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時輪班制員工,在法定節假日正常輪休,公司沒有額外安排補

2021-06-27 05:08:27 字數 1412 閱讀 3756

1樓: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如果你和用人單位雙方有分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委員會來當裁判。

2樓:簡簡單單

1、綜合計時輪班制員工,在法定節假日正常輪休,公司沒有額外安排補休,如果沒有上班的話,用人單位視同出勤就可以了,不用額外支付加班費的、

2、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了,應支付三倍加班工資的。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樓:匿名使用者

參考相關法規標準和本身的經驗,回答如下:

1.除夕當天因為沒有上班,所以你公司不用支付你法定節假日上班的三倍工資

2.因為除夕這天剛好與你的輪休日重疊,法定節假日本身就屬於休息日,因為你公司施行綜合計時制,所以你公司需在安排一天來補休你在除夕這天的休息時間

4樓:

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電力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3年6月6日 電人教[1995]335號)

第五條 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資的300%計發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資的200%計發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