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結婚我們的戶口已遷出,家裡的土地被人承包出去,我們有權利去上訴嗎

2021-05-12 21:20:27 字數 4003 閱讀 9780

1樓:奇趣的視界

土地是屬於國家的,個人只是承租權,在我國是沒有土地私有權的。既然你們的戶口已經轉出,那麼這份土地的承租人肯定會變更,就好比你們租了房,已經退租了,還有什麼理由提出要求?

本來自己有塊地,可以在上面合法地經營各種商業活動,你們主動放棄了。如今這塊地產生了效益,心有不甘,但再有不甘,你們已經失去了主張的權利。

2樓:

士地是國家所有。城市效區以外,農村耕地是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是子孫後代賴以生存保證,村民享有承包權,使用權,可以轉包他人權。你戶口己迀出,承包權自然放棄,建議你別去上訴。

3樓:晚霞夕照

土地屬於集體財產,你們的戶籍已經遷出,也就不屬於這個集體裡的人員了,換句話說你已經沒有權利使用這裡的土地了,所以,如果上訴,你肯定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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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像這種情況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現在中國的土地其實管理是比較亂的。有的地方人已經去世好幾十年了。

還有徒弟。有的地方結婚生子十多年了,也分不到土地。所以說我國的土地制度。

是沒有很好的法律條文依據的。大部分情況是地方村民委員會。制定土地的相關使用方法。

所以像你這種情況。如果是打官司的話,也不好確定。因為你的戶口已經走了,你已經不是這個村子裡面的人了。

所以說很難確定你打官司會贏。如果你們村的村民委員會確定了的事情,村民和村子是可以執行的。因為我們國家現在實行的是村民自治政策。

村民委員會就是一個。小機構。清理委員會確定了的事情就是可以執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最近剛發了土地證,上訴啥?

戶口已遷出 家裡的土地 房子還有繼承權嗎

6樓:匿名使用者

1、土地

需要判斷土地是否屬於死者的財產。若屬於死者的遺產,繼承人可以繼承,否則不能繼承。

一般來說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所以繼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權。

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2、房屋

房屋能否繼承與戶口無直接聯絡。房屋繼承根據遺囑確定。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父母百年後,你父母沒有立遺囑,他們的土地、房產由你們姐弟三人平分。

聽說的意思,你家應該在農村。因為你戶口已遷出村集體,因此,如果你繼承了房產,也不能過戶,只有使用權,你可以將這個房產賣給本村集體內的人,他們可以正常辦理過戶。對於土地,你也有繼承權,也只是使用權,不過等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結束後,這部分土村集體就會收回去分給其他集體成員。

8樓:匿名使用者

家裡的地是不可以的 因為是屬於村裡的集體土地是承包的 房子是可以繼承的

但是現在一般村裡的人不計較的話 你是可以有你一個人的地 前提是你在家發展

離家遠了你要地也是無用 對吧

9樓:漂流

地是集體就沒了吧,房子是你的父母的會有的。

戶口已經遷出去了家裡還有土地嗎

10樓:

結婚時戶口一直在家沒有遷出去,原有的土地承包關係依然不變,承包合同關係繼續有效,土地被徵用,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款!

村幹部說法錯誤!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索要賠償款!

女方結婚後戶口沒有遷出,村裡卻要把地去掉,合理嗎?

11樓:圈圈

村裡的做方是否合理的,要看該已婚婦女在婚入地居住是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如果已經再次取得承包地,則婚出地村委會有權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有的婦女在孃家這邊有戶口並分到了土地,但結婚後在婆家那邊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擁有了兩份承包地,這種情況下村委會就有權收回承包地。

一、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村民棄耕拋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處理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中規定了承包方的三種法定義務,其中第(三)項義務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芫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對於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是農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村土地承包者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發包。

二,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2023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後,村集體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戶發生了遷移,有的遷到小城鎮,有的遷到大城市,有的將戶口也遷走轉為非農業,有的只是人遷走了但戶口沒遷走,還有的是舉家遷,有的只是部分成員遷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冰凍期民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說,當符合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條件時,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只要承包經營戶中有人未遷出就不能收地,只要舉家遷入的是未設區的城市的也不能收地,雖然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但戶口沒遷出的也不能收地,因此村委會收地要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職權,侵害村民的利益。

三,當承包戶中發生「絕戶」的情況,村委會可以收地。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戶為單位,在本輪承包期內「生不添、死不減」。而當承包經營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了,有的死亡了,戶中已無成員時,也就是「絕戶」 情況發生時,村委會有權將土地收回。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而當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有的因死亡戶口被登出時,該戶中已無成員存在就是「絕戶」,不能再成為承包主體與村委會保持合同關係,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另行發包。

四,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當婦女結婚後在兩地都取得了承包地時,不論是婚出地村委會還是婚入地村委會都有權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權退回一份承包地,但退回哪份承包地承包方具有選擇權。

五,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法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式和相關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村委會違法強行收地,然後說是村民自願交回的,因此在沒有承包方的書面申請,承包方又否認交回土地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是承包方自願交回土地。

除上述五種情況村委會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外,村委會收地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返還土地。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是戶口遷出 了,土地也不能去掉,因為現在的土地實行的是家庭土地聯產承包制,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來承包經營的,戶口在本家,那麼就任何人沒有權利收回土地。土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家庭成員的減少,不會影響家庭作為承包方而使承包土地減少!

法律依據: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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