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影音可不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影音資料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2021-05-24 06:26:13 字數 5363 閱讀 4890

1樓:匿名使用者

影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影音資料(即視聽資料)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形式,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

至於該影音資料是否能夠起到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目的,則需要由法院根據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方面來考慮,並結合案件其它證據來綜合判斷。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樓:冰貝

視聽資料屬於證據的一種

3樓:

究竟是電影還是錄音啊? 這個是有本質的區別的,如果僅僅是錄音的話,很可能你會輸的,因為錄音是不可以做為證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二樓的錯了阿,視聽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過能證明主要的事實當然會勝訴的。參見下面的參考資料。

5樓:性飛荷

你說的影音資料應該是法律上的視聽資料吧。

視聽資料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但一般要求出示原件,且是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也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

關於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特殊規定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在法庭上哪些證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急急!

6樓:鄭浪啪

只要不是侵

復害他人合製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都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7樓:曹小娟醫生

最高人民法院來

《關於民事訴訟自證據的若

bai幹規定》第 68條規定:以侵害du

他人合法權益zhi

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dao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審判時主要還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沒有確切的標準。但依我的經驗,一般情況下,只要非法取證的行為不涉嫌重大違法,法官不會排除非法證據,除非法官非常較真,或涉及較大數額的經濟案件,或受理法院為中院高院。

儘管如此,如果該證據不是關鍵證據,那還是不要用的好。

如果是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此法條的主體是公訴方,但實踐中,該法律規則也很難發揮出其應有的效力,但被告方還是不要使用非法證據,法官一般不會採納。

8樓:深圳禾生調查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內件事實的依據。

容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否則一般不能作為證據

2.保證書「白紙黑字」難否認,讓當事人寫下保證書

3.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影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為了取得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

5.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影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6.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外遇行為予以認可,那麼該未經修改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7.取證目的已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

8.安放錄音或錄影裝置是在自己家裡進行**偷錄,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或家中,則就不具備合法性。

9.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裝置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

9樓:匿名使用者

書面證據最有效,其次是錄音和證人

**錄音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它的法律效力大嗎? 30

10樓:中顧法律網

一、**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以上規定,對於雖未經朋友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

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二、什麼是證據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11樓:不不見不念

大,但是有很多注意事項,如果不滿足以下條件,則沒有法律效應。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2樓:雪人晒太陽

**錄音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前提是**錄音證據要合法,其內容不侵害他人隱私,並且是合法手段取得的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13樓:政商觀察者

通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只要該錄音能夠證明爭議事件的真實情況,就屬於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證據。但是,法院是否會採納應該依法核實相關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4樓:廣東沿海

任何證據都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除非是違法取得或被認定無效之外。

所以,錄音的效力,能夠加上其他輔助證據或陳述,形成一定的可信性,法官會認可就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你的這個錄音證據不能是唯一的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才能被採信。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是按這個原則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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