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車站安檢的時候查出包裡有一把水果刀,然後就帶去了派出所,以前沒有犯過錯,警察說今晚不能回家

2021-07-08 14:43:10 字數 1131 閱讀 4587

1樓:匿名使用者

像這樣的情況,是要受到處理的。但是不會有犯罪記錄。

攜帶管制刀具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行政違法行為,不是犯罪。因為不屬於犯罪行為,所以不會有犯罪記錄。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樓:瘋狂大蝦米

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

二、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並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為構成必要。

倘若發生其他後果,如**、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罪、過失**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構成本罪的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國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國籍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只要行為人攜帶了上述物品之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聽勸告交出統一管理,造成嚴重後果,即構成本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損害而攜帶並不聽勸告按規定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嚴重,這種情況第二天就能放回家了,一般都是例行訊問

求採納~~~

剛才在進火車站的時候,掃描我包裡有把水果刀,被沒收了還做了登記,不會有事吧,?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沒有犯罪記錄,這種事情是沒啥好害怕的,啥事都沒有,就是刀被沒收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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