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三年,在看守所待了11月,還有2年可以減刑嗎

2021-05-22 18:21:45 字數 649 閱讀 4871

1樓:北京朝陽蘇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減刑,只不過起始時間有先後。

三年有期徒刑的按規定最多可以減一年六個月。

2樓:成都何律師

可以。就不知道能不能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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