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被幾個人打,搶了他們的刀殺了一人屬於正當防衛嗎

2021-07-08 09:04:21 字數 1303 閱讀 5520

1樓:匿名使用者

您的案情描述太簡單,無法準確回答!僅就您的描述簡單分析:

僅從您的描述上看“搶對方一人刀假裝對脖子砍去嚇唬他”,由於“對方的刀”已被奪下,可能危及生命的危險已經消除,再砍人造成對方死亡,無論砍人時的主觀如何,那都是“事後防衛”。如果定罪,最輕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稍重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公檢法狠點就定格為“故意殺人”。您的哥們要是這樣和警察供述,那麼恭喜您的哥們,他馬上就進去了,保守估計刑期7—10年。

但是,如果換成另外一種供述,就會出現完全不同的情況:“外面的青年對我進行不停的追打,並且其中有些人還帶了刀。在被追打的過程中,我奪下了其中一人的刀。

但是他們繼續對我進行毆打,情急之下我只能進行防衛。由於當時情況混亂,為阻止對方對我毆打,我盲目揮刀,事後才發現砍中了一個人的脖子!”

脫罪的關鍵在於一定要強調以下幾點:

第一、一定要強調被“毆打的嚴重”,情況危急,已經對我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或者嚴重傷害的可能,並且有人帶刀,對我的生命造成極度威脅。

第二、刀是外面的青年帶來的,這樣說明兩點:一、刀並非我的,主觀上說明我沒有傷害他人的蓄意;二、刀是外面青年帶的,他們對我的攻擊已經帶有極度的危險,可能危及我的生命。

第三、我在盲目的揮刀中砍中對方。千萬不要再說“假裝對脖子砍去嚇唬他”,這樣說不管如何美化自己的主觀,什麼“嚇唬他”“不是真的想砍倒他”,警察信你才怪。但是,“為阻止對方對我毆打,我盲目揮刀”就不同了,我主觀上並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只是阻止對方的傷害。

第四、有些人還帶了刀,我奪下了其中一人的刀。強調“有些人帶刀”說明對我的人身危險很大;“奪下其中一人的刀”其他人是否還有刀,我無法判斷。也就是“我奪下一個人的刀”時,對我的生命的危險仍然可能存在,因此不存在“事後防衛”,最起碼主觀上我有“正當防衛的意圖”。

第五、當時的“情況混亂”,說明我沒有明確的針對某個人進行攻擊。

這樣供述,如果找個好律師,家裡肯出些錢給死者,並且打點關係,基本上罪行就很輕了。保守估計,最重就是個“防衛過當,過失致人死亡”3-7年;如果其他證據有利,錢夠到位,“正當防衛,無罪”的贏面也比較大了!

如果還沒有二審終審,那麼您的朋友就可以按照我提供的思路改變供述,不用擔心公檢法因此認定“認罪態度不好”,這僅是一個事情的不同表達而已。

以上的判斷都只是建立您對案情的簡單描述基礎上,還是那句話,您的案件描述太簡單了。最後定案、定性還是要看證據的。

最後奉勸。找個好律師,準備好錢。

兄弟一個問題不用有好多個問法吧!

2樓:農先生我喜歡你

屬於,但要看打你同學嚴不嚴重,不嚴重要判刑

3樓:匿名使用者

是正當防衛,可能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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