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4月1號租了一套房子,合同籤一年。現在房東把房子賣掉了

2021-06-02 23:06:23 字數 1294 閱讀 1451

1樓:隔壁的多多拉

買賣不破租賃啊 建議你瞭解一下有關的條款 如果可以 和買他房子的人談談

如果對方是投資的 可以繼續住的

但 我建議 如果對方也是自己住 就搬家吧 不夠折騰的

寬頻這些加起來錢也不多 違約金也足夠補償這些損失了

不建議戀戰

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理分析

由此可見, 承租人提出要求繼續租賃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房東無權要求承租人限期搬離,但是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為,新房東在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的同時也取得了收益權。另外,如果前業主確實沒有通知過承租人該房屋要**或者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條件下願意購買該房屋的話,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是不得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另外的一個地方這樣說 :買賣不破租賃:

首先要求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對房屋享有處分權、出租權,當房屋出租人準備將其所有的房屋出賣時,第一是負有通知義務,即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第二是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出賣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即將要出賣的房屋上負擔的承租義務應如實告知買受人,否則買受人可以以此對抗出賣人。房屋出租人的上述兩個義務,通常被稱為前合同義務,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中的具體運用,上述義務也應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中出賣人的應有義務。這在我國立法例中已有規定。

不僅如此,在運用誠實信用原則指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進行司法實務時,還要求買受人要嚴格遵守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變更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事先簽訂的合同的任何內容。

2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不是多大的數額,寬頻費、下水道等費用加起來,還不夠找律師的錢

這件事情,最好找房東協商一下,看結果如何。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按照你們簽訂的合同執行。一般情況下業主賣掉自己的物業,是應該提前告知現租戶的。最好還是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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