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詢問筆錄做假負什麼法律責任,去公安局做筆錄,如果說謊了,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嘛

2021-05-04 06:54:41 字數 4066 閱讀 8726

1樓:特特拉姆咯哦

警察詢問筆錄做假,涉嫌徇私枉法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員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並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採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

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該罪論處。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與前兩種情況不同是上述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該罪;

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該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一百八十一條 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第一百八十四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警察詢問筆錄做假就是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包括故意把有罪弄成無罪 也包括故意把無罪弄成有罪,所以如果他故意造假導致不該被追究責任的人被追究責任了 ,經辦警察就要追究徇私枉法罪的責任!

3樓:曉秋槓槓

看案情的事件大小,看性質確定。

輕則調離或開除,重則以瀆職罪追究刑責。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屬於偽證罪吧。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其中「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

5樓:揚揚

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包括故意把有罪弄成無罪 也包括故意把無罪弄成有罪,所以如果他故意造假導致不該被追究責任的人被追究責任了 要追究徇私枉法罪的責任!

去公安局做筆錄,如果說謊了,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嘛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如果只是無關緊要的謊話,是不需要負任何責任的,畢竟人總有記錯或者說錯的話。。。

但是如果是至關重要的指證,就有可能按偽證罪處理。

這個得看影響,輕則徒刑一年半載,重的話那就很難說了,三五七八年也不奇怪。

但是不會有無期或者死刑的情況。

十年的也很少。

擴充套件資料:

筆錄 - 格式

一、標題。

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

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

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

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

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筆錄的驗證

自古以來,我國是以【筆錄簽字畫押證據】為主要證據。通過網路可以瞭解,筆錄過程中可能發生很多的個人行為。

例如:串改筆錄、修改筆錄、誘導筆錄、先審訊後做筆錄、不按口供記錄等等。

7樓:務疏貞

聚眾鬥歐其中一個當事人外出不在家,我假替當事人到派出所做了筆錄,現在要追究邢事責任該怎麼辦。

8樓:徒步旅行

這要看具體情況,要根據違法行為人違反哪條治安管理而定,嚴重的話,還有可能坐牢。

對於違法行為人不承認自己違法,不說實話的情況下,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確實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偽證,至少行政拘留;如果說謊的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構成犯罪

報警給假筆錄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答覆的資訊錯誤,或者理解錯誤,不是故意而為之,不會負法律責任,可能批評,糾正就沒有什麼問題

如果有意為之,就要看具體我問題而分析,如果造成的沒有後果,只是擾亂社會治安,根據情節可以根據治安管理條例處罰,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那就要根據所產生的後果跟所觸犯的法律作出相應的判決。所以不能準確回答。

下次注意,一定要如實回答

11樓:知道網友陳

您好!如果作假筆錄,要根據造成的後果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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