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權力讓警察出示證件嗎,警察有隨意讓公民出示身份證的權利嗎?

2021-07-08 15:05:36 字數 4520 閱讀 7114

1樓:酒中人生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6、公安部頒發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2樓:

有著警服的警察執行公務時,如當事人要求出示證件,則必須出示給當事人。否則當事人可以拒絕配合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是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使用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 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

人民警察證發放範圍為公安機關在編、在職並已經評授警銜的職業制人民警察。 嚴禁向非發放範圍人員發放人民警察證。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警官執勤時佩帶警察標誌,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處罰程式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不違法。

警察有隨意讓公民出示身份證的權利嗎?

4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有權調查公民的身份證

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

一. 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指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為查明有關人員的身份,依法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證接受檢查、驗看的行為。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應當堅持依法查驗、文明查驗、規範查驗。

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應當向被查驗人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執法身份,並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嚴禁超越法定範圍隨意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嚴禁保安聯防人員等非警務人員查驗居民身份證;嚴禁洩露因查驗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資訊。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在執行巡邏執勤、查破案件、治安檢查、社群工作、處置警情、維護秩序等職務過程中,對下列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1、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2、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當場發現的;

3、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的;

4、與公安機關查緝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特徵相似的;

5、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確要求在重點時段、重點區域對特定人員進行盤問、檢查的;

6、其他認定違法犯罪嫌疑有據的。

(二)在處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或者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法律規定需要查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情形。

五.人民警察發現下列人員應當全面核實其身份: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出示居民身份證的;

(二)故意躲避查驗人員的;

(三)對所持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不熟悉的;

(四)接受查驗時表現異常的。

六. 人民警察對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身份證丟失的人員,應當通過讓其出示工作證、駕駛證、學生證、戶口簿等其他證明身份的證件,通過上網查詢,與戶籍地派出所、所在工作單位、家屬聯絡等核實其身份。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發現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需要進一步鑑別真偽的,應當將被查驗人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對居民身份證進行鑑別。

七. 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發現被查驗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罰;對雖拒絕查驗,但已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不予處罰。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2、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2、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四)具有本條(二)、(三)項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按照所實施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五)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樓:柳生

要有合理犯罪嫌疑的理由才行。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前提他要出使他的證件,如果沒有證件可以拒絕!

7樓:匿名使用者

看警種,巡警能隨意檢查。

8樓:迷落魂

一、《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1、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3、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4、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

1、 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指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為查明有關人員的身份,依法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證接受檢查、驗看的行為。

2、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應當堅持依法查驗、文明查驗、規範查驗。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應當向被查驗人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執法身份,並注意保護自身安全。

3、嚴禁超越法定範圍隨意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嚴禁保安聯防人員等非警務人員查驗居民身份證,嚴禁洩露因查驗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資訊。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發現被查驗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罰;對雖拒絕查驗,但已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不予處罰。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4、具有本條2,3項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按照所實施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5、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北**律資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北**律資訊網-居民身份法

北**律資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