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辦理入職上班兩天以後沒有辦離職就不去上班了,那樣算不算是

2021-04-17 15:12:45 字數 4033 閱讀 2330

1樓:匿名使用者

曠式三天公司已經是當員工自動離職了,你才上班兩天在試用期不是正式員工,你根本不用擔心另一個公司入職會有什麼問題,以前我在一個公司,也有很多員工都是進公司沒幾天就自動離職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對的,根據你的描述,既然合同上寫著,無理由礦工3天,算自動離職,那公司內就會按照這個辦理的容。但是你要確定公司給沒給你辦理勞動備案什麼的,如果辦理了,你還需要找原單位要一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新單位籤合同需要出示的。

3樓:李俊

如果是外派合同的話,沒事,如果是正式工,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申請離職了但是沒有去辦理離職手續算不算離職了

4樓:l一

離職手續沒辦好不算離職,這種情況下離開屬於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樓:想哭想瘋想遺忘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手續辦理:

1、在這一個月期間,儘快的把本單位的特殊事項辦理乾淨。比如借出物品的歸還,工作的交接。

2、如果在此期間單位人事能幫你辦理檔案的事宜是最好的。可以提前預約做下面的事。

1).讓人事幫忙檢查檔案,最主要的是各個時期的資料。千萬查清楚,比如大學畢業時的派遣證,工作中的職稱評定資料。

如果少了有需要補的儘快辦理。還有就是檔案的裝訂(有的人才只接收裝訂好的,未裝訂的他們不收)。

2).查詢一下公積金賬戶,到單位管公積金的部門。問清楚你們單位公積金是國管的還是市管的。開具相應的賬戶資料。上面的準備工作做好了,進入實際的離職操作階段。

1).通知單位管保險的部門,停掉本月之後的保險。並且去新的單位管保險的部門提供身份證和醫療藍本。把保險續上。

2).去新單位人事部門開檔案的提檔函,如果單位沒有檔案的保管權。問清檔案都放在什麼人才。

如果單位不管檔案的事。就近找一個人才。人才都有保管檔案的業務。

同樣去開提檔函。然後回本單位提取檔案,並按提檔函上的日期規定(生育證明,工資證明),送回新單位。

3).去新單位問清公積金是國管還是市管。開具相應的賬戶資料。

回原單位將現在的公積金做轉出。問清多長時間能轉完,然後讓新單位查賬戶是否已經轉過來。上面的全部完成後問清原單位還有什麼特殊手續。

最後開具離職證明。拿著離職證明就可以去新單位報到了。

6樓:沐沐墨殤

1、如員工遞交辭職申請至今已經超過三十日,可視為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在員工遞交辭職申請的三十日後自然解除,但在這三十日內,員工如未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工作,可在該三十日的工資範圍內按規章制度辦理;2、如員工遞交辭職申請至今尚未超過三十日,則目前員工與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您可以現在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也可以等三十日後自動解除勞動關係;3、員工的社保關係等的解除,仍需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如因用人單位不辦理給員工造成損失的,仍可能引發糾紛,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完善離職制度,無論員工是否要求,仍按程式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理據: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員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情況下,如您為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可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就其解除勞動合同一事達成了一致,如您未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就解除勞動合同一事未達成一致。

7樓:匿名使用者

僅提交申請,未辦理解除合同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解除合同有三種 途徑: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因為這30天是供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的期限,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三、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現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申請離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只是遞交了申請,未經用人單位同意,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即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樓:用q戶名

算離職。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不你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9樓:帖秋梵藹

首先你提供離職單了,所以公司不算開除。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單,你都說了是申請了,所以還有涉及到公司要批准的。所謂離職是雙方協商才要定下來離職日期。

因為涉及到交接問題,根據你的工作性質和交接時間的需要,由公司定離職時間的。你提出離職申請的那一天開始就是表決你要走了呀,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是為了方便工作的交接和一些手續方面的事,總不能你說我明天就走,公司就得明天馬上讓你走啊,你要理解一下公司,而且都要離職了,幹嘛要搞的那麼僵呢,凡是都要協商才好。你不去辦理離職手續,但是離職單還是會生效的,因為你簽字了呀。

更何況你不去辦理這些手續你的保險呢,你的工資呢,你的檔案呢?所以還是配合公司做好最後的交接和手續吧。

10樓:

有知道的嗎?大家幫幫忙知道的說一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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