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中 若雙方離婚,子女必須無條件歸屬女方,除非女方放棄權益,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需不需要公證

2021-07-03 08:17:06 字數 5345 閱讀 6469

1樓:達貝妮

不可以公證的,可以簽訂協議的。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

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於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樓:小眼探花

一、既然是協議,就要雙方協商一致。

二、若雙方有不同意見,這樣的協議需重新變更。

3樓:

不需要公證,但是可以公證,更加有效力。

協議中這樣約定子女的撫養權是可以的。只要雙方合意了簽字就行。

4樓:徒步朝臺

可以去公證的,婚前簽署協議,只能是雙方之間對婚姻沒有信心的表現,建議你們在瞭解瞭解對方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而進入婚姻的殿堂。

5樓:匿名使用者

還沒結婚就想著離婚了,

6樓:的確很次

什麼協議不公正 沒個見證人什麼的都不行

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7樓:法律快車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秀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二、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無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

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各位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後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後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後續問題。

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

三、另類「婚前協議」部分內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並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目前也已有男女雙方離婚後,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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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刁未林

婚前協議只要對方親子簽字和蓋手印的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用公正嗎?

9樓:中顧法律網

現在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和收入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男女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那麼,夫妻間簽訂婚前協議有什麼作用呢?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0樓:吮吸那縷陽光

根據我國婚姻

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11樓:楊曉林家事律師

首先,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前協議有效,一般沒有必要公證,但涉及房產比較特殊。

其次,所謂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而《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因此,如果未婚的夫妻雙方已經對自己現有和未來的財產有了安排,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來實現。

其實一般的婚前財產協議公證不公證都有效。只要男女雙方就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協議就生效。我國婚姻法也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前提條件。

因此,只要雙方簽訂協議,即為生效,而不必公證。

但是,涉及房產問題比較特殊。涉及房產轉讓的這類婚前財產約定,其法律性質為贈與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187條同時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產恰恰是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

因此,為了防止贈與人擅自撤銷贈與,強化涉及房產贈與的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最穩妥的方式是協議簽訂後及時辦理過戶。

再次,「關於約束雙方婚後一方出軌,淨身出戶」。

忠誠協議是現實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大膽嘗試,正努力嘗試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途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無奈之舉。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鑑於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男女雙方慎籤忠誠協議,現在敢籤將來就要敢於擔當。忠誠協議無法給愛情上保險,更多地是對配偶雙方的精神約束。

第二,如果簽署忠誠協議或是含有忠誠條款的婚前財產協議,內容最好經雙方合議而成,切忌完全由一方執筆,每條條款的含義表述清晰明瞭,不要含糊其辭。特別是對於一方違背忠實義務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不要動不動就是「淨身出戶」、「放棄全部財產」、「鉅額賠償」。

第三,對於「若婚姻中一方出軌,則所有財產歸無過錯的另一方所有」這樣的忠誠協議,一般公證處會以無法按道德標準辦理公證手續而不予辦理。雙方只能自行簽署或找第三人(也可以是律師)見證,但也只能證明雙方簽字屬實、是真實意思,效力如何仍存在未知因素。

第四,離婚時對忠誠協議的處理時應十分慎重。如果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別戀,而自己又不能感化對方,那麼,在離婚訴訟中讓對方在財產分割中作出讓步、適當進行精神補償或賠償,或許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而不應簡單地、一味地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放棄全部財產或給予鉅額賠償。

為慎重期間,建議您持相關材料去當地律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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