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分手了究竟該不該給精神損失費

2021-05-03 21:28:40 字數 5672 閱讀 4582

1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在交往一段時間後,或有不得已的原因,或有不得告人的理由,由於種種的原因,最後不歡而散,在分手時,總有一方會說出那句最真實的謊言——希望我們還能是朋友。如果是我,並且覺得自己非常的受傷,彼此愛過,恨過,就不可以做朋友,我想也只能做最熟悉的陌生人了。未曾刻骨銘心,分手後做朋友談何容易?.

分手後不能做朋友。我選擇做陌生人的理由是:既然分手了,就不要再有曖昧的關係,那樣只會讓自己傷心,難受,進也不是,退也不是,既然分手了,就徹底的退出,快樂的生活,開心是現在唯一的追求。

我只能對他說句對不起,不管是什麼原因,分手了就分手了,既然我們不能再相互愛下去,就讓我們做陌生人吧。分手後不能做朋友。如果你曾經深深的愛過這個人,他曾經是你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麼怎麼去轉換角色,才能若無其事的把他看成是一個朋友?

這對大多數人來說,恐怕都是難以做到的。分手後不能做朋友。如果說分手後,還會保持聯絡,這隻能說明有一方還沒真正放下對方,他還不願從對方的生活中徹底消失,所以會找各種看似很冠冕堂皇的理由去接近對方。

可是,捫心自問,如果你們是真正的愛過一場的話,如果他真的對不起你,真的能做成朋友?no,因為現實是殘酷的,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多姿多彩。分手後不能做朋友。

假設雙方分手之後都另結新歡,你卻仍以舊愛做朋友,新情人心理怎麼想。誰不認為你與舊愛是藕斷絲連呢?新歡必然心中不滿,更怕在拉拉扯扯中搞出一個對角關係來。

雖然也有一些相安無事的例子,但這些故事總不免另人聽出一絲尷尬來。當你看到舊情人,你又怎能忘記曾與他同甘共苦一起走過的日子?除非未曾刻骨銘心。

分手後不能做朋友。看著自己以前的戀人,與別人親親我我、歡天喜地,你心裡真的就那麼平衡嗎?人都是有尊嚴的,何必自找苦吃呢?

還是早點脫離苦海,把它封在心裡,懷念,或者扔掉它,重新過自己的生活這才是明智之舉!分手後不能做朋友。分手了,不做朋友是為了不再給對方希望,不給任何機會,這個人沒愛過你或者已經不再愛你,再抱著希望簡直是一種酷刑,放手,反而是大家解脫的最好辦法,而做為任何一方,既然沒有了愛,也就沒有必要苦戀不捨了。

所以,既然沒有緣分一路同行的走下去,那就徹底分開吧,默默的祝福你,但是我的生活中,已經沒有你。分手後不能做朋友。分手之後仍要做一對朋友,豈不是把過去的一切又帶回自己的生活中?

何苦呢?歌裡就這樣唱到:「日復一日,年復一年,淡忘了原初的傷疤,只是一回想起來,還是有一絲隱隱的酸楚在腦海裡殘留著,久久不能散去。

曾經摯愛的人轉眼間已成陌路,那份愛也已經隨風而逝,說是可以忘記,可生活就象表演,不經意間的相遇,看著她遠去的背影往昔一樣在腦海間漂動,那種傷是難以語表的。慢慢發現,激情與浪漫已漸漸遠去,難以再愛。 」是啊,有時候感情就像一場遊戲,但也並不是誰都願意這麼做。

人這一輩子記得最多的應該是最快樂的那段日子,即使有傷害和痛苦,也不會為此後悔過,人不能後悔,後悔就代表否定自己,否定自己那就不可能快樂。也許你的收穫僅僅是一些支離破碎的記憶,並不如你想象的那麼美好,有一個美滿快樂的結局,但起碼自己曾經那麼的珍惜和努力過,足矣! 分手後:

不可以做朋友 因為彼此傷害過 不可以做敵人 因為彼此深愛過 所以只能做最熟悉的陌生人..

