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對方自願給了幾千塊錢分手了要還錢嗎

2021-04-24 04:55:54 字數 6320 閱讀 2104

1樓:匿名使用者

要就給,不要就算了。既然是主動給的,要證明他很小氣,或者感情不夠。不要你要是給反而他會覺得你是在鄙視他,甚至他會想你之前對他沒有感情。

2樓:踏空安

我家鄉這裡有潛規則的,女方提分手要還的男方不同意就不還了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3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5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6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7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談戀愛期間分手,女方需不需要還錢?

9樓:哈哈呸哼

看談戀愛期間的花費怎麼樣的 如果是兩人一起吃喝的話我覺得不用 還有就是有沒有給女方買比較貴重的物品 如果有 就把貴重物品退還或者折現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別人介紹的相親物件,而是自由戀愛的話,花了男生的錢那都版是你情我願的事,權我覺得不需要還錢,如果連這個錢都要還那男生也不是什麼好男生哦!但是如果是別人介紹的用了錢還是需要把錢還給別人的!因為女生如果不喜歡就不要花別人的錢。

11樓:生活的原動力就是開心

談戀愛期間如果是男方自願花費在女方身上的,屬於贈予不需要還錢。如果是女方借的錢,那就是債務問題,需要歸還。

12樓:金玉鎖清秋

這個從法bai

律層面說不需要,這

du屬於你情我願的贈與zhi

關係。從個人感情dao說,如專果女方覺得虧欠你,想還你屬就還了,不想還就不還。從投資的角度講,屬於失敗的投資,你對女方投資是想得到某些東西,但是沒得到,所以心理不平衡。

但是有句話咋說的—⌯'ㅅ'⌯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來,如果她本來就不愛你,還偷自偷劈腿,甜言蜜語騙你交往花錢然後再主動跟你分手,就該還。你之前就要收集她劈腿證據,然後她不還你就告訴她現男友和她身邊的人,女生的名聲可比錢重要多了,她不自重就要承擔風險。如果錢都是你自願給的,那麼你沒理,鬧大了你顏面掃地。

14樓:匿名使用者

談戀愛期間分手女方不需要還錢,因為都是你,你自願給女方花的。

15樓:嘚兒

戀愛期間花的

bai錢誰又能說得清楚

du,有些還是雙方共同花zhi的,而且是你情dao我願的專,像熱戀期間送一些禮物,肯定屬女方也會回贈你禮物,不過如果真的是女方以借錢的名義,問你借的一定數額的錢,你是可以要的,畢竟誰掙錢都不容易。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還錢,因為一切都是自願給對方買的東西或者錢,不是對方跟你要錢,所以分手也無須還錢。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如果是以借的名義給她的,比如能拿出借錢的證據,就要還,否則不需要還。

18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吧,如果是戀愛期間借對方的錢,那麼肯定是有借有還的,要不然往後產生麻煩。如果是對方自願在你身上話的錢,對方是因為喜歡你而花的錢,那就不用還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談戀愛期間講究自由,你情我願的,又不是像籤合同或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

20樓:1111小瓜

還錢?男方需要還倒是真的。

21樓:六哲歸來

男人應該大量一點。。。。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

22樓:甘肅萬通汽車學校

法律上沒有借條就不用還,道德上是你主動給的憑什麼要還。

實際上,理所當然的不用還,不然的話,我去借幾個幾百萬來,想泡誰就泡誰反正分手了還可以要回來,是不是一分錢都不用花就泡遍全國的美女呢?

23樓:泅藍青春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方得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我認為不應該還兩個人在處物件的時候,是你自願討好女方,給你放到前,那是要不回來的,如果是他從你借的很多錢吶,是可以要回來的。這種情況你是主動給女方的,是要不回來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還個毛,當初裝大方,目的不是很明確嘛。

25樓:

從法律上來說,可以直接解除關係。但是現實情感因素的存在,所以只好當面說清楚了,如果實在不行的話,就自己一走了之吧。

26樓:風之戀語

性生活男女都需要是應該平等的,法律上不支援**易,**易也是違法的,但是戀愛中即使是贈予的財物,當數額較大時從法律上來說也是要還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來說沒借條的,或者沒法認定的,比如一起吃飯啦,買些小東西了是不用還的,大的東西買房買車記錄很明確是可以認定的。但關鍵有些個傢伙是不**的。遇上比較惡的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

28樓:肝好勝員

第八十回:美香菱屈受貪夫棒,王道士胡謅妒婦方

分手後,要求對方還錢,應該麼?

2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你寫的是「欠」字吧!那就不是給的咯,那就應該把屬於你的東西拿回來!假如是你送給她的那就沒有必要拿回來了!!不然他就更加肯定了她和你分手是對的了!!!!

30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該了,既然分手了,一切就應該清清楚楚的,不要搞的不明不白的。

3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要回來,感情上分離,經濟上要分清,

3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o(∩_∩)o不應該 既然分手了 就應該讓對方覺得自己不在乎他的一切

33樓:匿名使用者

借的錢,就應該要回來。

34樓:匿名使用者

很高興為您回答。

愛是無償的付出,是心甘情願的幫助,是彼此心靈的感應,既然選擇了愛,就要真誠的對待它,珍惜它,在他(她)困難時予以支援,失敗時與以鼓勵,在他(她)開心時,一起快樂,悲傷時給他(她)安慰。而不是在擁有時無視它的存在,而在失去後才知道後悔莫及。愛一個人就要他(她)永遠幸福,做他(她)永遠的避風港,保護他(她),哪怕一丁點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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