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十年要離婚,所有東西怎麼分,結婚十年,如果離婚財產怎麼分?

2021-05-02 11:45:55 字數 5205 閱讀 4162

1樓:閒雲馬紅

我國《婚姻法》 第四章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另外,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水裡的火,您自己看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

2樓:

財產夫妻共同的要平分的。

建議諮詢下律師。

3樓:知道你就說

同意婧乖乖的觀點,我看他是不想和你離婚.都結婚十年了,該磨合的差不多了吧.我覺得你應該把你的不滿說出來,好好溝通一下.

離婚解決不了什麼問題.離婚的日子不比現在好過!勸你冷靜思考!

不要動不動就離婚!

4樓: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以上條款是《婚姻法》中關於財產確定的規定,結合你說的情況分析,如果房產是在結婚之前購買的,應當認為是一方婚前的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不應當算在夫妻在共同財產中。離婚時應當歸男方所有,如果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該房產的所有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至於房產是誰找人分的,在法律上並不能作為確定所有權的依據。

至於房內的其他物品,也應當按照婚姻法對財產的規定來確定,對於只屬於一方的財產如果沒有約定所有的,離婚時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對於屬於法律規定的夫妻的共同的財產的,離婚時可以達成約定,不能達成約定的由法院判決。

我國《婚姻法》並沒有關於結婚時的彩禮的規定,應當認為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是一種民事的贈與行為,贈與行為發生或即有法律效力,應當歸女方所有。關於離婚起訴的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都可以自願的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定位是平等的,並不存在對哪一方有利的說法

5樓:婧乖乖

他這樣做也許是想留下你的一種方法,

你應該是女性吧,

男人一般會認為在這樣的時候,女人不會放棄孩子還有一點東西,又不願意上告法院時,會妥協。

這也許是他想留下你的另一種方法

6樓:丹季雅

不要輕言離婚,我想你是受了很多委屈,沒有得到足夠的愛和回報,但為了孩子我勸你不要再提這兩個字,你看過嗎?有多少孩子因為父母離異身心倍受傷害,甚至性格扭曲。我勸你先讓自己安靜一段時間,理理頭緒,看看你們問題出在哪,然後找個合適的時間和他心平氣和的談談,解除你們的誤會,注意一定要心平氣和的說,這也是最難的,因為和自己最親近的人是最難做到這一點的,只要你做到了問題就好解決多了,男人死要面子,哪怕沒有其他人在場,注意不要用過於刻薄的話激怒他,一條一條提出你的想法和意見,讓他知道你不是無理取鬧,一切都是想把這個家料理好。

你自己也放鬆點,沒事上上網,逛逛街,雙休日帶孩子一起出來轉轉,天氣好買兩風箏放放,你一定感覺不錯的,即使沒有他在身邊......

7樓:純真點點

平分!!因為夫妻結婚三年以上者.夫妻財產都似為夫妻共同財產!!

8樓:希望一切都會好

諮詢律師,

那些東西該你的,律師都會告訴你的。

9樓:雪茉莉飛

哎,又是要離婚的。沒結婚的要分手,結了婚的要離婚。這世界怎麼了啊

10樓:

是的```他可能不想離吧`

11樓:風華殘年

把你自己的都拿上,要麼你走要麼她走!很簡單!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保護夫妻共同財產,也保護弱勢群

結婚十年,如果離婚財產怎麼分?

13樓:華律網

雙方離婚財產怎麼分,我國法律有明確的分割原則:(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是也要嗎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而一般來說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14樓:樂觀的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願。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15樓:儆櫟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結婚十年,要離婚怎麼分財產

財產分割要根據財產的性質決定,有夫妻共同財產就分割,沒有就不分。法律關於夫內妻容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僅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至於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如何適用上述原則,可以說操作手段很靈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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