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2021-07-08 15:06:40 字數 5656 閱讀 3915

1樓:加油昕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活動,屬於偵查權的一部分,因此,行使這一權力的人就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任何其他人審訊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二、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非法審訊行為,有利於依法進行審訊;同時也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違法行為。也有利於保障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面對面偵查活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有利於防止意外,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三、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

在訊問過程中,既要聽犯罪嫌疑人說有罪的情況,也要聽他說無罪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應當作全面客觀地分析,不能主觀片面或先入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無罪的辯解,更不能帶著框框去審問。聽完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後,再根據供述的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案卷材料,認真做好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並在訊問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訊問的問題應當是與認定案件事實有直接關係的問題。偵查人員不得訊問與本案件事實無關的問題。對與本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的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應當把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聾、啞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會影響他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影響對自己問題的辯解。如果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準確地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聾、啞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找通曉聾、啞手勢的人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等基本情況。

五、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作訊問筆錄,即在訊問過程中,按照訊問的順序,將訊問的詳細情況一一記錄下來。

訊問完畢以後,偵查人員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識字,偵查人員應當向他宣讀訊問的筆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筆錄記載的內容有遺漏的或者有差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並在補充或改正的地方蓋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對訊問筆錄核對後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在訊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時,偵查人員應當允許;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比如要進行筆跡鑑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親筆筆跡,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述。

2樓:初雨琴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程式,針對犯罪案件的事實,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審訊的偵查活動。為了保障這一活動的順利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活動,屬於偵查權的一部分,因此,行使這一權力的人就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任何其他人審訊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非法審訊行為,有利於依法進行審訊;同時也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違法行為,比如誣告偵查人員有人身侮辱或刑訊逼供行為等。也有利於保障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因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面對面偵查活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有利於防止意外,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在訊問過程中,既要聽犯罪嫌疑人說有罪的情況,也要聽他說無罪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應當作全面客觀地分析,不能主觀片面或先入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無罪的辯解,更不能帶著框框去審問。聽完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後,再根據供述的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案卷材料,認真做好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並在訊問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訊問的問題應當是與認定案件事實有直接關係的問題。偵查人員不得訊問與本案件事實無關的問題。對與本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的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應當把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因為聾、啞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會影響他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影響對自己問題的辯解。如果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準確地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聾、啞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找通曉聾、啞手勢的人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等基本情況。

5.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作訊問筆錄,即在訊問過程中,按照訊問的順序,將訊問的詳細情況一一記錄下來。訊問完畢以後,偵查人員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識字,偵查人員應當向他宣讀訊問的筆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筆錄記載的內容有遺漏的或者有差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並在補充或改正的地方蓋章或按指印。

犯罪嫌疑人對訊問筆錄核對後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在訊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時,偵查人員應當允許;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比如要進行筆跡鑑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親筆筆跡,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述。

3樓:商標註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

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

書寫供詞。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第二百零三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前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影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第二百零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採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並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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