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的題目,一個資產評估的題目

2021-05-05 20:58:23 字數 4658 閱讀 6991

1樓:匿名使用者

本題中出現了兩種貶值,可修復性和不可修復性。

資產的實體性貶值也就是有形損耗。實體性貶值就要複合可修復性貶值和不可修復性貶值。

其中不可修復性損耗或者貶值=(重置成本-修理費用)/總使用年限×實際已使用年限

重置全價: 160萬元

可修復性損耗引起的貶值: 16.5萬元

不可修復性損耗引起的貶值:即根據使用年限磨損等不可修復的貶值。

(160-16.5)/25×5=28.7(萬元)實體性貶值:45.2萬元

貶值率:45.2/160=28.25%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沒有做過,用直線折舊來決定行嗎?貶值率=/160 呵呵,如果有正確答案可別忘記通知我一聲哦。

3樓:匿名使用者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青民一終字第328號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莫里斯酒店****(原青島三利酒店****),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組織機構**74396188-1。

法定代表人王仁太,總經理。

委託**人張娜,女,2023年3月27日出生,漢族,青島三利酒店****職工。

委託**人文堯,男,2023年5月11日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現龍,男,202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

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組織機構**72782932-x。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原審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裝置****,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組織機構**76672036-x。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里斯酒店****(以下簡稱三利酒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現龍,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以下簡稱三利集團公司)、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裝置****(以下簡稱三利中德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171號民事判決,於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3年12月19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林榮家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謝雄心主審本案、**審判員徐鏡圓參加評議的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本院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本案不**審理,並於2023年1月14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和事實核對。

上訴人三利莫里斯酒店公司的委託**人張娜、文堯,被上訴人李現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現龍在一審中訴稱,其於2023年5月22日到三利集團公司工作,實際上向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提供勞動,該二公司在李現龍入職時違法收取押金2萬元,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此外,該二公司拒絕支付李現龍離職前的工資,拒絕支付加班費,致使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該二公司拒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請求判決:

1、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返還違法收取李現龍的押金2萬元;2、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支付李現龍2023年2月的工資2 500元和2023年3月的工資2 000元;3、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支付李現龍加班費10萬元;4、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支付李現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萬元。

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在一審中共同辯稱,李現龍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三利酒店公司在一審中辯稱,其與李現龍之間的爭議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勞動爭議案件立案受理,李現龍應另行起訴。

原審查明,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均系三利集團公司旗下的關聯公司。2023年5月22日,李現龍到三利集團公司從事人力資源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的勞動合同。李現龍離開三利集團公司前的月平均工資為1 942元,三利集團公司自稱尚欠李現龍2023年2月的工資1 176元、2023年3月的工資174元,共計1 350元(已經扣除未參加例會的罰款570元、損壞電腦椅20元、承擔車間事故責任156.

7元及保險費602.19元)。三利中德公司為李現龍繳納了2023年3月以後的社會保險費。

2023年5月24日,三利酒店公司以就餐預付款的形式收取了李現龍現金2萬元。三利集團公司安排李現龍及其他員工在三利酒店公司就餐、住宿,李現龍每月在餐費確認單上簽字。工作期間,經李現龍確認的就餐費為58 782元,住宿費為4 800元,服裝費為6 560元。

2023年3月15日,因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未為李現龍繳納2023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李現龍離開三利集團公司。本案一審中,李現龍撤回要求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李現龍於2023年6月1日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向其支付就餐預付款、工資、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等。該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以李現龍與上述三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不明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李現龍不服該仲裁決定,提起訴訟。

李現龍提交證據如下:1、收據1份,證明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違法收取李現龍押金2萬元,開具收據後李現龍才發現加蓋了三利酒店公司的公章。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該款系李現龍與三利酒店公司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合同後交納,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範疇。

2、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是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與李現龍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蓋章的過程需要核實,李現龍與三利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三利中德公司無權解除該勞動合同。3、工資發放記錄,證明三利集團公司每月分2次發放工資共計2 000多元,為李現龍確定的工資標準為每月2 500元,未足額發放。

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不能證明李現龍所稱的應付工資額。4、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的考勤記錄,證明李現龍自2023年至今的考勤情況,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未支付加班費。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5、李現龍入職時的宣傳片,證明李現龍入職時三利集團公司承諾食宿等都由該公司負擔。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企業承擔的食宿應該在合同期滿後才能享受免費待遇,李現龍的合同期未滿,不能享受該待遇。

三利集團公司提交證據如下:1、勞動合同,證明與李現龍存在勞動關係的是三利集團公司。李現龍認可該合同系其本人所籤,但稱簽訂合同時工資標準是空白的。

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2、服裝費領取記錄及管理制度告知書,證明李現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領取服裝的費用為6 560元,三利集團公司已經告知李現龍管理制度。李現龍質證稱:

對告知書中的簽字無異議,但時間並非其本人所籤,當時三利集團公司承諾免費提供食宿;對領取服裝記錄無異議,但領取服裝系根據三利集團公司的統一規定,服裝屬於企業福利,應由企業承擔費用。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3、三利集團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間的工資清單,證明三利集團公司已經將工資和加班費足額支付給李現龍,但李現龍未領取2023年2-3月期間的工資。

李現龍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工資袋中的加班費不是真正的加班費,李現龍提交的考勤記錄可以證明加班費並非該證據顯示的數額。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三利酒店公司提交就餐合同書、告知書及欠付確認單,證明李現龍在三利酒店公司因食宿產生的費用為餐費58 782元,住宿費4 800元,雙方之間是平等的合同關係,雙方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糾紛。李現龍質證稱:對上述證據中的簽字無異議,但如果其不簽字就不能領取工資;從三利集團公司提交的工資袋可以看出,食宿費比工資還要高,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三利中德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原審法院認為,李現龍與三利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三利集團公司向李現龍支付工資,應認定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雖然李現龍的社會保險費由三利中德公司繳納,但其2023年2月以前的社會保險費並未繳納,故三利集團公司存在違規行為,李現龍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三利集團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對此予以支援。按照李現龍離職前的平均工資計算,三利集團公司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7 768元(1 942元/月×4個月),對李現龍要求的過高部分不予支援。

二審查明,青島三利酒店****於2023年9月25日更名為青島三利莫里斯酒店****。上述事實,有三利酒店公司提交的名稱變更登記資訊查詢結果1份在案為憑,並經本院審查,可以採信。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

本院認為,三利集團公司在對外招聘時承諾吃、穿、住全部免費,三利酒店公司與三利集團公司系關聯企業,李現龍由三利集團公司安排至三利酒店公司就餐,不是李現龍的自主選擇,而是三利集團公司承諾的工作條件之一。因此,李現龍與三利酒店公司之間並非餐飲服務合同關係,原審對雙方之間的糾紛定性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李現龍離開三利集團公司系因該公司未為李現龍繳納2023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所致,李現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因此,三利酒店公司與李現龍之間關於員工中途離職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李現龍沒有約束力,李現龍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李現龍要求三利酒店公司返還就餐預付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援。

綜上,三利酒店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里斯酒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林 榮 家

**審判員 謝 雄 心

**審判員 徐 鏡 圓

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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