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他人擔保妻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2021-05-19 02:36:23 字數 1970 閱讀 5143

1樓:此id已成大爺

沒有連帶責任,具體如下:

1、根據法律原理相關規定,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2、《擔保法》等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3、因此,在標題所述的情況下,其丈夫本人向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其丈夫本人承擔擔保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責任,其妻子無義務對債務人承擔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2樓:爵爺

我丈夫的朋友金某於年初向陳某借款30萬元,陳某要求必須有擔保人或擔保物,當時在場的我丈夫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字。後來金某投資不利無法還款,陳某多次催要無果,於是一紙訴狀將金某訴至法院,同時要求我和丈夫對30萬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我對丈夫提供擔保的事並不知情,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讀者 婭楠 婭楠讀者: 本案中的擔保之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需考慮你們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該債務是否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日常支出、家庭共同生產投資經營帶來了利益。 作為朋友之間的好意擔保一般是無償提供,如要證明擔保人在擔保過程中受益且用於家庭生活支出,需要債權人提供證據,如無法證明,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你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並不知情來看,你二人無共同舉債合意。陳某作為債權人須有證據證明你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是明知的、認可的,才能要求你承擔連帶責任。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法官 徐明明

3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根據法律原理相關規定,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2、《擔保法》等法律規定: 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3、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其丈夫個人為其擔保,只是其丈夫個人承擔保證替債務人償還債務責任,他妻子沒有義務為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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