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未遂判多少年啊,破壞交通工具罪未遂判多少年啊

2021-06-05 04:06:42 字數 3419 閱讀 6710

1樓:匿名使用者

破壞交通設施罪適用於犯罪既遂中的危險犯,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定的放火罪,**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於危險犯。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犯罪既遂形態主要有以下四種:

1.結果犯。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具體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對犯罪物件造成物質性、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損害結果。

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犯罪,均為結果犯。

2.危險犯。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某種危害結果。

一般認為,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定的放火罪,**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於危險犯。

3.行為犯,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甚至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一般說來,行為犯所要求的犯罪實行行為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

完成這段時間過程並達到一定程度的,即為犯罪既遂。例如脫逃罪,如果脫逃行為達到了使行為人擺脫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實際控制的狀態和程度的,即為脫逃罪的既遂。

4.舉動犯。舉動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為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實際危險,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一著手犯罪行為,犯罪即告完成並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典型的舉動犯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

由舉動犯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就構成既遂的特點所決定,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2樓:愛喝粥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和未遂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以行為人實施的破壞行為足以使五種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標準。判斷是否足以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注意:

1、 交通工具必須是正在使用過程中的,包括正在行駛、飛行期間,也包括在使用過程中的停機待用期間。如果破壞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待售、待修、保管、修理過程中的交通工具,就不構成本罪。

2、 破壞的應是交通工具關鍵部位或重要裝置,即可能影響交通工具的效能及安全的部位。如果破壞的是座椅、車窗等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裝置,則不構成本罪,一般 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破壞交通工具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交通設施罪屬於犯罪中沒有現實損害後果也可以構成既遂的嗎?為什麼?請詳細解釋

3樓:哈哈親愛的

破壞交通設施罪適用於犯罪既遂中的危險犯,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定的放火罪,**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於危險犯。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犯罪既遂形態主要有以下四種:

1.結果犯。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具體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對犯罪物件造成物質性、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損害結果。

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犯罪,均為結果犯。

2.危險犯。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某種危害結果。

一般認為,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定的放火罪,**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於危險犯。

3.行為犯,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甚至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一般說來,行為犯所要求的犯罪實行行為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

完成這段時間過程並達到一定程度的,即為犯罪既遂。例如脫逃罪,如果脫逃行為達到了使行為人擺脫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實際控制的狀態和程度的,即為脫逃罪的既遂。

4.舉動犯。舉動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為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實際危險,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一著手犯罪行為,犯罪即告完成並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典型的舉動犯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

由舉動犯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就構成既遂的特點所決定,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4樓:匿名使用者

破壞交通設施罪本罪屬於危險犯,其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 險狀態為標誌,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既遂。

如果行為人已經著手破壞交通裝置,剛剛接觸破壞 物件,破壞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獲、制止),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狀態,應視為本罪的未遂。

5樓:願得一心人

構成要件

1、客體: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相同。物件是為保障前罪五種交通工具正常執行的公路、橋樑、軌道、燈塔、標誌等設施,且為正使用中的設施。

2、客觀要件:有對以上交通設施進行破壞,足以使前罪中的五種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或已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破壞可能是有形損壞,也可能是讓其功能喪失或故障。

不作為也可構成,如故意不扳道。如無對交通設施施加影響的行為不定本罪。

3、主觀要件:直接、間接故意均可構成。

不論採取何種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如果破壞行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或毀壞,不危及交通運輸安 全,不能按本罪處理。具體認定破壞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從破壞方法、破壞交通設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綜合考察確定。

  破壞交通設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據本條的規定,本罪屬於危險犯,其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 險狀態為標誌,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已經著手破壞交通裝置,剛剛接觸破壞 物件,破壞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獲、制止),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狀態,應視為本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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