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欺詐 脅迫 乘人之危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何理解?

2021-04-19 03:53:59 字數 3478 閱讀 3441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

bai》第54條的規du定,因欺詐而zhi訂立的合同,如果dao不損害國家利回益的,不屬於無答效合同,而應當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或無效民事行為;

(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偽造一個東西讓一富翁誤認為你是他的私生子,然後就把財產贈與你了~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何理解?

3樓:匿名使用者

1、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比如甲對乙說「你免除了我的5000元債務,我就把手上這枚價值8000元的戒指送給你」,乙於是向甲做出了債務免除的意思表示(單方民事行為),甲將戒指給了乙,但乙經過鑑定,這枚戒指是假的,價值只有50元。這種情形下,乙之前做出的債務免除行為就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2、因乘人之危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比如甲掉到河裡,碰巧其債務人乙在岸邊,乙就對甲說,「如果你免除了我的債務,我就救你上來」,甲無奈,只得答應「好,我免除你的債務」,該債務免除行為就是因乘人之危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比如,甲到乙家裡,舉起一個名貴的古董對乙說:「你要是不免除我的債務,我就把你的古董砸了。」乙無奈,只能答應,「好,我免除您的債務」,該債務免除行為就是因為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與因欺詐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有什麼區別嗎?

4樓:一如既往

從法律效力上,bai因欺詐、脅迫和

du乘人zhi

之危做出的單方民事行

dao為應屬

版無效,比如甲掉進河裡,正權好遇債務人乙路過,甲求救,乙說只要你免除我5萬元債務,我就拉你上來,甲無奈,答應免除債務,免除債務屬單方行為,因此,屬無效。因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做出簽訂的合同,屬雙方的民事行為,因為涉及到他人利益,不能一概無效,賦予了相對人選擇權(即行使撤銷權、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法律不能強行干涉……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屬於bai

雙方當事人合意。一du方提供虛假情況、隱瞞zhi事實真相dao而讓對方信以為真,和其籤回

訂合同。類似答於詐騙,欺詐的結果是受欺詐方心甘情願接受了欺詐事實簽訂了合同。

二、單方法律行為只需行為人單方行為即可成立。典型的單方行為比如遺囑、追認。拿追認舉例:

甲無權**人實施無權**行為,第三人要求被**人對該無權**行為進行追認,為了得到其追認,第三人對被**人進行了欺詐,被**人據此進行追認。

三、二者的法律效果在民事領域都屬於可撤銷行為。

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與強拿硬要的區別?

6樓:不服pk上帝

1、欺詐而實施的來單方民事行為。

比如甲自對乙說「你免除了我的5000元債務,我就把手上這枚價值8000元的戒指送給你」,乙於是向甲做出了債務免除的意思表示(單方民事行為),甲將戒指給了乙,但乙經過鑑定,這枚戒指是假的,價值只有50元。這種情形下,乙之前做出的債務免除行為就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2、因乘人之危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比如甲掉到河裡,碰巧其債務人乙在岸邊,乙就對甲說,「如果你免除了我的債務,我就救你上來」,甲無奈,只得答應「好,我免除你的債務」,該債務免除行為就是因乘人之危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比如,甲到乙家裡,舉起一個名貴的古董對乙說:「你要是不免除我的債務,我就把你的古董砸了。」乙無奈,只能答應,「好,我免除您的債務」,該債務免除行為就是因為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有本質的區別,脅迫是威逼利誘。

受欺詐、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對嗎?

8樓:蘇州樑律師

你好,受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無效是對的。

一、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欺詐的構成條件為:

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即將欺詐故意表示於外部。這要求欺詐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的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屬欺詐。

欺詐的具體表現為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事實、歪曲真實事實三種情形。沉默也可以構成欺詐,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義務。

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這種主觀上的故意涉及兩個方面: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的故意;使相對人基於錯誤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詐方做出意思表示。雖然欺詐方有故意行為,並使得受欺詐方陷入錯誤認識,但是最後受欺詐方沒有做出意思表示,則欺詐當然沒有成立。

但是如果受欺詐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則欺詐人是否通過欺詐獲得利益,或使受欺詐方受有損失,對欺詐的構成不產生影響。

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因為欺詐造成的錯誤造成。如果欺詐方有欺詐行為,但是相對人並沒有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則不構成欺詐。

根據《合同法》第54 條的規定,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屬於無效合同,而應當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或無效民事行為;(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二、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亦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這種民事行為的特徵在於:

1.脅迫一方具體實施了脅迫行為。既然為脅迫行為,一定有脅迫人的預告危險,使得他人陷於恐懼的行為。

對於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須是相對人,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對於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對於脅迫行為的理解,不要求該脅迫行為客觀上是否可能實現。

如對於迷信者宣告將受神的懲罰,亦屬脅迫行為。

2.脅迫一方的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此種故意分兩個層次:使相對人陷於恐懼的故意;使相對人基於這種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民事行為。這一要件實際上包含多個要素:

首先受脅迫方因為脅迫人的脅迫而陷於恐懼;受脅迫方因為這個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9樓:記憶聖光

這其實是個誤區。受欺詐,脅迫行為是可撤銷行為,非無效民事行為。雖然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以上兩種行為是無效行為。但是《合同法》54條第2款予以了修改,請提問人自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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