2樓:_戀莫

計較錢就別愛了,真的。把她要的錢都給她,感情都變薄了,感情就已經沒了,你們兩清了。

兩人分手,女方要精神損失費,大概需要多少錢

3樓:陳曉蘭女傑

精神損失費,

分手的話,

雙方都有受到傷害的吧,

如果這樣的話,

根本不合理,

不過如果有一方確實是虧欠的話,可以進行補償,不過這個是看個人的感覺的吧,

感情本就是筆糊塗帳,

怎麼可能算的清。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分手要給精神損失費

完全可以不給的

如果女方威脅男方,可以報警,涉嫌敲詐勒索罪

打算分手的戀人,男方需要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嗎?

5樓:一見郭襄誤此生

不應該,雙方都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索要精神損失費是不合適的,違背道德和公序良俗。

從法律的角度看,分手後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是沒有被直接認可和支援的。分手後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是分手後的人因為自己心靈受到創傷,認為自己在戀愛中處於劣勢地位並且付出比對方多,希望在分手的時候獲得經濟上的補償。

有些女性當事人認為,在較短的時間內戀愛,又在較短的時間內分手,覺得自己作為女性是 「虧」了,因此在分手時要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法律並無分手後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的規定,所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賠償無法律依據。況且雙方戀愛是一種自願行為,假如真的有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而不是隻有女方才有損失,另外青春本質上不是一種權利,它會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消失,即使不結婚,青春也會消失,不會停留在某一時刻。

感情的事情很難用道德來約束,就像劈腿不道德,但最後這種不道德也未能給當事人造成多大的不良影響。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是不合適的。

男方需要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這一行為之所以為廣大群眾知悉,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司法實務過程中,常常為報刊、雜誌所報道。它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嚴格來說,它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

6樓:宣芊寶

不需要,因為戀愛本身就是自由的,需要自己拿得起放得下,如果自己實在拿不起最好就不要談戀愛。

7樓:昏昏

不需要,戀愛是兩個人一起經營的,感情經營不善,不光是男方的問題,所以不需要支付。

8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啊,愛情的事情本來就不能用金錢來解決,談戀愛是你情我願的事情,好聚好散,沒必要斤斤計較。

9樓:背愛

我覺得不需要,雙方在一起是感情的撮合,又不是金錢,男女雙方都為這段感情付出了很多,他們是平等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戀愛兩個人都在付出,兩個人都有享受,沒有誰是隻吃虧的,所以精神損失無從談起。

11樓:甜滋滋的卯卯然

我覺得沒必要,感情的事情沒有誰虧欠誰的,所以不用誰賠償誰,男方不需要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

12樓:與非子墨

不需要,如果和平分手,不存在誰欠誰,大家都是公平的,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真的沒必要。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那按理說,女方也應該付給男方精神損失費,分手了並不是一個人的痛,兩個人都會痛的。

14樓:木棉小橡樹

如果雙方是和平分手,並且沒有過多的糾紛的話,是不需要支付這種所謂的精神損失費的,感情的事情都是你情我願的。

15樓:6攝氏度以下

不需要的,首先你們只是戀人,沒有登記結婚,所以法律上不承認,其次,根據你的描述沒有要精神損失費得根據。

16樓:尤允兒

不需要,這只是談戀愛,又不是借鉅額款項,沒必要去支付精神損失費,這不過是女方無理取鬧的一種方式罷了。

17樓:花事呢

我覺得沒必要,分手了就好聚好散,至於什麼精神損失費其實更多的是一種侮辱而已,何必呢。

分手精神損失費

18樓:匿名使用者

誰先提出分手的啊,男方女方都不說,

有個假設,女方明知道自己有問題還交男朋友,

男方明知女方有問題還和這個女性來往啊

兩方都有問題,怎麼賠償

但是要是男方在知道女方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下交往一年,在分手,有沒有捲走錢啊 .要是有不是精神損失費,是詐騙,該怎麼做不用我說了

有是女方隱瞞了自己精神有問題,精神損失費恐怕不好說

女方精神不正常,是沒有自主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有沒有阻止男方和女方交往.有的話,怎麼阻止的,

監護人要是沒有阻止,也就是同意了,男方也是有權提出分手的.理論上講,女方有精神不正常毛病,是不能結婚的.但是由於婚姻登記的人才不管這些,可以給你們辦理.

