然是孩子的父親,男方的撫養條件優於那女人,男人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

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

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犯罪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擴充套件資料: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後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祕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

通姦、婚外戀都屬於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事實婚姻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重婚罪的界定,據此,重婚罪有兩種情況,是本人無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名副其實的重婚,對本人來說並不構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成為重婚罪的共犯。

當然,相婚者在不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結婚並不構成重婚。堅持對包括雙重事實婚姻在內的各類事實婚姻均應治罪的認識,現階段還有其實情考慮:其一,事實婚姻在廣大農村還是較普遍的現象,尤其是在經濟文化落後的邊遠山區,事實婚姻佔有很高的比例。

事實重婚是敗壞社會風尚的最嚴重的汙染之一,如果法律對事實重婚不予打擊,無疑是對毒化社會風氣的行徑的容忍與放縱。其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發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其中一些思想意識不健康的人便飽暖思淫慾。有的棄家別子,

另尋他歡,包二奶現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論,會更加嚴重地衝擊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其三,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考慮,離婚、重婚使婦女、兒童無家可歸,更不利於對兒童的教育。

如果已婚男人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在外面又和兩個女人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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