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記錄有法律效力嗎,政府會議紀要檔案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1-05-22 01:55:29 字數 3254 閱讀 3662

1樓:實在為好

會議記錄是針對某件事情專門召集相關人員參與協商討論的文字載體,它能夠反應在何時、何地、哪些人蔘與商談討論了什麼事情,得出了或沒有得出結論,因此,他所記載的內容可以真實再現其時的客觀情況,因而是可以作為認定某一事件發生的證據使用的。如果說會議記錄記載的內容是證明合同雙方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了一致正式或補充協議條款,那麼,會議記錄是應該成為正式文字合同的附件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在於,如果會議記錄與會者沒有簽名,只是主會場方一方的記錄,那麼能夠證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亦可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證對待,如果無法證明其客觀真實的發生和存在,恐怕就要打個問號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些檔案雖沒有以「合同」「協議」等字樣呈現,但同樣會產生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判斷會議紀要是否會產生約束力的關鍵在於:會議紀要是否具有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各方當事人是否對會議紀要的內容達成一致。

《會議紀要》的法律效力,因其具有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且各方當事人已達成一致,應當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會議紀要檔案具有法律效力嗎?

3樓:芥末芥末的

作為法律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須是分佈給所有大眾的才有效力。因此,會議紀要是不能改變其他政策的效力的,本身也不具公開性,沒有法律效力。

會議紀要具有法律效力嗎

4樓:來自天心閣有主見的司馬懿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僅僅作為記錄會議情況之用,並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則不存在對外發生效力的問題。

簡介:會議紀要是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公文。會議紀要不同於會議記錄。

會議紀要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適用。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區別十分明顯。從應用寫作和文書處理的角度來探析,二者截然不同。

會議紀要是一種法定的公務文書,其撰寫與製作屬於應用寫作和公文處理的範疇,必須遵循應用寫作的一般規律,嚴格按照公文制發處理程式辦事。

會議紀要適用於一些大中刑的、比較重要的會議。這種會議往往具有方向性、專題性、專業性、形容性、學術性的特點,是為了解決當前工作中的某項實際問題,會議本質精神,用至一些分歧意見等寫出來。

其目的有二:一是向上級彙報會議情況,以獲得上級及時的指導;二是向下級傳達;以便貫徹執行,因此,研究一般性問題的會議,尤其是一些規範較小的事務性會議,一般不寫會議紀要。

5樓:楊子電影

作為法律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須是分佈給所有大眾的才有效力。因此,會議紀要是不能改變其他政策的效力的,本身也不具公開性,沒有法律效力。

會議紀要是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時使用的一種法定公文。它的行文方向比較靈活,可以是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不同,會議記錄只是一種客觀的紀實材料,記錄每個人的發言,而會議紀要則集中、綜合地反映會議的主要議定事項,起具體指導和規範的作用。

6樓:

1、會議紀要是行政公文的一種,不過現在很所企業、事業單位也頻繁使用這種文體,如董事會會議紀要。

2、會議紀要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範格式化文書,用於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有強制力,其並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但會議紀要具有確定某一行政事項如何處理的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

義。

綜合:會議紀要主要適用於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其性質主要是針對會議進**況以及最後結論的記錄,只具有指導意義,本身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個不可一概而論。滿足一定條件的會議紀要具有合同的效力。

如果雙方均在《會議紀要》上予以簽字並加蓋公章確認,該《會議紀要》的內容符合相關合同的特徵,應屬於合同性質,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則具有合同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8樓:匿名使用者

會議紀要只是對會議的內容

達成的一致意見的記錄說明

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具有指導作用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些檔案雖沒有以「合同」「協議」等字樣呈現,但同樣會產生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判斷會議紀要是否會產生約束力的關鍵在於:會議紀要是否具有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各方當事人是否對會議紀要的內容達成一致。

《會議紀要》的法律效力,因其具有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且各方當事人已達成一致,應當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10樓:綠葉的生活

會議紀要上,如果有一些人的簽名,可以當做證據的

11樓:十口月見

會議紀要在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2樓:實在為好

會議記錄是針對某件事情專門召集相關人員參與協商討論的文字載體,它能夠反應在何時、何地、哪些人蔘與商談討論了什麼事情,得出了或沒有得出結論,因此,他所記載的內容可以真實再現其時的客觀情況,因而是可以作為認定某一事件發生的證據使用的。如果說會議記錄記載的內容是證明合同雙方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了一致正式或補充協議條款,那麼,會議記錄是應該成為正式文字合同的附件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在於,如果會議記錄與會者沒有簽名,只是主會場方一方的記錄,那麼能夠證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亦可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證對待,如果無法證明其客觀真實的發生和存在,恐怕就要打個問號了。

13樓:李建勇遵義律師

會議紀要的本質就是會議記錄,是參會人員就具體事情達成的意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的各種過來制度規範分為:第一法律,是最高的效力。

第二發、是法規,第三,是規章,第四,條例。第五是規範性檔案,是最低階別的制度規範。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決定、規定、公告、通告、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規範行政管理事務的檔案。

行政機關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規範、會議紀要、請示報告、工作制度以及表彰獎勵、人事任免、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等檔案,不是具有普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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