男方女方都有所圖,分也好,和也好,到法院打打官司,法院經常同情弱者,可能會判些分手精神損失費,多少要根據你們的一些具體的情況來看,男方和女方的經濟情況,還有你們再一起的花銷,花消都是誰花的,要是女方花的.要加上一條索要分手精神損失費還有男方有行騙等等嫌疑啊.

要是男方花銷,女方本身也有精神問題,還要什麼精神分手費啊

我這番言論已經同情弱者了, 記住給我加分啊.不然我白同情你半天了

不加我的分我鄙視你了

19樓:

兩個人在一起都是自願的就不存在什麼精神損失費了,結婚準備都做好了不是嗎?那麼對方給的彩禮可以不退的也算是補償了,換種說法難道感情也是可以交易的嗎?感情在的時候就好好珍惜,感情不在了就好聚好散,畢竟都付出過,不存在什麼補償的,一個正常男人和個精神有問題的女人在一起本身不也是一種付出嗎?

不相信他的話可以一開始就拒絕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都有損失,你情我願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不正常還敢放她出來戀愛?!你們自家自付吧!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知道人家不正常了 還跟人家交往,怎麼還能找人家要呢 人家沒找你算賬已經很不錯了,耽誤人家的青春。

23樓:匿名使用者

誰向誰索要呀?

既然知道女方是精神病患者,又為什麼要談戀愛呢?這本身就是男方自己的問題。

精神損失費這一塊是沒有的。

有沒有上過床呢,如果有的話,適當的給一點羅,法官在情理上是要判賠的。

24樓:

不可以的,這是不可能的

25樓:葉子要飛

精神損失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是支援的,是指在感情裡受到重大傷害的一方,可你的情況是沒有的.女的問你要還有點可能的,我看你別費那些心了.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去諮詢下律師清楚點,諮詢是免費的.

網上也有這樣的律師可以問的.

女友**後要求和我分手並賠償分手費和精神損失費

26樓:玖月冷空氣

是她要分,又不是你要分,憑什麼要分手費呢。

什麼精神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誰的青春不是青春呢。如果當初你們是你情我願,那沒什麼好計算的,但畢竟她懷孕又**了,對身體多少有一些損害,這**的費用和之後的營養費之類的,你應該出。其他的要求都是扯淡。

27樓:匿名使用者

俺不懂,好像是隻要證明你倆原先是情侶關係,不是**關係,那就不用付多少責任,你情我願。

什麼精神損失費啊,真扯,那詞是原先大老闆包小蜜,事情沒法收拾整出來的詞,她這麼賤,還主動要這錢,不要臉,你沒有青春損失啊?就她之前?現在男女平等,既然平等就沒有誰對不起誰,你還損失**了呢。

要她給賠

兩年戀愛提分手,對方要求精神損失費合理嗎

2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此種情況不存在「精神損失費」,更沒有「青春損失費」一說。

但如果子女出生,男方仍需撫養,且子女對男方具有繼承權。

2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談戀愛是你情我願的,即使分手了有什麼精神損失的,要求精神損失的只是想不開

兩個人分手了還能做朋友嗎,兩個人分手後還能做朋友嗎?

還可以做朋友。但是畢竟有過感情,要做朋友還是有一點隔閡是難以逾越的。不必想太多了。分了就分了,堅強地走下去,要活得驕傲。分手仍是朋友。只不過只是普通朋友。有一些東西是不會去觸碰的。不知道你的 超越 情 的 什麼意思 單就做朋友來說我個人認為要考慮幾個因素 你們愛的程度,你們的戀愛時間,你們分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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