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對於玻璃日用玻璃相關的法律法規要越

2021-06-05 06:23:12 字數 4994 閱讀 4643

1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日用玻璃生產方式和技術標準一般只有行業規範和標準,上升不了需要立法的程度.如《建築玻璃窗膜技術規範 >>

日用玻璃作為普通產品當然還是有很多法律進行規制的 比如產品質量法 消費者權益保** 專利法等等

想粘一個100*30*70的魚缸行不行,得用多厚的玻璃,需不需要拉筋?請高手指點。

2樓:匿名使用者

十個厚就夠,上下拉筋,上拉筋可以但過濾槽。另外建議把魚缸的寬度加大最好45左右,這樣將來養大魚不費勁啊,畢竟咱們不能老換缸啊,一步到位的好。

3樓:

至少要8個厚的。比較保險,上面拉筋,最好目字型,即拉兩道。較牢固。下邊不用拉。

4樓:華工水族工藝廠

10裡以上 拉筋更安全牢固點

5樓:

6mm-10mm的玻璃,最好拉兩道筋

請問,國內做汽車電動玻璃升降器比較大的廠家都有哪些?請高手指點,全送分! 50

6樓:匿名使用者

廣州精拓電子科技****

廣州創一汽摩配件****

好美特電子(廣州)****

深圳市精臻達實業****

深圳百美汽配實業發展****

東莞富創精密配件****

武漢東環車身系統****

江蘇句容聯泰機電****

浙江松田電機系統****

寧波江東銀帥汽車配件****

瑞安市亞德來汽車電器廠

瑞安市金科車輛部件廠

我要做一個3000mm*3000mm全玻璃地彈簧門請問怎麼開介玻璃,怎麼開配件孔,請高手指點,謝謝!

7樓:匿名使用者

3000mm*3000mm是門洞,準備留多大門?通常:雙開門,寬1800-2000,高2200-2400;單開門,寬900-1000,高2200-2400。先說這些。

8樓:匿名使用者

去玻璃廠,按照尺寸下好玻璃,然後鑽孔(拉手孔,鎖孔,上下地彈簧孔)然後再鋼化,建議請專業人士來做。

玻璃鋼纏繞出現分層,管道細小而且厚就越容易出現分層,請高手指點!

9樓:匿名使用者

暈,纏繞管道用氈,頭次聽說。不清楚儘量別說,一根纏繞管很貴的!

纖維絲,一般沒關係。是批量還是個別現象。

固化階段不是一次,夾砂含粉量大,後面樹脂含量低,導致脫層!

這三個因素肯定您佔了最少一條。

**康寶誠信醫療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能與固化劑(用量)有關

11樓:

應該是輔料配比的原因

有誰知道這個玻璃二極體的型號?請高手指點。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歐洲產品上的二極體,老式的菲力浦、湯姆遜用得較多,玻璃管上其實有代號。

這種玻璃二極體耐壓不會很高,我建議用一般二極體如1n4148、1n60先試試,只要不是穩壓管,一般不會有問題。(供參考)

13樓:匿名使用者

像過壓保護用的玻璃放電管

14樓:過客

這張**你自己能看清嗎?

高分邀請:法律理論高手指點 100

1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的權利超越了法律的權威,法律本規則也,無規則的社會不僅不文明,而且最大威脅是安全。人類社會的安全感在逐漸消退,人的私有性破壞力增加了。如果法律規範不得行政命令,人類的大悲哀也。

16樓:

法規不錯 但要修改

因為這在某項方面已經侵害了事發當事人的肖像權和隱私權。

在法律上是要接受制裁的。

而且某些市民用此來進項勒索,敲詐,違規當事人有權來想當地公安局,交通大隊說明。

所以總體來說,交通管理法則應該統一化,有某些特定人員來制定,管理,以至於處罰。

所以這項法規應該適當修改,或者取締。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案情和最近的新聞非常類似,全文如下:

最近,華北油田出臺了下崗職工重新上崗的新政策,其中規定「雙職工都買斷工齡的,有一方可以上崗;離婚後的下崗職工等同於單職工,可以上崗。」這導致有很多夫妻為了增加上崗機會,突擊辦理離婚手續。

一項「動機良好」的政策卻導致如此荒唐的局面,箇中蘊涵,頗耐深思。表面上看,這一局面折射出下崗職工們的生存窘境。但其實,該政策則是當前並不鮮見的「羞辱性制度」的一個標本。

「制度性羞辱」,是社會倫理學家馬格利特在《正派社會》一書中所提出的一個概念。在該書中,他力倡這樣一種社會倫理規範:「不讓社會制度羞辱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正派社會的第一原則不是做什麼,而是不做什麼」。

的確,在很多時候,「不做什麼」比「做什麼」更重要,如果「做什麼」時過於莽撞,有可能事與願違,這時候當然應該寧肯「不做」。而華北油田的這一政策,就在於其沒有守住「應該不做什麼」的界線———只考慮到了「應該照顧單身職工」,即「做什麼」的問題,卻沒有考慮到這種政策的負面影響,在「上崗」對人們充滿**的情況下,明文規定有離婚證便可以上崗,實是對離婚行為的變相鼓勵。權衡之下,這樣的政策當然是不出臺為好。

顯然,如此政策,在客觀上已經對那些正為了生存掙扎的職工形成「羞辱」。

揆諸現實,「羞辱性制度」其實是一種相當廣泛的存在。比如,人身傷害賠償按戶口類別區分不同標準就是如此一種「制度」;就學、就業按戶口不同收費,不同分數、不同安置也是如此;推而廣之,民工「暫住」管理方式,不同工資標準,也是源於這樣的「制度」……

來自「制度」的羞辱,是最嚴重的羞辱,是人們最感無奈的羞辱,也是最易被習慣的羞辱,「長期的羞辱確實會使許多人不把羞辱再當作嚴重的傷害,他們當中有的甚至還不惜以進一步的羞辱去換取物質利益」,於是,社會的整體羞恥感將會因此而麻木,進而,秩序也會因此而被破壞———就像為了「上崗」而離婚,勢必損害婚姻家庭倫理一樣。因而,要追求社會的進一步和諧,即便不公平總是難以避免的,但我們必須向這些「羞辱性制度」開刀。

18樓:

一、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的內涵及關係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與法律相牴觸。它不僅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活動時應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

合法不僅要求符合實體法,也要符合程式法。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活動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由於社會、政治和文化不停地發展,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權,在此基礎上便產生了自由裁量權。

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與擴大情況下,合理性原則便運用而生了。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都是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限制。但二者之間存在區別:(1)、二者起源不同。

合法性原則主要是成文法上演化原則,而合理原則主要是執法、適用法律上演化原則;(2)、二者適用範圍不同。合法性原則是全方位適用的,而合理性原則主要適用於自由裁量領域的;(3)、二者的表現方式不同。合理性問題隨著國家立法程序的推進,有可能上升到合法性和層次,也就是說某事實問題,在成文確定前是合理性問題,在成文法確定後便是合法性問題了。

從而言之,合理性原則是屬於合法性原則的範疇。

二、對某市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舉措的思考

某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範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作出一項新舉措後,使得交通秩序忽然好轉,盈得市民滿意。然而萬萬沒想到,交通部門自以為自己做了善事,卻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各種看法與爭議。

我們毫不猶豫地承認,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行為的確是與法律相背的。因為我國憲法、民法通則都規定了公民的隱私權、肖像權不受非法侵犯,交通管理部門行使行政權時,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由裁量,而不應超越法律的限制採取適當的措施,除非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從形式上來看,交通管理部門的行為是違法的。

看事物應看其正反兩面,從正面來講,該市交通管理部門在主觀上犯意,在客觀效果上沒有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從主觀動機上來說,交通管理部門是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範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從客觀社會效果來看,該舉措侵犯了隱私權、肖像權等,但是最終它使該市的交通秩序好轉,市民滿意,這不正是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嗎?說明了該行政決定是客觀的、符合理性的。

本人認為,交通管理部門新舉措無疑是一種良性違法行為。所謂良性違法,是指形式上違法,而動機端正和客觀效果較好的行為。良性違法行為是法律與社會矛盾之間擠生出來新事物。

由於社會現象的豐富多彩,人們的行為猶為林林總總,而法的作用是有侷限性,那麼法與社會、法與理就會存在著衝突,有的事情合理不合法,有的事情則合法不合理。法律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調整,難免掛一漏萬;法律的調整總是滯後的,而社會的發展則是走在立法的前面的。無論人們如何超前立法,也不可能對未來明察秋毫。

因此,合理與合法的衝突是難以避免的。

對待因合理與合法對立產生的良性違法,我認為應掌握好兩個原則:一是容忍,二是儘可能快一點協調解決。

容忍是指不要把良性違法混同於惡性違法,不要急於追究違法責任。我們崇尚法治,但絕不奉信「法律萬能」。社會秩序的價值、自由是目的,法是手段;道德是基礎,法律是保障。

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範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出臺一項新舉措,從而交通秩序好轉,保障了人的生命權。只是該舉措被人們不當利用,侵犯民個人肖像、隱私權,從而簡單地將其定性為違法,有悖情理。

對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舉措行為,我們不能盲目宣傳,甚至加以推廣,也不能全盤否定。因為我們雖不能堅守「惡法亦法」的信條,可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某市交通管理部門行為雖然是形式違法,帶來一些不良社會後果,但它也提高社會公眾的交通守法意識,規範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因此,我們必須採取妥當方法調整該舉措,向講良性發展。

作者單位: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

19樓:金文磊

這項舉措有嚴重的社會問題.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知道貪小便宜是怎麼吃大虧的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03年國家司法考試的最後一題.可以參考一些司考真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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